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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5 | 移动端:全国法院执行网查询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被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惩戒内容是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惩戒的具体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

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备忘录》还规定,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三、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为增强《规定》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规定》

第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情形,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此规定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

四、哪些信息会被公开?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如何公布?

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及时、权威。

二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实现诚信联运覆盖,失信“老赖”无处藏。

三是三种特别措施: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六、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申请执行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对《规定》进行了衔接,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在制度上也是连贯的。

七、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在首页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链接即可,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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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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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 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文章来源:/Content-340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 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 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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