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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处分通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16 09:43:12 | 移动端:学生打架处分通报

篇一:13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

13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14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

取早日撤销处分。

同学们,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10年。

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

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普兰店市第十三中学

2014年6月3日

篇二: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11

关于对张超等同学打架违纪事件的处分决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马超等7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张超,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蒲军,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排厦社区胡洛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袁珂,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张龙浩,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袁波,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坤,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康,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焦智强,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排厦社区芋芝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焦丹,女,2001年7月24日出生,排厦社区焦家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焦丹于2014年11月11日课间发生口角,袁珂、张超等介入,使矛盾升级,于2014年12日晚在操场张超等人对袁凯进行拳打脚踢,2014年11月13日晚张超等人和袁凯等人在操场继续纠缠打架,2014年11月14日早饭时间,九年级张超、蒲军、梁珂、焦建飞、水鹏飞、杨钊、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人与八年级袁珂、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焦智强等人在操场发生群

殴事件,致使梁珂同学手部发生严重骨折,2014年11月16日下午蒲军、张超、焦凯、水鹏飞、焦建飞等闯入八年级二班对张龙浩、袁永斌等同学进行殴打,2014年11月16日晚,八年级二班袁珂、梁康等同学私藏管制刀具,蓄谋报复,被学校及时发现,随后报警,通知家长到校。

这18名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拉帮结派,打架滋事,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如下处分:

焦智强,多次发生聚众打架事件,且逃学等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张超,袁珂在上周内持续多次打架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在本学期内多次发生校内外斗殴事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蒲军,多次率先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大过处分;

袁凯、焦丹不能正确处理同学矛盾,且拉帮结派,使矛盾升级,致使打架事件发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水鹏飞、焦建飞、杨钊、梁珂、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同学,是非不分,不能正确对待同学间的矛盾和友谊,多次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其他同学要引以为戒,做文明学生,共建文明平安校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

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有争强好胜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和谐的学习环境。

排厦社区中学

2014年11月24日

篇三:学生打架事件的通报

通 报

学 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班 级: 13级电工2班 学 号: 20131031****姓 名: 冰锅

关于体育学院和海洋学院多名学生打架事件的通报 2012年4月15日晚,某校南校区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体育学院和海洋学院多名学生参与其中,具体事件及处理如下:

2012年4月15日晚,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2011级学生吕某某(男,山东东营人)与同学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2011级学生国某(男,山东淄博人)、体育学院运动训练专业2011级学生(男,山东淄博人)3人在南校区10餐2层喝酒。当晚22时许,3人酒后离开餐厅,当走至餐厅露天楼梯时,海洋学院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2010级班学生李某(男,山东莱芜人)等3人正好路过此处,不知是谁向李某身旁丢了个东西,李某便朝吕某某等人看了一眼,没有说话,继续往前走。此时国某追上李某说:“看什么,你看到什么了。”说完,国某首先动手,打了李某面部1拳。海洋学院其他两名同学上前劝架,遭到吕某某等3人打骂。由于李某所在宿舍离现场较近,李某便跑到宿舍窗外喊人,海洋学院相继有20多人来到现场与对方理论。之后,体育学院30多名学生闻讯来到现场助威。双方开始互相谩骂、推搡。期间,体育学院少数学生殴打海洋学院学生,造成海洋学院学生王某3颗牙齿损伤、嘴唇破裂、轻微脑震荡,周某鼻梁骨折、嘴唇被打肿、右手轻度骨裂。最终,公安处、滨海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海洋学院、体育学院辅导员相继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经事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体育学院吕某某等3人对此打架事件负主要责任,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吕某某等3人包赔海洋学院受伤学生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吕某某等三位同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影响了学校名誉,也在全校造成了机器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校纪,构建和谐校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经学校决定,对事件做出如下处理:

1.对吕某某等三人打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2.吕某某等3人包赔海洋学院受伤学生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3.对吕某某等三人记过一次。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身处在社会中要学习与人交流的方式,与人为善,这已经不是用拳头解决事情的年代了。希望全校各位同学,吸取这次时间的经验教训,遵守校纪校规,不打架斗殴,把我们的校园构建成和谐温馨的家园.

特此通报。

某校南校区学工办

20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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