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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5 10:57:05 | 移动端: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篇一:2016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事迹材料

丰富活动载体激发群众活力

深化“安康杯”竞赛 构筑本质安全型矿井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工会

**矿隶属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生产能力125万吨,所产煤炭属低灰、特低硫、特低磷、高热值的优质气肥煤。矿井地质条件复杂,主井深度为819.5米,副井深度为842.5米,是华北地区最深的矿井之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俱全,是邢台煤田复杂地质构造最具代表性的矿井之一。

自2001年11月18日投产以来,累计产煤1570万吨,实现产值75.6亿元,利润26.8亿元,保持了企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和较高的盈利水平。百万吨工亡率0.063,保持了本行业的安全工作先进水平。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连续7年被授予?全国煤炭行业特级安全高效矿井?称号。多年来,还相继获得?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中国百佳最美矿山??河北省首批工业旅游示范点?等荣誉称号。各项工作还得到了国务委员王勇、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河北原省委书记张云川、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副省长张杰辉等各级领导的好评。

目前,矿属所有基层单位全部建立了工会组织,工会组建率100%,职工入会率100%。现有在册职工1193人,21个车间工会,158个工会小组,兼职工会干部22名,专职工会

干部11名。其中,矿工会专职工会干部9名。

近年来,矿工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严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健全机制抓管理,明确职责抓落实,注重过程抓实效,精心打造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大力营造?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浓厚氛围,有力助推了矿井安全稳定发展。目前,矿井已实现连续9年安全生产无事故,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已连续安全生产3069天。

一、夯实五大保障,筑牢“安康杯”竞赛活动根基 矿工会始终坚持将安全制度、安全承诺、责任捆绑、群众安全、资金投入?五大保障?作为?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助推器,多措并举,筑牢了竞赛活动根基。

安全制度夯实基础。矿工会与安全部相结合,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职工安全培训制度汇编、群监站制度条例、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群监员走动式管理规定、职工集体入井管理规定、安全确认管理规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制度、?三违?处罚条例、应急救援预案等14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形成了覆盖无漏洞、衔接无缝隙、运行有实效的制度体系,确保了?安康杯?竞赛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

安全承诺层层落实。建立健全了?区队、班组、个人?三级安全承诺机制,以下至上,纵向延伸,逐级签订承诺书。每年年初由个人向班组、班组向区队、区队向矿工会逐级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个人承诺不违章作业,班组、区队承诺不违章指挥、不出安全事故。2016年,矿工会组织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1000余份,并将各区队、班组、个人的安全承诺进行公开,号召全体干部职工互相监督、守望相助,同时将安全承诺印刷成册,发放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使每个人牢记承诺,佩弦自急。对工作服和安全帽实施统一编码管理,并在安全帽上标明单位、姓名,促使职工在井下现场践行承诺,杜绝违章。同时,加大了对职工诚信教育力度,为每名职工建立了诚信档案,实施星级管理,并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提高了职工安全诚信意识。2015年评选出?优秀安全诚信个人?96名,在全矿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人人守诺言?的良好氛围。

责任联带密网交织。建立健全了奖惩联带制度,串联帮带,横向蔓延。以工会干部包保区队、区队干部包保班组、职工之间互保联保?三级责任包保?为抓手,实施奖惩一体式管理。工会干部包保区队,年初由每名工会干部认领1至2个区队,协助区队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宣传思想教育等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递,为区队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区队干部包保班组,区队管理人员分组包保班组,每天对班组工作安排、人员出勤、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管控,确保班组安全无事故。职工之间互保联保,每名职工在班前会上由

班组长结合工作安排确定互保对象,在工作中互相包保、团结协作。截止目前,通过三级责任包保直接避免轻伤及以上事故72起,制止?三违?386人次,有效杜绝了因疏忽麻痹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群众监管强化保障。在井下各单位建立了12个群监站,聘任了155名群监员,搭建了完整的管理体系。整体活动实行?分层次?管理:群监总站实行阶段性联查活动;分站执行长期性监查活动;群监员履行日常性排查活动。群监员上岗实行?三巡一查一建议?工作制度:群监员在班组开工前、施工中、收工后进行安全三巡视;上岗期间查处当班隐患做到交班不交隐患;交接班时为下一班群监员提供一项安全合理化建议。隐患排查实行?四环闭合?管理模式:明确职责任务、履行上岗制度、公开隐患信息、跟踪整改落实。2015年,群监总站组织联查活动24次,查处隐患169条,其中现场解决隐患98条;群监分站及群监员全年制止?三违?46人次,排查并跟踪整改落实隐患821条,有效地保证了?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开展。每季度开展?优秀群监站?和?首席群安网员?评选活动,提高了全体群安网员查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5年,涌现出公司及以上优秀群监员12名。其中,通风区的杜继成、张涛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群安网员?,开拓区的吴志涛被评为河北省?优秀群监员?。

资金投入有的放矢。通过职代会决议,成立全员安全基金,按照责任大小,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兑现系数执行20%的返还标准,兑现比例按安全绩效承诺考核结果执行,进

一步加大安全责任和激励力度。严格执行吨煤25元的安全费用提取,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建成并不断完善了煤矿安全生产?六大系统?,矿井防灾抗灾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引进先进工艺和设备,改善职工作业方式和作业环境,先后实施了工作面一次采全高、深井大地压钢管混凝土支护、大断面煤巷掘进、岩巷快速掘进等先进工艺,机械化程度达到了100%,为职工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作业环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劳动强度,减少了违章作业现象。2015年,在煤炭形势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投入安全设备费用1677万元,投入安全工程费用2902万元。

二、搭建五个平台,强化“安康杯”竞赛活动载体 思想决定行为。职工行为能否安全,思想是关键。矿工会从亲情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思想帮扶、示范引领、文体活动关爱等五个方面入手,搭建平台,强化载体,狠抓思想防控,激活了职工的安全意识。

亲情教育优势导航。充分发挥女工及职工家属的?二道防线?作用,用?亲情?温暖职工,用?柔情?感化职工,用?热情?服务职工,构筑起了牢固的安全第二道防线。无论严寒酷暑,?十姐妹?安全宣传小分队下基层、走一线,冬送温暖、夏送清凉,针对不同时期职工的需求开展活动,定期进区队开展安全知识答题、发放倡议书、送去文娱节目等。因在服务中被晒黑而被职工们亲切的称为?煤海?里的黑色?娘子军?的女工委服务队,真情奉献不断线,长期到井口为职工送去姜汤、鸡蛋、绿豆汤、防暑药、安全鞋垫,

篇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1?77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篇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 中 小 ]

总工发〔2011〕77号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

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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