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企业问责制度
篇二:公司问责制度
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经济合同、安全生产、销售服务、行政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部门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上述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总经理(由董事会实行问责);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职能部门、营销总监、区域总监、仓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实行问责)。
第四条 问责制度依照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4)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二)安全生产方面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2)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4)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三)销售服务方面
(1)对所负责区域信息(特指碧桂园项目)掌握不全、沟通不到位,导致客户主动来电要求订货、催货的;
(2)经公司反馈信息后,仍未能了解具体情况及时沟通的;
(3)项目跟踪不及时,导致跑单、漏单的;
(4)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2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5)跟单不及时,导致产品入库后未能及时发出而积压的;
(6)对客户反馈的售后服务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投诉的;
(7)对公司应收款跟进不及时,未能及时收取回款资料,造成回款延误的;
(8)产品发出前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导致客户拒收或迟迟没有收到产品的;
(9)未按公司流程跟单、下单,直接安排供应商的。
(四)采购方面
(1)物料供应不及时,导致生产延误的;
(2)所采购产品质量有缺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联系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工程进度、售后服务受影响的;
(4)新产品询价不及时,导致客户投诉的;
(5)未按公司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
(6)在采购过程中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违规招聘、辞退员工,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
贻误、损害公司利益的;
(4)对公司行政人事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5)对公司重大会议、活动保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6)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7)不受理管理范围内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8)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罚过程中,未按既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或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擅自改变检查、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使员工人身、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9)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员工反应强烈,长期(3个月)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有如下几种,且全部与绩效挂钩: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2%。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3次(含)以上5次以下扣除绩效50%,5次(含)以上扣除绩效100%。
(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5%。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20%,3次(含)扣除绩效60%,3次以上扣除绩效100%。
(三)留用察看,扣除当月绩效50%。月累计2次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扣除当月绩效100%。
(四)责令辞职;
(五)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条 年度累计被问责超过3次者,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篇三:公司问责制度
1.目的
1.1为了使全公司有效地实施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作业。
1.2对违反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包括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1.3在制约体制下,依托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形成上下工序审查、开罚单的“责任链”,弥补岗位说明书或部门职责等常规管理手段的静态管理属性,有效地规范作业行为,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流程、管理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和临时性的重大决议及通知)。
3.职责
3.1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成员有权根据相关流程、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2行政部:根据审查小组转交的《处罚单》发出处罚通告,有权对处罚通告的真实性提出建议;
3.3财务部:根据《处罚单》和行政部提供的《处罚汇总表》从当月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罚款,有权对行政部和审查小组提供的《处罚汇总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3.4各部门、各工序、各岗位均有权力及义务对自己所在的上下工序执行流程情况,进行纠错并开出罚单;
4.定义
4.1审查小组组成:行政部主管(组长)、行政部、部门经理、部门主管。
4.2生效一级罚单:是指经过责任人和直接上司或两级上司签字确认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2.1生效二级认定:是指责任人拒绝在《处罚单》签字的则必须经过责任人两级直接上司签名后,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2.1生效罚单最终认定:是指责任人和其两级上司都决绝在《处罚单》签字的则交审查小组,经审查会议讨论表决后,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的《处罚单》;
4.3上下工序:是指全公司协作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有协作关系的上下工序,不仅指生产部门的上下工序。
5.管理制度内容:
5.1开罚单
5.1.1各岗位人员都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上下工序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上下工序未按流程、管理制度规定操作的及时想违规人员开出《处罚单》;
5.1.2每个工序、每个岗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向违规操作的上下工序开《处罚单》以追究责任,不是仅指行政上级和审查人员才能追究责任;
5.1.3如工序操作着发现上下工序违规作业而不向责任人开罚单,则由其下工序向该工序操作者开罚单;
5.1.4如知道上或下工序不按流程、管理制度操作,且本工序或岗位也依上或下工序不按规定的方式继续工作,经审查成员查证后分别对上下两工序人员开罚单,酌情加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1.5审查小组作为全公司的审查不么,有奖励权和处罚权。
5.1.5.1有权对举报违规操作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
5.1.5.2有权对未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操作者直接开出罚单;
5.1.5.3为了确保罚单能真正有效的落到实处,审查成员必须不断对每个岗位的制约责任实现情况进行检查。
5.2罚单事实认定、生效
5.2.1开罚单者发现违规操作的行为,依照相关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被处罚当事人对事实进行确认,无异议则由被罚人在罚单上签字后,转被罚人直接上司确认后,交审查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2如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则由当事人两级直接上司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3如当事人两级上司也拒绝签字,则由开单者将此《处罚单》转交审查小组在审查会议讨论表决认定事实后,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3.1经审查小组调查属实的,审查小组有权对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所有责任人加一倍的处罚;
5.2.4开单者如不能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则由开单者将罚单交责任部门主管,要求30分钟内答复;
5.2.4.1如责任部门主管也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则由开单者对该部门或部门主管开《处罚单》,经部门主管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4.2如责任部门主管查明具体责任人,则由责任部门主管对具体责任人开《处罚单》,经具体责任人签字转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转行政部公告后罚单生效。
5.2.5如责任部门主管在30分钟内未向开单者回复,开单者则将罚单交审查小组,由审查组长查明事实后直接处罚生效。
5.2.6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审查小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审查组长申诉,审查会议以相关管理制度为原则讨论后表决形成最终决定;
5.2.7责任条例整理成文,公司现有流程、管理制度等规定是责任认定的基础,但各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对责任的追究,将具体案例的判定内容纳入管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管理制度,由审查小组负责检查。
5.3罚单公示、归档
5.3.1由开单部门将一式四联经责任人和其直接上司签字确认的《处罚单》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查小组,经审查组长审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行政部,同时审查小组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行政部《处罚通告》建立《处罚汇总表》存档备查;
5.3.2行政部根据生效罚单在一天内发出通告公布,并将生效罚单转财务部;
5.3.3生效罚单由行政部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于下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处罚汇总表》转审查小组审核;
5.3.4审查小组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处罚汇总表》转行政部;
5.3.5行政部接到审查组审核签字后的《处罚汇总表》在半个工作日内转交财务部;
5.3.6财务部接到经审查组长审核签字后的《处罚汇总表》进行复查,无异议则对被处罚人进行扣款;
5.3.7如财务部核对《处罚汇总表》有异议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审查组重新审核;
5.3.8财务部将《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存档备查。
6.管理办法:
6.1各岗位人员如发现上下工序违规操作而未向违规人员开《处罚单》的经查实由审查组对本岗位人员处以10元/单罚款,同时承担相关流程、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罚;
6.2被处罚当事人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的经审查组调查确认属实的,由审查组对当事人处以20元/单罚款;
6.3责任部门主管未在30分钟内答复的,由审查组对责任部门主管处以10元/单罚款;
6.4开单部门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生效罚单转交审查组的,对于开单部门责任人处以5元/单罚款;
6.5审查组长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将《处罚单》转行政部,则对审查组长处以5元罚款;
6.6审查组长在两个工作日内未建立《处罚汇总表》存档备查或档案数据错误,则对审查组长处以5元/单罚款;
6.7行政部未在一天内根据生效罚单出通告公布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单罚款;
6.8行政部未按时在下月第三个工作日将《处罚汇总表》转交审查组长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天罚款;
6.9行政部未一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单》转交财务部、被处罚部门的,则对行政部主管或相关责任人处以5元/天罚款;
6.10审查组未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处罚汇总表》转财务的则对审查组长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天罚款;
6.11财务部未根据《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对责任人进行扣款或扣错款的,对财务经理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单罚款;
6.12财务部未将《处罚汇总表》和《处罚单》存档备查的,对财务经理或或相关人员处以10元/次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6.13对于所有流程、管理制度都未有规定处罚依据的由审查组调查属实经审查会议讨论表决后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元/单罚款;
6.14若有特事特办,须经总经理特批后,将相关文件发至相关部门,审查组执行。
7.相关支持文件
公司所有文件(包括受控流程、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和临时性的重大决定及通知)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