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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05-26 15:43:39 | 移动端: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
  针对公职人员所犯的错,有时候介于公务员法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又够不着的“盲区”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与之前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有效衔接,弥补了之前存在的短板问题,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一】

  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涉及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覆盖范围广,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在执行处分的时候,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坦白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当好排头兵。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二】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三、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三】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四】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照的行动规范。2020 年 6 月 20 日,第一 03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9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这部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背法的公职人员处罚,增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为建设一支廉洁、虔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遵照。这部法律规范了处罚的对象、处罚的种类、处罚的主体、处罚的程序……从围绕一个中心向 4 处撒网,法律内容触及各个方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权威在于履行,只有真正履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罚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建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可能避免背纪背法行动的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遇事有法可依,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罚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覆盖的范围广,不放过任何一个具有公权利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背纪背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罚,坚决打击各种背纪背法行动。处罚种类分为 6 种: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论述了各种背游记为的处罚主体和处罚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罚与背法行动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履行处罚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当毛病,自觉举报自己的过失等,就能够适当处罚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俗语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眼前一律同等原则。

公职人员2021政务处分法学习最新心得体会5篇【五】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共二十三条,分别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种类、流程、处理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务处分的性质、类型、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等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明确说明,厘清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及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全面掌握内容和运用规则;二要融入实践,熟练运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水平;三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掌握《》中关于监察对象界定、监察管辖范围、处分种类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熟练运用政务处分的运用规则和政务处分的性质、类型、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更加注重“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的实践运用。

  一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做了全面的规范,凸显了对处分的“纪挺法前”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作为当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案头书、随手册,先学一步、快学一节、深学一层,通过个人自学、集中学习、分组讨论、交流心得等形式,既要原原本本、原汁原味逐条、逐字、逐句学习原文,务求充分理解、熟练背诵、融会贯通,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更要领会其中深意,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学以致用,真正学通弄懂,熟练掌握监察对象、管辖范围、处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法者,治之端也。”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有法度。监察法的出台,补齐了原有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党和国家x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从高处着眼,提高政治站位。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是要坚决服从、服务大局,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政治上做到“三个牢牢把握”,牢牢把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根本政治责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个根本原则;牢牢把握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指导方针。在工作实践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把握落实好监察法,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实践探索创新力度,注重在实战中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探索好以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升依法反腐的能力,努力实现“1+1>2”反腐效果。

  在实处聚焦,全面履行职责。监察法的实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警示,监察法中的监察范围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马尾区监委挂牌成立后,全区监察对象从2152人增加到4xx31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反腐败夺取压倒性胜利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准确把握政治机关定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聚焦主业主责,落实落细落小,扎实有序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巩固拓展移风易俗、村级组织换届纪律等领域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关切、反映强烈的“微腐败”问题。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充分发挥“1+X+Y”督查工作模式的作用,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

  从细处入手,强化自身建设。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权威地位和神圣职责,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纪律部队,必须时刻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锤炼自己。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将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遵循和敬畏法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做纪律和法律的践行者、维护者。用初心和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坚守党性原则,敢于担当、善于担当,铁面监督、执纪、问责,铁面监督、调查、处置,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增强本领,做到纪法皆通,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坚决贯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始终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强化法治观念,模范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事业站上新的起点。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能停歇,让我们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不停步、再出发,以学好用好监察法为契机,推动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把好政治方向,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纪检监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自觉承担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更加坚决、更加有力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当前,尤其要忠诚履行政治监督职责,聚焦“七个有之”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要加强对涉黑腐败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以严肃问责推动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南靖县纪委监委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县714名科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整体把握“树木”与“森林”状况,同时,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对不宜提名或不宜提拔使用的干部提出建议,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坚守职责定位,当好党纪法规“监督员”。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是尊崇党章、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纪律、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确保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要推动工作流程的规范和磨合,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各关键环节细化梳理、流程再造,藉此推进纪检、监察双重职责的全面履行和一体化贯彻,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管、监督、调查、审理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南靖县纪委监委在查办首例留置案件中,严格按照安全审查调查标准,对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实行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对案件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及时与审判机关进行业务探讨,确保案件移送后不退查、提起诉讼后全认定。

  加强能力建设,炼就忠诚干净担当“打铁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和权限明显扩大,所面临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履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适应这些深层次的变化,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政治觉悟等方面推进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以案代训、以干促融,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战中加强融合、提升能力。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集体研究重要线索处置、证据采用、案件移送等内容,切实提高惩治腐败效率。要深入学习运用监察法,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逐级完善内部监督工作网络,通过岗位分权、集体决策、跟踪考核、签字留痕等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各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南靖县纪委监委制定家访制度,加强干部“八小时”外监督,定期开展纪检监察干部集体廉政谈话,要求干部明确自身职责定位,鼓励干部积极主动担当,以身作则,塑好形象做表率,根据“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及时核实、处置有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从严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把握“学深悟透”这一根本,坚定理想信念。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职责和调查手段,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热潮,学深学透监察法,深刻领悟其内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以更加坚定的信心和决心,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坚守法律底线。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把握“依纪依法”这一关键,主动适应对接改革后纪与法的不同要求,贯彻执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调查措施运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能力,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不留线索尾巴,确保案件办得下来、诉得出去。

  把握“忠诚履职”这一目标,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也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要学习好、运用好、维护好监察法,在坚守纪委职责定位的同时,深化拓展监察职能,把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融合好、贯通好、执行好,真正把反腐败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同时,监察法中专列“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表明监察机关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确保做到自身硬、自身净,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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