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05 12:55:37 | 移动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

篇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要求的理解

对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理解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能在这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上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看了一下,在座的54名学员,有一部分是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也有一部分是刚刚踏上纪检监察岗位的新手。首先,请允许我对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默默坚守的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新同志的加盟表示热烈的欢迎。

这次培训,领导安排我讲案件审理知识,虽然我已离开了案件审理室主任岗位,但凭着对案件审理的感情,还是欣然接受了任务。考虑到这次换届后新手较多的实际,所以在这次培训会上,以案件审理“二十四”字要求为主题,结合个人的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什么叫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就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大家知道,法律上有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察和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明天,胡常委还要给大家讲案件检查的相关知识,纪委的案件检查室就相当于检察院,从事的是案件挖掘取证的工作;案件审理从事的是案件定性处理的工作,案件审理室就相当于法院。在我们党内,纪委集

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于一身,在座的各位,既是案件的检察长、也是案件的审判长,我认为既要当好检察长,更要当好审判长。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审理工作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性要求,必须要认真负责对待。审理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在的面越来越宽,任务越来越重,但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年后很可能许多工作都烟消云散,但案件审理卷宗档案,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留的文字财富,100年不变,我们市纪委档案室保管的还有建国前处理的案件,现在找到纪委申诉的有50年代的案件。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对历史负责,对所办案件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案件。前不久,听说不少地方出现案件档案遗失的问题,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审理工作的“三口”职能要求,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审理工作是关口,如果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方面应该说有些镇办有教训,原先楼河镇的伍代新、胡场镇的刘戊生应该有过教训,虽然说这些案件过去多年,但办案不到位,人家缠访有道理,到处上访,会给我们工作造成很大地被动。审理工作是出口,如果在案件定性过程中,明明是贪污,定成违反财经纪律,就会放纵违纪;明明是一般性错误,却上纲上线,就会侵害

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审理工作是窗口,如果处分决定红头文件发出去错别字成堆,把“处分”写成“处份”,“留党察看”写成“留党查看”等等,漏洞百出,就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三是在查办案件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既懂办案,又懂审案。在人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条件下,如果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就去找人取证,人家说什么,我们就记什么,最后取证材料一句有用的话都没育,必然会造成案件被动。原来经常讲一个有关生活作风案件的笑话,办案人员去找女方取证,取证的同志比较害羞,不好深问,女方回答也比较含蓄,说“最后,我就和他上了床”。可是,在审理上“上了床”的意思是什么,就缺了深入地问这句话。现在不少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某单位纪委找本单位一名收钱不上帐的职工调查取证,调查完毕,纪委把材料拿到审理室看,材料做了两三页,问了一些问题,最后只有一句话,他把“30000元钱交给我了,在我手中”。既不问收的是什么钱、开票了没有,也不问为什么收钱不入帐的原因等等,实际上这是一个贪污案件,当审理室建议他们再去调查核实时,当事人怕被法律追究,已经躲起来不愿再配合,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因此,在座的各位在掌握案件突破方式方法的同时,必须了解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努力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评判一起案件办理的质

量,其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下面,我结合实际操作对“二十四字”要求做逐条讲解。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主客观原因、后果以及本人的责任,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它包含三层内容:

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这些是教科书上介绍的内容。做到事实清楚,我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要清楚。(1)作案的时间,越详细越好;如“那一天是五一劳动节,某某局长的儿子结婚,那天晚上天上下着雨,我以赶情为名送给他5000元。”和“五一那天,我送给某某局长5000元钱。”前后对比,显然前者让人感觉很可信。(2)时间不能矛盾。同样是这个例子,如果某某局长的儿子不是五一结婚,而事

实上是“三八”结婚,那这个送钱的事实便大打折扣。

(3)要认真审查书面材料上的时间。往往与实际案发的时间不一致,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如贪污案件中虚开的发票上的时间与贪污公款的时间不一致;“小金库”案发后,为了逃避追究,将收入时间提前突击上账;受贿案件爆发后,受贿人与行贿人堵口串供,要行贿人出具退款证明收条,将收条上的时间提前等,如果我们不认真审查,很可能将问题查得没有问题。

2、地点要清楚。这一点一般没有问题,但有一个比较典型的申诉案件,办案期间,某某行贿人交代“某年,我为了得到某某局长的关照,在某某局新建成的办公楼里送给某某局长10000元。”而且进一步把某某局长新办公室的摆设、特征作了具体的描述,但事后行贿人翻供,那一年,某某局办公楼根本还没有建成。

3、情节要清楚。这是事实清楚的关键。如办案人员从财会人员张三手中获取了李四出具的5000元借条,在一般人看来,这就表明是李四欠张三5000元的事实,这是一种民事关系。但是,除了这种情况外,如果实际上是李四先借了张三5000元钱,后来也还了钱,但借条没有收回,这也是一种事实;或者张三是单位保管“小金库”的人员,将李四的5000元欠条在帐外冲销了,这是一个贪污公款的事实。因此,不同的情节,决定了不同的事实。我们镇办纪委经常办理套取粮食直补的案件,我认为在情节上要问清楚以下几点:第一,

篇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 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 ,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

提出异议,如不能协商一致,同时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三,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办案程序方面的监督,保障办案的手续、步骤、方法符合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对实体处理方面的监督,即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定性量纪的确认,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可以防止调查处理案件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的失误,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遵守法定程序方面的偏差,防止和避免处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错误。一旦发生错误,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因此,坚持案件审理制度,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维护纪律严肃性的制度保证。

2、参谋作用。代表审理部门审理成果的审理报告,是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之一。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进行补充调查,对手续不全的要求补办手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调查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疏忽和差错,并提出审理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供领导讨论决策参考,为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创造良好的条件。审理部门还可以从审理的角度,提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点、方法、制度方面的参考性意见,当好全面工作的参谋。

3、保障作用。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是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说案件调查部门更多地是从党员监察对象有错或错大方面来考虑问题,那么审理部门则更多地是从无错和错小方面来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澄清问题,对问题的处理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审理部门还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决定或结论,使受到不公正处理的人得到解脱。所以说审理工作对保障受审查的赏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4、教育作用。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一方面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员,帮助他们分清是非,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典型案件,或公开处理案件,起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5、促进作用。通过正确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的内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1、事实清楚的含义。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不是虚假、半真半假。我们所关心的事实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认定的违纪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a、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b、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c、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2、事实清楚的作用。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在审理各类违纪案件时,审理人员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意志,靠推测、想象去分析、判断问题,只能依据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违纪事实去分析错误性质,判断应负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事实不清楚,特别是对于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不清楚 ,即使是一个具体情节不清楚 ,都可能造成对案件性质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处理。

(二)证据确凿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①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够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②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存的联系,使要被证实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少;③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将案件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④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要使证据确凿,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

1、要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另外还要审理证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

2、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只有与案件有内存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对复印的证据要小心,复印应是办案人员自己拿原件进行复印,其他人提供的复印件就可能造假。对于笔录中添字加字也要认真审查,添加字处要有被问话人的手印。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矛盾就要排除矛盾,解决矛盾,矛盾不能解决,就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把证据搞确凿是为了什么?是为了使用证据,用证据来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其他有关的事实。使用证据我们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正确处理本人交待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本人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拒不交待,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党纪条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证据充分还有两个条件,一是证据齐全,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二是结论的唯一性。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唯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

定性是判断违纪错误的性质,也就是给违纪人的错误行为安个名字,这个名字可不是随便安。第一,要根据证据证明的违纪事实安;第二,要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及党纪处分条规上找名称;第三,认定错误性质应符合该错误的各种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定性不准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的处理。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括三个方面:①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的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③数个违纪错误应当合并处理。考虑因素依次有:错误性质、违纪金额、侵害后果、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侵害对象。只有恰当的处理,才能体现正确执纪,才能有效地惩治违纪行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处理中处分档次的选择上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

(五)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查部门要按程序性条规的规定办案,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审理部门要监督完善;二是审理部门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办好各种手续。

如果说手续完备更多的是从纪检违纪案件的角度讲的,那么程序合法则更多地是从监察的角度讲的,对党员的处分处理现在还不受司法的监督,但行政方面除行政处分外,其他如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财产的处理、办案期限等,都是司法监督的对象。我们要依法行政,就要依法办事,不依法办事、下决定,就有可能被撤销、进而造成被动,丧失威信。

三、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一级党委和纪委可以批准给予什么人或党组织以什么样的处分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组织资源进行合理分工。分工的依据是党员的隶属关系(上下级)、党员的职务(级别)、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

按照隶属管理,普通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党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但如果要开除党籍,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对于党员干部,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对于座落单位,如果党政关系全在上级主管部门,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批准,但首先应征求该单位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意见。如果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则由地方党

委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处理。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在党组织调查之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各级直属机关工委和纪工委,对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

级别管理,县里管乡科级,市里管县处级,省里管厅级,中央管部级以上级。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委委员则又有特殊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纪受撤职以上处分要上管一级。属于下级管辖或批准的案件,上级党委或纪委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分的权限。直接处分权,本级人大选举、任命的本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对下级人大选举任命的下级政府负责人,需要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对本级政府任命的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对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可以直接行使处分权。县监察局对股长、市监察局对科长有直接处分权。

(三)监察机关派出机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

1、对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下处分的,报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后,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也可以由派出机构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

2、对驻在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派出机构提出意见,经派出监察机构的监察机关同意后,由派出机构建议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对于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的监察对象,派出机构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申诉案件是两审终审制,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一般由原作出监察决定的机关受理,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四、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案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已经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并且确认已经构成违纪,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案件材料齐全并经过整理,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篇三: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

德信诚培训网

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履行纪捡监察部门案件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工作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案件审理程序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4 职责

4.1 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4.1.1 审查处理处职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

4.1.2 核对违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1.3 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4.1.4 案件审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8969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