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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总结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2 07:35 | 移动端:法官助理总结

篇一:模拟法庭法官总结

法官总结。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

2.法官入席,请全体坐下。宣布开庭。

3.法官询问控辩双方意见,是否有问题需要向法官交涉。然后,选择陪审团成员。

4.请陪审团成员入庭,并在团长的带领下,举起右手宣誓。

5进入开场陈述阶段。

首先由控方进行开场陈述。

然后由辩方进行开场陈述。

6.当庭举证阶段。包括交叉询问。

首先由控方进行举证。控方提出证人,传证人上庭,由控方对证人询问。询问完毕,由辩方进行交叉询问。完毕后,请证人退庭,问询控方是否有其他证人需要传唤。如此反复,控方举证完毕后,开始由辩方进行举证,辩方询问证人,控方进行交叉询问。

其间,对双方的诱导式提问或是与案件无关的提问,应当禁止。

7.由控辩双方先后进行最终辩论。

8.案件总结:

经过庭审,现将案情总结如下:原告林女士供述其价值5000元的项链被盗的整个经过。其在参加了杨女士的婚礼后,在家休息时将项链放于靠窗书桌后被盗。第二天发现后报警,证人警察进行了询问,做了笔录和现场勘验。证人周道可以证明原告在杨女士婚礼上曾佩戴项链,并且说被告王女士对项链的羡慕。证人林兰证明其当天晚上看到一个很像被告的身影在原告的窗外出现过。被告王女士说明了其当天晚上的经历,散步时因为小狗而路过原告林女士的窗外。证人小区保安证实被告散步的事实,证人王宏宇说明被告的叔叔曾交给被告一万元,并由此购买了摩托车。面包店老板说明了被告平时的人品道德较好。

9.陪审团评议。

尊敬的陪审员,你们的职责就是认真听取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对案件的整个事实全面了解,并在内心里综合衡量、评析各个证据的联系和特性,并做出自己最真实的裁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女士被诉有盗窃罪。所谓盗窃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现在,你们对案情有了了解,请你们能够做到不受他人的影响,进入评议室,并不得与外界联系。如果有有关证据的问题,可以由陪审团团长交由法官助理转交给法官。

10.宣布休庭。等待陪审团的评议。

11.继续开庭。请控辩双方起立,请陪审团团长宣读陪审团的裁决。

12.宣布裁决有效!被告人王女士当庭无罪释放。

13.宣布闭庭。

篇二: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和群众观点大讨论的汇报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和

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和群众观点大讨论工作两项工作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乌海市两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干警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面我就乌海市法院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做简要汇报,请高院领导及各兄弟法院领导批评指正。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

近年来,乌海市两级法院通过全区统一考试共考录法官助理28名,市中级法院7名,海勃湾区8名,乌达区8名,海南区5名。全部分配到业务庭室或基层法庭协助庭长和审判员从事辅助性审判工作。其中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对缓减了案多人少带来的压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将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致力于?审?与?判?。

一是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是我国法院审判制度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我市两级法院充分认识到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上至院领导,下至庭室审判员,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

感,采取扎实的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促进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探索创新法官助理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各区法院也设立了具体的办事机构和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我市法院将法官助理配备到了民事、刑事等主要业务庭室,并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的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三是多措并举,循序渐进,努力提升法官助理能力和水平。为了使帮助法官助理早日熟悉审判工作,走上审判岗位,指定有经验、业务能力较强的老法官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新进法官助理进行业务指导,传授审判经验,帮助法官助理快速成长;积极组织新进法官助理参加最高院、高院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帮他们在工作中充实知识。为便于法官助理熟悉案情并更好地履行职责,要求法官助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认真阅卷,提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要求列席并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大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法官助理的积极参与下,在庭前得到消化。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

措施,法官助理工作能力大幅度提高,有4名法官助理通过高院的任职培训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四是争取支持,创造条件,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做好法院内部工作的同时,积极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法官助理的岗位和职责,突出宣传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增强对法官助理职业的社会认同,努力营造一种支持法官助理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存在的问题:首先,法官助理的人数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其次,法官助理的任职培训机会少。乌海市这几年招录的28名法官助理中,目前只有4名经过培训转为助理审判员,第三,法官助理的调解权缺乏法律依据。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审判权只能由审判员行使,调解权属于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是否合法还存在争议。几点建议:第一,加大法官助理招考力度,保证各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加大对法官助理的任职培训力度,缓解基层法院法官不足的矛盾;第三,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法官助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官和规章制度,便于各法院科学合理的使用人才。

二、“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开展情况

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会议,研究制定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通过下发文件、学习材料、开展讨论、

开展专题讲座、撰写调研报告、心得体会等方法,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全体干警迅速行动,自觉参与讨论,有效提高了广大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活动领导小组,政治处设专人主抓落实,并制定下发了切实可行、内容具体、时间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一把手?亲自推动、亲自督导,履行好第一责任,分管领导亲自组织、亲自参与,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是全院参与、认真学习。我院把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作为?三项活动?的重要内容。成立了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院长领导带头学习,以《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论述摘录摘编》为基本教材;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讲话中关于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学习周永康书记、王胜俊院长有关群众观点的重要讲话及《政法群英录》、《人民法院群英录》,教育引导干警全面掌握、深刻领会群众观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群众观点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实践要求。在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全市法院干警撰写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心得体会和调研报告173份,中院从中筛选出好的心得体会、调研报告进行集中讨论、互相学习,对部分优秀作品由政治处负责联系媒体进行刊登。

三是切实把?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落到实处。

第一,将大讨论活动与学习“七一”讲话精神相结合,确保

每名干警司法为民的自觉性有新提高。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乌海市中院利用周五的政治学习时间,举办了?将学习‘七一’讲话精神与‘ 群众观点大讨论’密切结合?的专题讲座,讲座中,邀请专家授课,通过举例的方式,讲述了将群众观点大讨论与学习?七一?讲话精神结合较好单位的先进经验,并与干警进行了互动学习。通过讲座,在干警心中牢固树立?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的正确理念,使干警?人人参与讨论、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

第二,将活动和红色教育相结合,确保每名干警思想政治水平有新提高。?七一?之前,全市法院组织干警赴江西井冈山、遵义等革命圣地重温党的光辉历史,接受党的革命传统教育,为烈士敬献花圈。干警们缅怀了革命先烈为了民族独立和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无私奉献的英勇事迹,身临其境感悟革命精神。让干警深刻体会到了战争年代革命烈士抛头颅洒热血是为了广大群众,和平年代,继承和发扬革命精神,继续遵循群众路线,实践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发展之关键。

第三,将大讨论活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确保法院工作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全市法院切实按照王胜俊院长提出的?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心系人民、服务群众,规范行为、廉洁自律?的要求,狠抓司法作风建设,把群众观点体现到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之中。在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同时,我市法院狠

篇三:试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论文提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

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

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

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

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

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施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对

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实践论证。笔者根据该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情况,试从实施法官助理

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证参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构建符合

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 法官助理 制度 构建 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制

度变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国家。[1]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后,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后所产生

的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各项体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纵深化发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

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日益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

题。在过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倾注了大量精力,强化公开审

判,陆续对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制度、审判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制作等方

面进行了探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由

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统一规划,一些改革举措在实际运行中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甚至遭到一

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零敲碎打状态,审判方

式改革开始出现了“瓶颈问题”。究其原因,产生瓶颈的症结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

于审判组织方式制约了新制度的适用。 一、当前我国审判组织的现状及弊端 审判组织是指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有三种,即审判委员会、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

机构,具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权。 独任庭和合议庭则是人民法院具体承办案件的审

判组织。独任庭是指一名法官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等辅助性工作的“一审

一书”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指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主办案件,一名书记员为法官从事记录

等辅助性工作的“三审一书”的审判组织??不难看出,在独任庭和合议庭这两种具体审判

模式下,不管是“一审一书”,还是“三审一书”,都维持了一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

式。在这种“法官+书记员”的固定模式中,法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

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法官与书记员

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法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

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自审自记”或“书记员单独开庭审案”的

现象比比皆是。此外,送达之类需要两名法院人员进行的工作,也往往由法官偕同书记员一

同进行,这样的事务性工作往往占用了法官大量时间。在这种法院系统普遍实施的“法官+

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下,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因此,这种不科学的职责分工,不仅造成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违背了

审判规律;曲解了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的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empirenews.page--] 依

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

判工作的问题,并作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和独立担任审判的审判员

均须执行。审委会集体讨论案件并作出决定的形式,不仅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的现状;而且审委会集体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没人承担责任,这同样不利于审判责任的承

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制与世界的双接轨,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法院的受案数量也随之逐年大幅上涨。在案多人少和大量繁杂性审判事务性工作压力的情况

下,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去及时充电,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另外,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

不断深化,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低素质的法官队伍与“法官+

书记员”的审判组织已经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甚至成为了改革的障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

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2002年12月8日,在“大法官讲坛”开幕式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的演讲中指出,现行法院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二是审判活动行政化;三是法官职业大众化。[2]首先,

法院的工作受地方政府和党委领导,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党委定编,法院的经费和工资需要地

方财政划拨,法院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形成了审判权利的地方化。其

次,在相当长的时期以来,我国审判机关一直采取的是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其最直观表

现形式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审判权的政治化、多级化、行政

化,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为多方干预、过问案件提供了温床。“审者不判、判者不

审”,造成审判职责不明,严重削弱了法官公正审判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使法官整体素质难

以提高。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还直接影响了审判资源的配置和审判程序。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

包大揽,审判过程缺少监督,行政命令代替诉讼制度,法官失去了居中裁判的位置,暗箱操

作、私下交易的现象难以控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第三,对法官的使用、管理没有遵循法

官职业的特点,法官与行政系统的公务员没有区别,而且与司法系统内部的辅助人员也没有

区别,造成法官职业大众化。法官与书记员的职责不清,形成法官事事参与,面面俱到,直

接影响了法官的程序意识,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诉讼经济原则难以实现。 上述弊端显

然与建设公正、高效和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面对这种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

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及审判组织方式

进行改革。因此,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不断发展,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根据我国

国情,对当前审判组织进行改革,完善符合审判规律,建立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组织制

度已迫在眉睫。 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动因 2004年3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法官助

理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指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

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是法官

职业化建设的突破口。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关键的一步。

[3][!--empirenews.page--] (一)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需

要。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已提上法院工作日程。

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

员单独系列管理制度等各个互相联系的子系统。在这一系列子系统中,推行法官助理制度,

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4]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则又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

破口和关键点。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人员众多,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法官职业化

的要求,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官进行选任,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确定后,法官的数量

少[1][2][3][4]下一页了,但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因此

需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日益增加的审判任务,这就自然而然地催生了法官助理。(二)

是实现审判科学分工和建立法官科学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行法官员

额制的改革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对裁判工作与审判辅助性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分工。一

方面,法官与法官助理分别专门从事不同性质的审判工作,分工配合,不会出现两种不同性

质的工作互相干扰的情况,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法官配备专门的助手后,使

法官能够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裁判案件,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质量,

保障办案效率。因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仅确保了审判的科学分工,也确立了法官在司

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从另一个角度提高了法官群体的地位,为法官精英化的实现和法官的

科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三)是实现程序正义,贯彻公正、效率、民主的现代司

法理念的需要。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

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

民主、效率、公开等。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

业人士的“职业灵魂”,故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而言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实行法官助理

制度,突出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建立法官助理组织

庭前准备、法官负责庭审裁判的分阶段工作模式,将克服由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中法官先

入为主和庭前准备与庭审制约的弊病,极大地改变审判职责不清的现状,促使审判流程向科

学化、规范化发展。此外,法官助理具有的杜绝法官与当事人庭前私下接触的天然屏障的身

份,也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四)美国的法官助

理制度及借鉴意义 现代意义的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在美国,法官助理被称作是“不

穿法袍的法官”[5].每年各级法院的法官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各个法学院获得职业法学博

士学位的毕业生中挑选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并不是法院永久雇佣的工作人员,而是由法官个

人录用的助手,通常任期为一至两年,其主要职责包括:(1)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

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

的备忘录;(2)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3)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

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西方法官助理制度在宏观方面对

我国的借鉴意义表现在:一是坚持法官精英化道路;二是司法事务的分工管理。因此,我们

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院建制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

模式。[!--empirenews.page--] 三、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证参考——房山法院的法官助理

制度 目前,法院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完善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体制。具体的说:就是要根据审

判工作的特点,建立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与现代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以及与这一机

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既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一个机制,即以法官为中心、法官

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

机制。一套办法,就是与这一机制相适应的对法官、法官辅助人员、行政服务人员分类管理

的办法。笔者所在的房山法院实行的“合议庭固定模式”(即“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改革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进行的。 (一)“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概述 “合议庭固定模

式”改革是指在审判长、独任法官选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法官为中心,由三名法官、

两名或多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合议庭,由法官助理和法官分别负责庭前准备和

庭审、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在合议庭固定

模式中,三名经选任产生并合议或独任地负责案件审判的法官,其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

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两名主要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

作的法官助理,对整个合议庭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庭前准备工

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即完成调查、取证、送达、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安排开庭日期等工

作(我们称其为程序性助理)。在原有的两名程序助理的基础上,可以另行为每名法官配备一

名文字助理,负责庭审阶段的审判辅助工作,专职辅助法官进行开庭审理阶段整理卷宗、归

纳诉讼争议焦点、接待当事人以及简单文书、材料的处理工作(我们称其为文字性助理);一

名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因此,合议

庭固定模式中的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二)“合议庭固定模式”中的的法官助理制度 “合议庭固定模

式”的基础和关键即在于法官助理职务的设置。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有本质的区别,助理法官是法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不具有审判

权。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是一种协作与监督、指导与服务的关系。其中的法官助理,不管

其来源如何,都是完全意义上的审判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都仅为审判辅助工作。 在具体的

审判工作中,房山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将审判程序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开庭审判两

个阶段,突出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设立法官助理并相应地把法官助理的职责设定为两个部

分,一部分是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由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

讼文书,协助法官做好证据交换工作,依法调取应当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采取财产保全

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繁简分流,排定开庭时间等工作;另

一部分是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由文字类法官助理负责阅读卷宗材料并归

纳诉讼争执焦点,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

理事务等工作。[!--empirenews.page--] 房山法院实行的“合议庭固定模式”,一是有利于

确保司法公正,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合议庭固定模式”实施后,法官有关事务性工作的全

部职权转由法官助理行使,法官专司审判。这种职责上的合理划分,避免了法官在庭前接触

当事人而可能造成的对案件公正审判的不良影响。负责案件审理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

接触,而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司法公

正的外部条件。二是大幅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实施,从根本上来说是对

审判资源进行了合理化和最优化的配置。排期开庭的工作由法官助理负责,法官助理即可根

据案件情况,集中进行送达和调查取证等工作,减少了重复劳动所造成的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三是有效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法官助理集中进行送达、调查取证等项工作,减少了法院工作

人员外出办案的次数和当事人来法院的次数,节省了法院的支出,也减少了当事人的交通费、

误工损失等支出,降低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耗费,贯彻了诉讼经济原则。四是对深化

法院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作为审判系统中的一个新岗位、新职

务,为实现法院管理改革中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随着法官定额定编趋势的逐步确

定和实行审判长、独任法官选任制度,必然会有一些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落选而失去审判岗

位。而法官助理制度则为这些落选人员的分流提供了合理的途径。同时,《人民法院五年改革

纲要》确定了书记员单独上一页[1][2][3][4]下一页 序列管理的改革目标,在法官助理职务设置后,书记员仅专职负责法庭庭审记录,这种职责

的单一性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构建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 最高法

院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将法官职业化建设确定为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法院

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是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分

类,其中书记员单独系列已经于2000年以来在北京市三级法院实施并取得较好的成效;法官

员额的确定也已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得到了实施。因此,法官助理制度的统一建

立就成了基层法院积极探索法官队伍职业化道路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 (一)设立法官助

理制度的基础——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各

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

定法官编制。”《职业化建设意见》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在综合考虑

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

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因此,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落实还权于法官的改革目

标,就必须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即根据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数量和新的审判机制中审判资源

的配置比例等因素,确定审判岗位,并在全院众多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通过审判实务考试、

综合素质评定等对审判岗位法官实行选任。经选任的法官,实行责、权、利的统一。一方面,

选任法官对案件具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经请示汇报,审[!--empirenews.page--] 判的裁判权真正交还给法官;另一方面,选任法官又对其裁判的案件承担完全责任,使错案

追究制得到落实,彻底改变了传统审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弊端。通过选

任,优秀的法官充实到了审判岗位,突出了审判的重要地位。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的

数量将大量减少。在案件数量维持原有水平或继续上升的情形下,原由法官负责的大量事务

性工作,就需要由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来完成。因此,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负责庭

前准备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的事务性工作,为实现法官员额制度创造了条件;而法官员额制

度的实行,法官道路的精英化建设,将使一批法官脱离裁判岗位,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来源提

供了有利保障。 (二)法官助理的性质与地位 从全国法院改革现状来看,关于法官助理的

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法官助理无权论,即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

二是法官助理有权论,即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前提下,取消助理审判员的称谓,改称为法官助理。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法官助理有权论者直接将助理审判员更名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依然享有一定的裁判权或调解权,这种做法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转化,是改革中的翻牌行为,对旧有的审判机制并未产生实际的触动,与最高法院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初衷和要旨是不相符的。因此,在法官助理的性质与地位这一问题上,笔者的观点是: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法官无疑居于核心地位。要使该系统高效、有序地运转,法官助理辅助作用非常重要。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不能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不能判断被告的答辩是否正当,他只能主持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交换,帮助当事人双方真正明确对方的观点,并再次基础上将诉讼请求固定下来;在证据整理的过程中,法官助理不能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作出判断,不能对是否存在证据失权的情况作出判断,他只能将双方一些没有争议的事实通过记录固定下来,并组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到来之前进行证据交换;在促进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法官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调解裁定,调解方案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作出后,应当由合议庭对调解方案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由合议庭签发调解裁定。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empirenews.page--]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也正是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之一,即将法官与当事人尽量隔离,法官不能包揽诉讼过程中的全部事务,法官只能坐堂问案,确定案件裁判方案。以免先入为主,有失公正。法官助理辅助工作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特定的独立价值,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环节化,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化。当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三)法官助理的来源 目前我国法院正处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制度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和干部管理政策问题,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所以要慎重稳妥地把法院因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而产生的人事变动限定在岗位调动的范围内,保证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改革。为此,我国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上应该实行双轨制,即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

[6]的工作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人员的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其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或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或法官助理。 综合考虑法官的现状,我们认为,法官助理来源应采取多样化的方式。除在有限的编制范围内从高等院校招收法官助理外,法官助理还应兼顾法院内部相关人员的转化。但是对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而提高,最终走向统一化和规范化,即以后的法官助理只能来源于法学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并使这一职务相对稳定,以便切实提高法官助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因此,在现阶段我们考虑法官助理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和助理法官,法官员额(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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