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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1 11:32:57 | 移动端: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

篇一: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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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步骤与环节。我国虽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是相对单一的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日渐显露出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关键词 社区矫正 方案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王洁,湖南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4-02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代表着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主流方向。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六省市内局部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及至2012年,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正式的立法在全国开始实施。为了切实了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笔者利用暑假的时间在长沙等地的司法所进行了调研,现结合调研了解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的现状分析

基层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是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但是,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基层司法所在矫正方案的实施中比较普遍的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人员经费不足使得矫正方案难以实施。以长沙县司法所为例,社会矫正中心下有二十三个司法所,除城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人数基本上符合国家要求,农村的司法所还存在着“一人所”情况,且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经费上,虽然政府规定一个矫正对象600元的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实,这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

2.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千篇一律。社区矫正的实施方案基于矫正对象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在操作中原则上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和教育计划。但是实践中,矫正工作小组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甚至于最后发挥作用的仅只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其他人不愿参与或者参与热情较低,这使得个案矫正方案并未落实到实处,客观上形成了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案最后都是千篇一律。

篇二: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统称“五种人”)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司法部从2002年才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运作。笔者就这项工作对临翔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临翔区被列为云南省第二批临沧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全区有9个社区,截止2007年12月1日,共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158名,案件类别分别为:走私贩卖毒品25人,交通肇事7人,抢劫5人,故意伤害8人,滥伐林木3人,贪污挪用15人,盗劫5人,非法拘禁3人,刑罚种类为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通过深入矫正对象、司法部门、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中了解,通过矫正,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临翔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

策关怀。以下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一、观念滞后,群众认知程度低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表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于是将大量犯罪人送往监狱,认为监狱是改造犯罪的最佳场所,结果造成监狱压力巨大、行刑成本过大。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大多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正常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也持观望的态度,对矫正的效果不乐观。而且在许多人的心目中,社区矫正就是公安机关的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仅仅是名称、监管组织的变化而已。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司法部还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此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而且,该《通知》的性质属司法解释,其法律地位与社区

矫正的重要性很不适应。首先,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按照《通知》规定,矫正机构不属于公安机关,而应属于司法机关,这与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我国《刑法》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所以,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据调查,临翔区也只是根据《通知》和《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各种实施方案》、《临翔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来开展工作。,

三、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

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仅有的一些矫正工作者往往是从一般的社区工作者“蜕变”而来,例如临翔区的各个社区都是由社区干部经过简单的培训匆匆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又简单粗糙;在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

作和解决问题。另外,矫正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只是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干部工作量大,不能投入过多的时间搞好此项工作。再次,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当前真正能够称为心理专家参与社区矫正的几乎是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四、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极其繁重的工作任务而常常对此无暇顾及,使得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流于形式,一直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近几年来,随着社区组织的逐步规范和社区功能的不断拓展,社区矫正工作也开始从无到有。虽然《通知》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替代公安机关行使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职能,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

就相矛盾,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应叫何名称,职责范围如何,都没有统一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性和强制力。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开展难度大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

篇三:社区矫正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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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学思考

作者:苏金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威胁和压力。未成年人是社会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要以教育为主。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人性化的重要体现,将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可以很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逐渐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人性化 教育

作者简介:苏金元,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8-02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对国家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的作用。对青少年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未成年人犯罪率近年来逐年上升,对于失足青少年的教育和辅导的效果要好于一味的惩罚。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懵懂和无知而犯罪,犯罪后都陷入深深的自责情绪,他们需要的是人们的宽容和理解以及对他们的法律知识、做人原则的教育。我国法律将关怀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础,用法律的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将未成年人培养成社会的栋梁,对未成年人罪犯更是加大了保护力度,对未成年罪犯尽量不使用刑事处罚,不对未成年罪犯采取监禁措施,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和情感。这种制度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未成年罪犯也通过这种制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重新认识社会,投入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制度和司法理念的分析

对罪犯的刑罚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防止罪犯做出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惩罚并不是其最终目的,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对其他公民有一种警戒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罪犯更是要以警戒教育为主,通过刑罚来惩罚其犯罪的本质,通过未成年人服刑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这种方式来矫正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让他们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制度

未成年人年龄相对较小,思想不稳定,很容易被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左右。未成年人是社会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认识不够全面,对事物的认知不够透彻,极易被一些消极片面的外界思想观念所影响,逐步走向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都很简单,在有些未成年人身上加害和被害是同时存在的,有些未成年人被年纪大的人欺负不敢反抗,就会模仿这种行为,对其他人进行故意的伤害,在伤害别人的同时,自己也是被害人。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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