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绩效工资实施应注意的四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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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实施应注意的四大要点
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前提是由员工参与绩效目标的制定和绩效考核方法的选择,并重视绩
效结果的沟通。否则,一旦员工认为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并非公平而精确的,整个工资制度
就有崩溃的危险。对于企业来说,要实施好绩效工资,需要注意四个要点:
一、绩效工资可能对雇员产生负面影响。有时候,绩效工资的使用会影响“暂时性”
绩劣员工的情绪,甚至会将其淘汰,而这种淘汰会引发企业管理成本的大幅上扬。
二、绩效工资的效果受外界诸多因素制约。为了避免这些因素的影响,一般需要注意
四个方面,分别是:1.绩效工资要有具体的兑现日期并且要及时兑现,不能拖时间。2.在绩
效指标合理的前提之下,“绩效工资/固定工资”的比例应该加大。3.整个公司的员工都要
有绩效工资。4.制定绩效工资体系时要让所有的员工都参与。
三、绩效工资的评判标准必须得到劳资双方的共同认可。鉴于绩效工资在企业管理中
的重要性,对于企业评判标准和方法一定要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严格严肃的制定,必须要得
到包括企业和员工在内的劳资双方都认可才行,不然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
四、员工对绩效工资具体方案的真正满意度。有时绩效评价难免会存在主观评价,比
如目前在企业中的绩效考核方式普遍采用主管考核下属的方式,这其中就会存在一定的主观
性。这些困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工资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降低了激励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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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务院关于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篇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吉人联字[2012]5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现结合全系统地勘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导向,以地勘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为依据,本着重实绩、重贡献、重公平为原则,逐步建立向专业技术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分配的激励机制。
(二)坚持效率优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切合实际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
二、绩效工资核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低于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60%。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的40%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和上一年度利润收入的30%这三部分可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增量不能高于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对地质找矿重大成果和特殊贡献奖励可根据年度
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并追加本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需计入省人社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核定发放的绩效工资的资金须符合相关的财务规定,并报请相关部门审定。
三、绩效工资的结构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地勘行业特点设立符合单位和部门实际的绩效工资项目,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兑现、优秀地质勘查项目奖励、特殊贡献奖励等项。
四、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
绩效工资分配实施范围是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地勘单位和部门。奖励分配方案奖励分配方案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后,并逐级申报批准后执行。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调整,因此,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和机关本部要在省人社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保证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全局年度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特点的量化考核指标,要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主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定员、定岗的基础上,依据工作强度、责任大小、工作环境等因素,采用岗位评价、职务分析等方法,建立以岗位系数为主体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职工最
高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与单位最低绩效工资发放标准的比例应控制在3:1范围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支付形式采取年终进行绩效考核,经审计确认达到目标考核标准后采取年度内按月预发。
六、相关要求
(一)全系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不得擅自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超额发放绩效工资。
(二)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及行政处分的不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其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待岗、长病、长学、休产假等人员不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其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七、绩效工资领导小组
全局成立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