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具结保证书什么意思
篇一:具结保证书
具结保证书
作为本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房屋登记须陈述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我保证:我向房屋登记机构陈述的有关情况和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我陈述错误、虚假情况,提交错误、虚假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房屋登记机构房屋登记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我和全体具结保证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年×月×日
具结保证人:1、买受人:
2、出卖人:
3、抵押权人:
4、抵押人:
5、委托代理人:
7、其他人:篇二:婚姻状况具结保证书
婚姻状况具结保证书
本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供抵押担保。因不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声明:
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婚姻状况为未婚。
作为本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必须陈述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我保证,我向房地产登记机构陈述的有关情况和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我陈述错误、虚假情况,提交错误、虚假证明材料等原因,导致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我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具结保证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上述签章确系具结保证人亲自签具。
见证单位(签章):见证人:
年月日篇三:具结保证书
区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
具结保证书
我保证在本单位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期间:严格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领取、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监督、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严格做到“谁经手谁签字”,没有“代领代发”,没有私藏截留雷管、炸药及制品等民用爆炸物品。
如果因我本人在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期间或离开单位期
间,因为我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或爆炸等安全事故,我愿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果发现有人私藏截留雷管、炸药及制品等民用爆炸物
品,我一定积极检举揭发。
保证人: 单位负责人:
签定日期: 年月 日
篇二:房产业务知识问答
房地产业务知识问答
销售部2007年11月24日
房产业务知识问答
基础知识篇
1、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哪些方面?
答:住房二级市场包括:商品房、允许已购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居民个人之间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买卖、置换。 2、什么是二手房?
答:二手房是指非开发商出售的、由房屋产权人或购买人转让的房产。包括已取得权证需要转让和尚未取得产权证需要转让的房产。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二手商品房、上市房改房等等。 3、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答:指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所购得的住房。 4、么是解困房?
答: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专门修建的用于解决特别困难户的拥挤住房问题的住房。 5、什么是房改房?
答: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6、什么是房屋拆迁?
答: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在建设活动中,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转移属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权益的行为,它是房地产权益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
7、什么是商品房? 答:应具备以下条件:
a、向开发商购买的且已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8、已购公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要条件是:
a、 取得《土地房屋权证》; b、 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c、 已按规定补清超标面积房屋价款。
土地房屋权籍登记篇
9、土地房屋权证的办证依据和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1997年9月1日实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具体要求,进行受理登记、审核、确权发证。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⑴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⑵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⑶面积准确。 10、拆迁安置房因原业主死亡,暂未办理继承,能否按原业主名下登记产权证?
答:被拆迁房屋原权属来源清楚,但业主已死亡,暂时不能办理继承的,由申请人(继承人或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据具结保证书后,根据厦府(1997)综018号文第六条规定,其拆迁安置房可按原业主名下确权发证,但应注明"业主已故"字样。
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12、几种不能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情况
答:市政府60号令是我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主要是针对商品房、住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大类房的办证难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办法,不能办证的情况还很多。大致可概括以下几种: (1)完全没有合法的用地、建房批准手续的; (2)用地、建房手续不齐全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3)房屋未竣工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 (4)四至界址、界线不清,权属有纠纷、争议的; (5)超建、超占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未经依法处理的; (6)购房手续不合法、不齐全的或未全额交清购房款的; (7)重复出售的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房屋;
(8)购房主体本身存在问题的,如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或法人单位己不存在的或自然人己故未办理继承的等等。
13、商品房、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整齐全。具体如下: A、商品房:
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B、房改房:
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C、拆迁安置房:
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
b、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
14、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怎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㈠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 (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㈡1990年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㈢2001年4月30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
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5、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答: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㈠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1%以内(含1%)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地价。 ㈡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㈢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答、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 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17、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答: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归属争议. 18、土地权属争议应向谁提出申请?
答:根据2003年1月3日颁布的《国土资源部17号令》第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9、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20、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1、什么是房产测绘?
答: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 22、目前我市实施房产测绘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房产测绘,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和《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暂行细则》执行。
23、商品房面积由谁来申请测绘?
答:目前购房人办证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对已竣工的房屋实施测绘、不能及时将应由其提供的办理产权所需的有效齐全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单位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24、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因上述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5、商品房建筑面积的组成?
答: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26、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答:共有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在其它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独立使用的地下室或为多幢服务的地下室(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地上杂物间、车棚、车库、为他幢和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2)、作为人防工程(含平战两用)的地下室、避难层(室)以及分期建筑工程中的跨期服务的公共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等。3)、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大于2.20米的技术(结构)转换层、避难层、室内"空中花园" 以及底层架空用作绿化、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5)、扣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本条前4款内没有罗列的建筑部位。 27、什么是地籍调查?
答:地籍调查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和技术规程,对申请登记的宗地现场核实其权属、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行政行为。 28、为什么要进行地籍调查?
答:因为地籍调查的情况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作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的重要基础资料,所以它是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也是建立地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土地制度。 29、地籍调查为什么要权利人签字?
答:地籍调查是对土地使用权人权利范围、位置、大小等进行的法定调查,每宗土地的各条界线都需要与相邻的权利人相互以签章方式共同确认。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明晰产权范围,是避免日后发生土地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并且可以更好地保障权利人对自己的合法土地房屋的处分、占有、使用、收益权。因此,
篇三:土地法规答题
1、什么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3、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4、“十一五”期间,我国耕地保有量指标为多少亩?
答:18亿亩。
5、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哪三种?
答:(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6、哪些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答:(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家所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答: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
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两年。
11、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几种? 答: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2、哪些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多少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多少年未动工开发的,有什么规定?
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4、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什么?
答:土地用途、容积率,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
15、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多少?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多少?
答:30% ,7% 。
16、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
答: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17、哪些用地必须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8、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由哪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让权,哪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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