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30 07:36:13 | 移动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篇一: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实例1

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

原判

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

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

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

篇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

浅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一款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修订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

第55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将过去的“1+1”惩罚性赔偿制度修改为“1+3”,增加了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与《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对审判实务具有重大意义。笔者拟对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1994《消法》第49条与2013《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区别

1994《消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服务欺诈的二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13《消法》与之相比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商品、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有所加大。最为直观的体现从过去的“1+1”(退一赔一)修改为“1+3”(退一赔三)。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以来的20年,虽然1994年的“1+1”赔偿模式对预防和减少经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并未出现大量的惩罚性赔偿索赔案件,人们对小额的违法行为依旧倾向于息讼厌讼,忍气吞声,不愿维权。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遏制商家为恶,以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显得额外重要。只要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其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013《消法》建立起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1994《消法》仅仅规定二倍的违约欺诈赔偿,新《消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现有第55条第二款侵权致害的惩罚性赔偿。最后,惩罚性赔偿规范更加细化、明确。新《消法》不仅延续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还针对小额损害明确了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机关结合国情,针对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了小额损害制定,有利于调动受损消费者主张索赔的积极性。

二、对新《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法律适用理解

(1)赔偿的法律关系及适用条件。

《消法》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服务等)合同作为赔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消法》第55条第一款以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作为其唯一的适用条件。关于第55条的“欺诈”该如何定义,有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有人认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6条所吸收)。杨立新教授认为,商品欺诈,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的商品;服务欺诈,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以偷工减料、以假充真、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而做出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案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消法》中的欺诈应包括:

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故意;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消费者处于对商品或者服务拥有的信息量较少的地位,要求其提供确信证据证实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其可行性有所困难。对此困境,杨立新教授认为应从客观标准来判断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都有客观标准,只要消费者举证证明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显违背了客观标准,则应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消费者应如何举证证明客观标准又将是一大难题。

第55条的适用条件是否要求考虑消费者的主观状态(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主张“1+3”赔偿?)。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对故意购买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也有人认为“知假买假”不应适用“1+3”赔偿,2013《消法》并未改变1994《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消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为非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参见税兵:《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法律实务》2015年第4期。]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应当适用于《消法》的惩罚性赔偿。理由有三:一是消费者使与经营者、生产者相对应的概念,如果承认购买者在市场中不是消费者,那么在逻辑上其对应的身份地位为经营者、生产者,这明显是违背了常理。故知假买假者为消费者。二是即便购买者存在“明知”,只能说明购买者对虚假商品或服务存在常理的推断可能性,但须经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鉴定后方能认定商品之真假;三、《消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市场主体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因此应当侧重考虑的是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经营者商品、服务欺诈行为本身属于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与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利益上属于对立面。如果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则意味着法律保护了经营者利益,显然违背了法律上的利益平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经营者、生产者不得以知假买假作为食品、药品纠纷的抗辩理由,可见消费者知假买假不影响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可主张“1+3”赔偿,这将是立法趋势。

(2)责任性质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计算

有人认为《消法》第55条第一款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 参见李国庆:《“有欺诈行为”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思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视角》,《天津法学》2014第3期]经营者违背先合同义务以欺诈手段,致使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可行使撤销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人认定既是缔约过失责任,也是违约责任,需根据经营者在欺诈的主观方面来认定。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52条、第54条之规定,合同因欺诈导致无效,受损害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3条、第107条之规定,一方在履行合同时有欺诈可追究违约责任。关键在于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参见王心语:《《消保法》第55条中“欺诈”的理解与适用》,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可与版)第14卷(第4期)。]笔者认为《消法》第55条第一款系违约责任并无争议。首先,《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13条规定的是违约

责任赔偿,第113条下的第二款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欺诈行为的赔偿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所指向的是《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包含了《消法》第55条。由此可知,《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惩罚性赔偿指的是违约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其次,如果从主观状态来认定欺诈行为,那么将有故意欺诈、重大过失欺诈、过失欺诈。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欺诈”字面含义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这本身就是具有目的的故意行为,若从主观状态来认定欺诈行为,显然有逐末到本之意。第55条第一款的商品、服务欺诈惩罚性赔偿是增加赔偿,即在赔偿实际损失后,增加三倍赔偿。简言之,可将第55条的三倍赔偿解释为:退还已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赔偿3倍价款或费用(增加部分)”。增加部分数额不满500元,消费者可以请求按照500元赔偿。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增加部分的赔偿虽有法律规定,但应以消费者诉请,法官不可主动裁判;二是增加部分低于500元,消费者诉请超过500元,对于超过500元的部分,应不予支持。500元数额的限定,法官对此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消法》第55条第一款“三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赔偿”的关联性

《消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十倍赔偿”即【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的损失不同于第55条第一款的损失。第55条第一款的损失指的是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包括合同预期利益损失;第96条的损失实际上是涵盖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的违约责任之内。《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一款直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因此这里的损失是包括了固有的实际损失,也包括了合同预期利益损失。《食品安全法》与《消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但在适用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经营者因食品违约欺诈造成消费者损失,且符合第96条适用条件时,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除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即赔实际损失+赔偿

十倍价款。倘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除有权索求实际损失外,还可要求依据《消法》第55条第二款主张所受损失的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但具体采取几倍计算赔偿数额以法官综合考量经营者故意欺诈程度、消费者受损程度等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篇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售假将退一赔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售假将退一赔三

刊载日期:2013-10-26 来源:新京报 【点击量: 78】

【关键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改

【字体:大 中 小】【评 论】【纠 错】【打 印】 【关 闭】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网络购物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以及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说,最初的草案写过两倍,根据审议意见,又增加了数额。

消费致死伤 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

新消保法的亮点在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到底定多少,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贾东明表示,美国早期适用赔偿性赔偿没有具体的上线标准,但是过高的惩罚性赔偿,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经营者也会把惩罚转换为成本,加到消费者身上。这些年美国的一些州都有了上限的规定。

根据贾东明计算,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赔偿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说,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如果再加两倍那就是将近150万。发达地区更高一点,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可以到120万,青海为100万左右。“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修改(部分)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解读

昨天上午新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消保法此次大修过程。

人大调研与淘宝店主面对面

贾东明表示,修订后的消保法,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网络销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此次修改法律,涉及网络购物的内容包括,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很多人担心,此举可能大大加大卖家负担,甚至导致他们无法经营。

贾东明介绍说,他们在调研当中,专门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交流。店主们表示,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而且多集中在鞋类产品。因此,新法不会对卖家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贾东明表示,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

贾东明介绍说,有些大家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他说,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处理“知假买假”未作规定

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要求双倍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对他们应不应该同样给予双倍赔偿?各方争议很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没有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很关注,法工委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反复考虑。但是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杜涛说,因此,这次修改消保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对相关案件,杜涛认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记者 宋识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3467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