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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法院公开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4 | 移动端:浙江永康法院公开网

篇一:胡英豪与卢小松、吕湘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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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金商终字第2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英豪。 原审被告:吕湘珍。 原审被告:章康杰。

上诉人卢小松为与被上诉人胡英豪、原审被告吕湘珍、章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卢小松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小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34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翼挺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3456.shtml

篇二: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

周永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5年06月11日 18:00:5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6月11日电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

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篇三: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能公开进行吗?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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