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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心理与疏导策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12 12:21:13 | 移动端: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心理与疏导策略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心理与疏导策略 本文关键词:疏导,重庆,弱势,策略,公交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心理与疏导策略 本文简介:摘要: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部分折射出当前“全民弱势”的社会心理。这一心理往往表现为权宜性屈服与找补性暴戾并存、极度忽视他人利益与过分主张自身权益并存、选择性运用法律规则与执着性迷恋人情关系并存。这一心理主要通过社会比较、群体沟通、外部归因、预言实现等微观机制得以蔓延,需要倚重于阶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心理与疏导策略 本文内容:

  摘要:重庆公交坠江事件部分折射出当前“全民弱势”的社会心理。这一心理往往表现为权宜性屈服与找补性暴戾并存、极度忽视他人利益与过分主张自身权益并存、选择性运用法律规则与执着性迷恋人情关系并存。这一心理主要通过社会比较、群体沟通、外部归因、预言实现等微观机制得以蔓延, 需要倚重于阶层流动的公平环境营造、良序运行的社会资本培育、公共精神的家国情怀养成等手段加以疏导。公交大巴坠江事件对现代公民的启示在于, 个人权利只有在法律框架和公序良俗内才能主张、个人自由只有在有限的边界内才能享有、个人理想只有与民族和国家的命运关联才能实现。

  关键词:重庆公交坠江;全民弱势心理;现代公民;

  重庆万州一刘姓妇女因为自己坐过站而怒打公交车司机, 冉姓司机愤怒回击, 结果导致公交坠江, 车毁人亡。同类事件为何频频发生?这类事件折射出什么社会心理?这一社会心理何以形成?有什么特征?如何对这一社会心理进行疏导?这一事件对现代公民的启示何在?我们或许庆幸自己没有乘坐在万州这辆公交车上, 但每一位现代公民都置身于一辆名曰“社会”的公交车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才是惨痛事故留给现代公民的宝贵财富。

  一、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折射出的弱势心理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原因及其惨痛后果看似偶然, 实则必然。近年来, 因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稳中有升。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 在全国223件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 乘客为被告人的占近七成;乘客攻击司机的行为超半数;乘客因错过下车而选择攻击司机引发纠纷的占近四成;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情形的近一成[1]。包括重庆公交大巴坠江事件肇事者刘某在内的乘客, 视其他乘客和公共利益于不顾, 以自身特殊理由攻击公交司机、干扰公交车安全运行秩序, 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涉嫌触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仅是个人价值与道德观缺失与扭曲所酿成的苦果, 也是个体找补性暴戾、过分主张自身权益、漠视法律与规则这一“全民弱势心理”在刘某等乘客身上的集中爆发。

  近年来, “全民弱势心理”在社会各个群体中屡有表现。企业家面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时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 教师面对家庭背景显赫的学生时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 医生面对医闹时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弱势心理”甚至蔓延到党政干部、大学教授、公司白领等似乎令人羡慕的职业中。弱势群体本指由于生理性或社会性障碍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考虑到脆弱性的根本原因是这一人群自身几乎不可控制, 保护弱势群体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伦理和道义责任。“全民弱势心理”主体与是否为弱势群体没有必然关联, 它是指普遍弥漫在社会中的相对弱势人群 (自陈报告为“受害者”) 由于自身权利得不到“尊重”或受到“侵犯”时的剥夺感和不安全感。

  社会比较、群体沟通、外部归因、预言实现构成了“全民弱势心理”蔓延的微观机制。个体首先从外界获取社会信息, 通过比较他人与自己的相同点或不同点来加工这些信息, 最终基于信息加工做出一系列认知、情感和行动的回应。社会比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自我概念、情绪状态和对未来的期望。人们在社会比较中接受了“你是强势的, 我是弱势的”这一主观事实。包括微博、微信、QQ等在内的新媒体网络空间, 在为广大网民提供平等表达、便捷沟通的新公共领域的同时, “去中心化”、“人人皆有麦克风”等匿名表达也为单项信息的极端化、非理性乃至极端情绪的宣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从而强化了“你是强势的, 我是弱势的”这一主观事实。在对自身当前处境进行解释时, “弱势心理”主体往往归因为背景、机遇、他人影响等外部情境因素, 并假设大多数人在同样情境下也会做出同样反应。基于这一心理倾向, “弱势心理”主体往往陷入“你的权益保障损害了我的利益实现”、“你的存在是我不幸的根源”这一零和博弈思维。在通过把更多注意力放在符合既定主观事实信息的基础上, “事实”的正确性也得到了确认, 尽管期间行动者不得不过滤掉很多不支持主观事实的信息来达到这种确认。经由社会比较、群体沟通、外部归因的心理过程, 当行动者一直将“自身弱势”定义为真实的, 这种“弱势”情境的预言果真就自我实现了。随即, 秉持“弱势心理”的行动者表现为“我吃亏了, 我不乐意, 我要主张我的权益”的行动逻辑, 全然不顾权益是否正当或合理。

  二、全民弱势心理的两极症候

  1. 权宜性屈服与找补性暴戾并存

  “弱势心理”表现出很强的欺软怕硬和恃强凌弱特征。“弱势心理”的表象特征是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中对处于强势地位者的“示弱”或“屈服”, 其可能是心悦诚服的恭敬礼让, 也可能是隐忍不发、以退为进的权宜之计。为维持自尊和心理平衡的需要, 相对强势下屈服的示弱者在时空转换的情境下会对更弱势者表现出找补性的暴戾。当面临人身安全、经济利益、个体尊严、价值遵循等实在或潜在的威胁时, 行动者使用远超出常理和需要程度的包括语言谩骂、暴力攻击等在内的手段做出回应, 其回应可能是对实在威胁的过度反击, 也可能是对潜在危险或无辜对象的情绪宣泄。暴戾爆发的烈度取决于所面临对象的弱势程度及先前所面对强势者的“屈辱”程度。面临对象越是相对弱势, 先前越是感受屈辱, 行为越是暴戾。更弱势者成为行动者失利或屈辱的“替罪羔羊”。在中国传统中不乏鼓励行动者审时度势、伺机而动的丰富资源, 这一资源成为孕育“全民弱势心理”的深厚文化土壤。如俗语中将“十年报仇不晚者”称为“君子”、将“识时务者”称为“俊杰”, 将“通机变者”称为“英豪”、将“不吃眼前亏者”称为“好汉”, 等等。其目的是“且让他一步, 再作道理”。就连阿Q这个备受欺凌和压迫的底层小人物, 还会转过来欺负比他更弱的小尼姑, 鲁迅传神地刻画出了阿Q恃强凌弱、欺软怕硬的文学形象。

  还原重庆公交大巴坠江事发当天场景, 我们会注意到刘某和冉某之间矛盾不断升级的互动细节, 指责-争执-语言攻击-手机击打头部-侧身挥拳颈部-再次手机击打肩部-格挡并抓扯上臂。刘某作为经营至少一家店面的个体经营者在互动中肆无忌惮地由语言攻击到手机击打, 显然预设性地将公交司机视为社会地位低下的农民工或城市底层市民。“你一个开公交车的有什么了不起”或许就是刘某当时心态的集中体现。悲剧之所以发生还因为冉某作为司机, 置职业操守于不顾, 在互欧中毫不示弱, 以暴制暴, 其背后的心理逻辑或许是“你那么强势为什么不开自己的私车”, 因此无需示弱、无需忍辱负重。近年来, 屡屡占据媒体重要位置的暴戾事件, 如雇佣黑社会残害讨薪农民工、公交车上长者殴打不让座的中学生、虐杀小动物等, 其背后都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利的个人心生不满并泄愤于弱者和社会的踪影。“从强势者到弱势者到更弱势者, 再通过反社会行为折返到强势者, 一条自我强化并循环往复的戾气之链便由此生成并持续生长, 暴戾事件因此层出不穷。”[2]

  2. 极度忽视他人利益与过分主张自身权益并存

  “弱势心理”表现出很强的厚己薄彼和损公肥私症状。重庆万州公交坠江、“高铁霸座男”等事件中当事人行为的主要逻辑在于将一己私利凌驾于他人和公共利益之上, 无不体现着弱势心理中的“巨婴”现象。有心理学家将年龄上已经长大, 但是心理上并没有断奶, 行为上高度以自我为中心, 既不懂得社会规则, 也缺乏独立性和责任感等由于幼儿阶段缺乏正确照顾而导致的心理缺失群体称为“巨婴”[3]。成年巨婴主要有两方面的心理特质:一是“全能自恋”, 即认为自己无所不能, 这种作为婴儿早期“自我中心化”的特质导致其不能平等地对待他人, 把全世界都当成自己的附属品;二是“偏执分裂”, 他们满足于自己的想象世界, 脱离现实, 不能接受质疑、预期对待和挫折。巨婴一旦遇到质疑、非预期对待或挫折, 轻则心理抵触和陷入忧郁, 重则情绪失控, 易产生过激的非理性行为, 往往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当下, 中国巨婴现象微观上固然与个体幼儿阶段不当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密切相关, 宏观上也与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价值观的嬗变紧密相连。对个人利益的认可、对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提升, 以及功利主义价值观的产生, 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时代湮没个体的集体意识转变为市场经济时代理性自我意识的进步所在, 也正是这种价值观调动了个体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并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内在因素。然而, 市场经济体制在极大激发社会成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 其强大的、自发的扩张性要求一切领域都遵循市场法则, 其趋利性和交换性易使人们滋长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 导致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观的甚嚣尘上以及社会道德的衰退。一方面表现为“人不为己, 天诛地灭”、“人为财死, 鸟为食亡”等极端利己主义的论调沉渣泛起;另一方面体现为“道德的滑坡”、“信仰的迷失”、“精神家园的隐退”以及成年巨婴社会现象的频繁出现。这一失去集体主义价值观约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相去甚远。

  3. 选择性运用法律规则与执着性迷恋人情关系并存

  “弱势心理”表现出很强的目无法纪和投机取巧征兆。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 红灯停绿灯行, 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 不得要求驾乘人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上下车等交通规则, 本应作为熟稔于心的交通常识加以遵守。事实上, 全民也只有养成良好的交通意识和出行习惯,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才能对公共交通秩序以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才能顺利抵达“终点”。然而, 无视红灯提醒的“中国集体式过马路”、无视先来后到的“中国式加塞”、无视交通站点的“中国式上下车”, 乃至无视公共场合他人存在的“中国式大嗓门”等“中国式”现象, 无不体现了不文明的中国人集体破坏公共秩序、规则意识淡漠的形象。很多中国人对待规则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 如对自己利大于弊, 便遵守和利用规则, 反之则逃避和破坏规则。对规则的漠视和践踏以至于到了“不守规矩走遍天下, 守规矩寸步难行”的程度。

  一般认为, 中国人并不一味排斥普遍主义, 如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的隋朝就诞生了科举制度这样“同期人类历史上最为精致的普遍主义系统”。但与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成为人们心理确认和行动自觉基础的普遍主义精神 (典型如美国) 不同, 中国人有着“将特殊性视为普遍性存在”这一特殊主义精神生存和成长的深厚文化土壤, 如“刑不上大夫”“特事特办”。伴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公民一系列大规模的法制动员、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制度建设的空前加强, 以及本质上要求普遍主义精神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熏陶和洗礼, 中国人前所未有地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一古训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 制度和规则的产生似乎更多地受制于权力而不是权利, 这就使得制度和规则总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没有转化为行动主体内在的行动自觉。公民在越来越意识到法律对于维护其权益重要性的同时, “对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普遍性的精神缺乏更深刻的认识, 这使得国家的法治目标尚未成为公民普遍性的内在需求”[4]。因为人情在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以至于是非曲直往往让位于关系是否“到位”, 对破坏规则的自觉抵制让位于对他人拥有某种“关系”的羡慕、嫉妒和愤恨。规则因其执行中的弹性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而失去其无一例外性和权威性。

  综上, “全民弱势心理”在本质上是“各司其私”原子化社会的体现。“弱势心理”下, 人人追逐权力鲜有义务关照, 人人关心个体鲜有集体凝聚, 人人珍视自由鲜有规则约束。

  三、全民弱势心理的疏导

  1. 国家层面:阶层流动的公平环境营造

  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转变不仅意味着对公平收入分配的要求更加迫切, 更意味着对畅通阶层间竞争性流动的愿望更加殷切, 因为民众通过努力奋斗实现其身份的合理转变本身就是中国梦的应有之义。然而处于改革深水区的中国, 社会多元化程度日益加深, 阶层界限却渐趋鲜明, “富二代”“官二代”等两极分化现象不断涌现, “拼爹”行为大行其道, 不同群体拥有截然有别的竞争起点, 以致于民众改变身份的尝试与努力屡屡受挫, 阶层固化问题严重, 使民众易于产生“全民弱势心理”。此种背景下, 通过公平环境的营造以保证竞争过程中起码的程序公平显得尤为重要, 这样能够为个体的阶层流动提供平等的机会, 进而可能实现底层民众向上的纵向流动, 恰如罗尔斯所言, “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 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 同时, 权力地位和领导型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5]。因此, 新时代的公平正义原则不仅要保障个体在社会竞争中具有同等的基本权利, 更需要宏观的法律、政策倾斜以弥补个体在出身、地域和天赋等方面的自然缺陷, 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比如, 针对重点大学农村生源相对下降问题, 为保证受教育机会的均等, 有必要通过降低录取分数线、增加招生名额等方式向贫困和落后偏远地区进行政策性倾斜, 以使这些地区的学子相对公平地具有能够改变身份的受教育途径。又比如, 制定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繁琐的入学流程和条件要求,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乃至高中教育的权利。总之, 应该在国家层面构建公平的阶层流动环境以保障流动渠道的畅通。

  2. 社会层面:良序运行的社会资本培育

  “全民弱势心理”所表现的两极症候主要是阶层隔离的结果, 阶层间呈现出的封闭循环趋势导致不同群体间的“交往区隔”, 它“是由于阶层差异而发生的人际交往态度的相互漠视, 行为上的相互排斥, 最终体现为人际交往的相互断联, 阻碍了流动群体的阶层融入, 在我国现阶段影响了‘农转非’群体对于城市社会的融入”[6]。正是阶层间互动的缺失使社会不断滋生各种极端心理, 比如, 仇富、仇官的敌视心态日益蔓延, 甚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质疑声也不断响起, 以致于社会戾气逐渐加重, 使得社会的运行成本无限上扬。当然, 这与现代社会所应具有的多元性和包容性南辕北辙, 它从反面佐证了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因为社会资本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 社会稳定正是通过互惠互利的信任与合作实现的。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特征, 而且“社会信任、互惠规范、公民参与网络和成功的合作, 所有这些都在互相支持, 互相强化”[7], 它能促使社会成员通过相互合作提高社会效率。为此, 社会资本的培育势在必行, 全社会应该提倡一种诚信互惠的价值观, 各种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应将其作为首要准则, 使得分属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面对面沟通方式或微信、QQ等自媒体方式增进不同个体间、群体间的互动和了解, 进而形成日益完善的网络参与渠道, 进行互利互信的有效合作, 使社会戾气逐渐转变为社会和气, 降低多元社会的运行成本, 有效整合社会中的不同价值观, 缓解乃至消除“全面弱势心理”两极症候, 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3. 个人层面:公共精神的家国情怀养成

  “全民弱势心理”反映了当代公共精神的缺失, 精致的利己主义和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实为公民的异化, 因为它强调公民权利的享有而忽视公民义务的履行, 现代公民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二者不可分离。“全民弱势心理”蕴含着人们对个人权益的排他性强调, 它遵循利益至上原则, 甚至不惜以损人利己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以致“各人自扫门前雪, 莫管他人瓦上霜”现象的不断涌现。这种病态的自私心理使得公民只讲私人权利而忽视公民义务, 进而在正规渠道表达不畅的预设下诉诸于个人的非正常手段, 通过辱骂、暴力等非和谐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 这种现象是有违“共和国”本意的, 因为共和国意味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 它强调公民的公共精神和美德,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体认到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统一性。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内圣外王”思想正是以修身养性作为出发点的, 完整的人格正是由私德和公德共同构成。为此, 在私欲横流的多元社会中, 原子化的公民不仅应具有私人领域的良好品格, 更应具有“胸怀天下”的公共精神, 正是公民这种以自主人格为前提的家国情怀的养成使得共和国得以稳定前行。当然, 人们要养成一种家国情怀, 最切实的做法就是各司其职, 坚持职业操守, 并积极向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人物学习, 比如, 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乃至参与每年进行的“全国劳动模范”、“最美乡村教师”等评选活动。

  四、重庆坠江事件对现代公民的启示

  重庆大巴坠江对于本以为“只错过一站”的刘姓妇女来说是“错过了一生”, 对于“不为正义站岗”的有行为能力的乘客来说是“为邪恶陪葬”。这一事件昭示现代公民都乘坐在一辆名曰“社会”的公交车上, 对于改变“社会”公交车方向, 危害“社会”公交车安全的行为, 无人能够充当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的逍遥看客。

  1. 个人权利只有在法律框架和公序良俗内才能主张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启示现代公民要正确辨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具备良好的法治思维, 信任法律, 依法行事, 依法维权。事实上, 正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义务构成了公民权利的保障, 如果人人只讲权利而忽视义务, 那么将国之不国, 民之不民, 因为公民本质上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载体, 二者统一于法律之中, 须臾不可分离, 个人权利只有在法律框架内才能得以有序伸张。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 正是当事人的感性压制理性, 意图通过以暴制暴等非法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当然, 个人权利的维护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 更需要良风美俗的衬托。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 世风日下, 道德被金钱所蚕食, 理性被欲望所淹没, 堕落充斥着各个角落, 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零和博弈的竞争状态, 社会矛盾将通过暴力的强弱而非理性的沟通来解决, 这种丛林般的社会终将解体, 人类将恢复到最初的动物状态, 个人权利的伸张根本无从谈起。与之相对, 在德性彰显的社会, 人们处于一种荣辱与共的非零和博弈状态之中, 矛盾的解决依靠理性而非蛮力, 人们本着诚信互惠的原则, 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处理问题, 以期维护多数人的正当权益, 从而有益于公民权利的伸张。

  2. 个人自由只有在有限的边界内才能享有

  事实上, “全民弱势心理”所展现的诸多现象启示现代公民自由是有边界的。改革开放40年来, 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但对权利的行使却存在巨大的误区, 即认为言论自由、行为自由等自由权利是不受约束的。然而, 现实并非如此, 恰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8]当然, 个人作为自然人而言是不受社会规则束缚的, 对于社会人来说, 难免受到诸多规则的制约, 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 如若人人都是裁判, 那么便无公理可言, 共同体行将就木。现代自由的观念绝不意味着恣意妄为, 而是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以良法作为边界将个体行为限制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范围之内。其实, 这种自由观是以民主政治为保障的, 因为唯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方才有公意可言, 才有法治可言, 才能真正实现不同公民间平等的自由, 使得个人的自由发展不至于阻碍乃至剥夺他人成功的机会, 否则自由便成为特殊群体的既得利益, 社会也将成为脱缰的野马, 不知奔向何方。为此, 现代公民唯有遵循合理的法则, 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3. 个人理想只有与民族和国家的命运关联才能实现

  重庆大巴坠江事件所反映的公共精神匮乏现象警示现代公民应具备集体价值观的基本信念, 它是实现个人理想的前提和保障。放眼世界, 民族国家在当代依然是国际社会的主体, 国家的强大是现代公民实现个人理想的外部保障。唯有具备了发展和奋斗的良好外部环境, 现代公民才有施展个人抱负的空间和时间, 才有可能通过内在的努力而实现自己的追求, 这展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国”在“家”前的基本理念。正基于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首要价值就是“爱国”, 个人唯有与国家同命运共呼吸才有成才的可能。当然, 国家是由公民所构成的, 它的强盛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奋斗努力。尽管如此, 每个公民作为国家这个郁郁葱葱“森林”中一棵棵茁壮成长的“树”, 他们的成长始终离不开整个森林的呵护。为此, 千千万万的时代新人要有担当精神, 要有“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 唯有将民族复兴与个人理想结合起来,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奋发而为, 才能在不断进取中实现并超越自我, 最终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分析》.
  [2]顾骏:《社会戾气漫溢症结及其破解》, 载《人民论坛》, 2018年9月 (上) 。
  [3]武志红:《巨婴国》,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1-2页。
  [4]商红日:《“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美国与中国的比较政治学分析》, 载《学习与探索》, 1999年第6期。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第61页。
  [6]边燕杰芦强:《跨阶层代际流动是否增加人们的社会资本: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分析》, 载《求索》, 2017年第12期。
  [7]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 王列等译,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212页。
  [8]卢梭:《社会契约论》,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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