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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支出规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9 07:26:25 | 移动端:三公经费支出规定

篇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 经费)的支出,推进我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 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

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

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篇二:三公经费工作规范

“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规范

为大力压缩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简称“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规范 “三公”经费管理,根据《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三公”经费预算单列,推进“三公”支出公开

1、“三公”经费预算单列。“三公”经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定的定额标准和限额内,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编入部门支出预算,并按照统一预算编制表式的要求单独分项列示,能明细到具体项目用途和承担部门的必须按实编制。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2、“三公”经费总额控制。“三公”经费全年支出总额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根据上级要求压缩10%-30%,同时,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分别确定控制总额,人均“三公”经费逐步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各单位相应编制明细支出计划,建立台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超过总额的单位财会部门不予报支,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决算不予列报。

3、“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在部门预算和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实施“三公”经费支出,支出应控制在序时进度之内,支出内容必须合法,审批程序必须规范,支付方式必须合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结合部门预、决算同时公开,并附有详细说明,今年根据省市要求,所有乡镇和县直单位要全部开展“三公”支出公开。平时“三公”经费支出按月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单位公开栏内公开,并将公开内容一式两份,报县公开办一份,留存一份)。公开明细到具体项目、部门、车辆和个人,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单独公开。

二、落实“三公”经费节约措施,规范“三公”支出行为

1、公务用车按照编制购置。车辆统一实行编制管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核算,不得专人专车,不得接受企业捐赠,不得借用外单位车辆。

2、公务接待实行双向控制。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实行全年总额控制和单桌金额控制相结合,公务接待(包括招商引资接待)应控制在全年接待费规定总额内,不得突破,超过总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等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同时县财政不得追加安排各项运行经费。各

单位要制定单桌招待限额,正常公务接待严禁使用高档烟酒,提倡对口接待,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国库直接支付率,提倡公务灶接待。

3、因公出国严格审批手续。公务出国和公款参观学习应在全年预算和计划之内安排。出国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党员主要领导必须经县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分管领导审批。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参观学习,不得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外出旅游。

三、开展“三公”经费绩效评价,启动“三公”支出问责

1、实施“三公”支出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是检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每年都要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对照计划目标,逐项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同时报送县纪委、财政等部门。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力量选择一定的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客观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结果与预期计划的差异,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情况,同时将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预算安排上,对资金使用效果有差距的,在下年预算中减少安排,差距较大的取消整个项目安排。

2、建立“三公”支出问责机制。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专项审计不少于20个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监察机关也要开展专题监察活动,认真查处“三公”经费违规违纪情况。对超支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

约束领导开支的随意性。通过健全问责制度,将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源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努力建立责任政府。

3、强化“三公”支出长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强化对“三公”支出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和职责,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月月督查,具体责任人员要天天把关、明细核算。每月要对支出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对比,找出存在问题的关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在下月5日前报县公开办并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强化“三公”支出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压缩支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内部控制流程,明确风险点控制措施,规范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管得严、控得住”。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篇三: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出差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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