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2001年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对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问题所进行的技术性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和错鉴追究制度。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七条 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为鉴定人,负责本市的复核鉴定。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兼职专家担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和服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社会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包括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鉴定人和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
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设立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并可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鉴定人资格。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鉴定人。
社会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资料;
(二)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三)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自身鉴定能力的鉴定委托;
(四)保留与其他鉴定人不一致的意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
(二)出庭参加诉讼;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四)依法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三章 初始鉴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鉴定,是指提交专家委员会之前所作出的司法鉴定。
第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的初始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进行。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请进行初始鉴定。经公安司法机关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初始鉴定。第二十条 鉴定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法定条件;
(二)送鉴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符合鉴定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属于案件范围和受理机关职责范围;
(四)申请鉴定的项目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禁止、不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鉴定:
(一)送鉴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送鉴人不能提供鉴定所必需的相关材料的;
(三)鉴定中遇到本机构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的,应当向鉴定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条例所称送鉴人是指持有并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鉴定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
第四章 复核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复核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组织作出的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鉴定。案件办理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人应当是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在其所属专业领域中具有公认的较高业务水平和公信力的专业人士,经本人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三名以上的专家鉴定人进行复核鉴定,并将专家鉴定人名单及时告知申请人。
专家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其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者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第五章 鉴定材料、鉴定书与鉴定费
第二十九条 鉴定需损耗检材的,应当经送鉴人同意。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征得送鉴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送鉴材料登记、移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档案,妥善保管送鉴材料和鉴定资料。
第三十一条 鉴定书应当载明鉴定受理日期、委托人、案件名称、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书无效: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违法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未签名或者鉴定机构未加盖鉴定专用章的。
第三十三条 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并予以公布。
公诉案件中刑事部分的鉴定和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并由其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不得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鉴定活动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篇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2013年度Ⅰ)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2013年度Ⅰ)发布时间:2014-03-14
●广东省●
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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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05
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38号广州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田径风雨道2楼后座 邮政编码:510650
法定代表人:赵广才
机构负责人:赵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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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限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活体年龄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赵广才 潘厚通 陈雪琼 徐朝阳 徐勇灵 周同 许传超 赵方 利武汉
机构名称: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06
住所地址:广州市北较场横路1号7号楼101房
邮政编码:510050
法定代表人:郭景元
机构负责人: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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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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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元 朱小曼 袁冠群 陈应勋 黄山荫 顾学安 邹丽华 吕俊苞
机构名称: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08
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直街115号恒安大厦一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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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杰
机构负责人:梁赏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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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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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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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江韩
机构负责人:牟德海
联系电话:020-87684306
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限对毒物、药物、毒品及其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与检测)、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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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德海 刘利 何建强 陈建平 舒永红 黄晓兰 吴惠勤 潘文龙 苏流坤 王飞 林晓珊 方军 王玉芹 林晨 荀合 钟山 詹爱云 范贵三 冯兴梅 罗兆通马宏 杨伟逸 苏薇
机构名称:广东正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10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大道一号
邮政编码:510070
法定代表人:胡涛
机构负责人:李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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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李清志 邹玉林 李道宏 林晓峰 张凌 刘秋贵
机构名称: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11
住所地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32号中山大学工学院A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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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廖晓晨
机构负责人:梁栋
联系电话:020-39332927
业务范围:(火灾)痕迹鉴定、(火灾)微量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曹珍年 莫善军 王海蓉 陈锐祥 梁栋 唐承佩 纪红兵 沈浩
机构名称: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13
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中路144号海景中心26层D、E
邮政编码:510600
法定代表人:崔艳
机构负责人:黄法医
联系电话:020-8565084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限一般活体鉴定)、文书鉴定(纸张鉴定除外)
执业司法鉴定人:
彭虞清 刘焕鑫 马秀萍 刘炎新 田孝雨 杨海东 黄法医 衣晓刚
机构名称: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14
住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梅东路17号
邮政编码:510600
法定代表人:唐运革
机构负责人:郑立新
联系电话:020-8761917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郑立新 田佩玲 张清健 徐珊珊 王柏贤 秦卫兵 蒋敏
机构名称: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1215
住所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D栋4楼
邮政编码:510663
法定代表人:王继华
机构负责人:刘晓云
联系电话:020-32211083
业务范围: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限气体毒物检测、乙醇检测、挥发性毒物类检测、医用合成药类检测、毒品类检测、杀虫剂检测、杀鼠药检测)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继华 彭运平 康可人 邓发亮 李高辉 吴军林 刘晓云
机构名称: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2203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东门北路1017号深圳市人民医院内
邮政编码:518020
法定代表人:杨松
机构负责人:孙伟
联系电话:0755-255330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王沙燕 张阮章 李启运 朱一明 林博文 徐坚民 杨振发 王彪 孙伟 邱晨 刘明 张国志 孙国平 葛钧 臧达 夏占统 钱立 镇万新 杨地 柯朝阳
◆机构名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2205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西路3002号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内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陈斌
机构负责人:陈斌
联系电话:0755-8328556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宋建明 关弘 温文 刘黎军 谢立华 卢永田 蒋太鹏 熊建义 王大平 王风 陈斌 付林 王志远 聂国辉 李文广 镇万华 付建武 李维平 高素清
机构名称: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2206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A座1904 -1室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陶树奎
机构负责人:陶树奎
联系电话:0755-8828593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朱立元 王晓春 柴福民 林阳 李雪峰 张春山 刘元曦 辜善才 陈扬 庄永青 王兴中 李宏伟 吴振林 张振伟 江振华 毛作华 郝俊 翁准 何绍刘 栾胜利陶树奎 房鸿维 陈永德 冯京秋
机构名称:广东龙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2207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城区中心城愉园新苑D单元1117室
邮政编码:516000
法定代表人:贺小桐
机构负责人:谢伯桂
联系电话:0755-2892617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谢伯桂 赵承石 易代联 曾文新 贾晋萍 章任兵 谭旭东 赵勇 朱正 肖非
机构名称:广东深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2208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5号英龙大厦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郭秀霞
机构负责人:许继军
联系电话:0755-883090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余家树 雷顺宝 符兴波 李明华 许继军 黄天德 卓上智
机构名称: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4202
住所地址:广东汕头市锦龙路春泽庄中区10栋乙1座首层103房
邮政编码:515041
法定代表人:陈名校
机构负责人:陈名校
联系电话:0754-888429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名校 叶桂文 杜伯伦 纪宗宜 周修国 郑丰任 林伟奇
机构名称: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4204
住所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榕江路环碧花园第1-8幢112号铺面
邮政编码:515000
法定代表人:马长生
机构负责人:黄鹏华
联系电话:0754-8836997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黄华 郑惠纯 黄明通 郑伟武 黄鹏华 刘和好 陈茂豪
机构名称: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5201
住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南路
邮政编码:512026
法定代表人:徐新
机构负责人:高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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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高凌俊 邹梅晋 黄重泰 陈沐吉 罗小林 刘文清 李静 黄伟 高双全
机构名称: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5203
住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69号向新楼二楼
邮政编码:512000
法定代表人:何海生
机构负责人:古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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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限人体体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标茂 古福华 赖应群 吴石佳 罗德添 高凤宝 帅忠东 万珊 刘九娥
机构名称: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4405204
住所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33号(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内)
邮政编码:510630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
机构负责人:肖启莲
联系电话:020-3878092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篇三:广东深圳司法鉴定所
广东深圳司法鉴定所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痕迹类鉴定:
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2808室 25357258
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121号科技创业中心402室 QQ:610245387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爱地大厦西座17楼 82929555 82996083
声像资料类:
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2808室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121号科技创业中心402室
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西7楼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爱地大厦西座17楼
文书类:
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虹路世贸广场A座1904室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爱地大厦西座17楼
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 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1608室
法医类:
广东深光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市泥岗西路梅岗南街市血液中心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太太药业大厦3楼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爱地大厦西座17楼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市翠竹路1080号
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市深南东路人民医院门诊部3楼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市笋岗西路市第二人民医院内
广东龙城鉴定所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愉园新苑D栋1117室 81132394
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虹路世贸广场A座1904室 83679990 25357258
QQ:610245387
83764999 83766403传 82929555 82996083 83679990
82929555 82996083 82138707 82138709传
83242567 83221000
26994503 26994500 82929555 82996083 25506566 25506566 82190459 25534469 83249112(传)
广东深华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英龙展业大厦4楼406室
13008818681
司法会计类:
广东鹏城司法会计鉴定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7楼
广东财安司法会计鉴定所 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1608室 82138707 82138709传
83732888 82237546
广东万隆司法鉴定所
广东长城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广朋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天华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宝龙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方达司法会计鉴定所
广东君合司法会计会计鉴定所
工程造价类:
广东天平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广东博思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广东丰浩达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广东天华司法会计鉴定所
工程质量类:
广东信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广东天恒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5A 市彩田南路彩虹大厦7楼A座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免税商务大厦28楼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园高新南路博海名苑4栋2A福田区创新科技广场A座1801 龙岗区中心城愉园新苑A栋501 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28楼D红岭中路1010号信托大厦1901室
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楼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3楼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英龙展业大厦11楼1104-1108室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爱地大厦西座17楼福田区创新科技广场A座1801
福田区振兴路1号
福田区振兴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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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93011 83272670 传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类:
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路太太药业大厦3楼 26994503 26994500
广东华测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所 深圳市宝安区70区鸿威工业园C栋3368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