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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2 10:48:45 | 移动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篇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9)61号

发布日期:2010-1-27

执行日期:2010-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四条 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追缴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四)调查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他处分不当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二条 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篇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测试题附答案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测试题试卷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答题卡相应题序处)每小题1分,共40分。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D 个月。

A.12B.18

C.36D.48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自 A之日起,解除其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A.处分决定生效 B.处分决定作出

C.处分决定 D.处分下达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 B 。

A.职务 B.级别

C.工资 D.工资档次

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较重的, 给予D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A 。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给予处分

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情节严重的, 给予 D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 A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情节较重的, 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B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 A 处分。

A.警告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B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1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B 个月。

A.6B.12

C.18 D.24

1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1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C。

A.减轻处分 B.从轻处分

C.免于处分 D.处分

1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 给予 A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D.开除

1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情节较重的, 给予 B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降级或者撤职

C.记过或者降级 D.撤职或者开除

2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情节严重的, 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D.开除

2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 D.撤职或者开除

2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 B.降级

C.撤职D.开除

2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 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2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情节较重的, 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情节严重的, 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

情节较重的,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2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或者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情节严重的, 给予 D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29、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处分的种类是C 。

A.警告 B.撤职

C.降职 D.开除

3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3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情节严重的,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3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3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A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A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3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

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 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37、《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A处分。

A.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B. 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

C.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D.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

38、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重的,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3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 D 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B.记大过或者降级

C.降级或者撤职D.撤职或者开除

40、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公务车管理使用规定,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D 处分。

A.记大过B.降级

C.撤职 D.开除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答题卡相应题序处,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能得分)每小题2分,共30分。

1、制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 BCD 。

A.严肃人民法院机关纪律 B.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

C.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D.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 BC 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A.刑法 B.法律

C.法规 D.规章

3、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ABCD 。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B.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C.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D.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AC 。

A.撤职 B.降职

篇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第二人民法庭 杨勇

一、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如1991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制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3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的出台,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维护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从严治院”的新要求,着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颁布实施《条例》,是加强法院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法官法规定了法院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实施法官法要求建立较为完备的法院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法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是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为依法开展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颁布实施《条例》,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法院工作人员是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依法行使司法权力,裁判社会纠纷和提供司法服务的主体,法院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法院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颁布实施《条例》,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四)颁布实施《条例》,是贯彻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二、《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从五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是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注意突出了司法工作的特色,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的七节中,不仅将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及失职行为分别作了专节规定,而且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2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30%。

二是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不仅在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而且从200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吸纳了大量条款,并在每一类违纪行为中增加了兜底条款,从而使《条例》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条例》系统总结了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

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

三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合,将原有纪律条规中的近200条规定归并简化为70余条,不仅增强了《条例》条文的简约性,同时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条例》既对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条例》明确了给予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五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但同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

三、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条例》的贯彻落实意义更加重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条例》,依法开展法院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法院工作人员监督约束机制,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深

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内外行为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作为一名法官,我应该主动以《条例》为紧箍咒,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积极参加《条例》的各种培训,通过培训增强纪律观念,促使自觉遵规守纪。

二是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远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建立使干警“不想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机制。要坚决远离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把人民群众当成自己的亲人,不吃拿卡要,不索贿,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三是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要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向监察机关汇报,并依法配合监察机关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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