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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31 13:17:16 | 移动端: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

篇一: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

交公路发 [2014] 198号

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 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也是社会公众驾乘车辆出行的重要休息场所,对于满足驾乘人员生理和心理需求、预防疲劳驾驶、为车辆提供加油和维修服务、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提升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期盼更加迫切,对解决部分服务区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车辆进出难、加油难、旅客如厕难、环境卫生差等问题的愿望更加强烈。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服务区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公众出行服务质量为主线,规范运营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设施配置,完善服务工作管理体系,力争用3-5年的时间,打造“布局合理,经济实用,标识清晰,服务规范,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现代化服务区,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服

务需求。

——政府指导,部门协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指导作用、运营单位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学会协调自律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尽快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作推进机制。

——科学定位,强化功能。以保障基本服务功能为主,不断强化为驾乘人员提供停车、短暂休息、如厕以及餐饮、加油、车辆维修、公路出行信息播报等基本服务;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客运接驳、客货运输节点、旅游服务等延伸服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

——分类管理、协同发展。构建车辆通行费投入为主,服务区经营所得补贴为辅的服务区公共设施管养投入保障机制,不断优化驾乘人员停车、如厕等免费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餐饮、便利店、车辆加油和维修等经营性项目,公平竞争,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规范运营、优质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标准化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区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经营,为驾乘人员和通行车辆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保障。

二、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不断强化基础保障

(一)加强服务区规划与设计。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

等相关规定,以满足驾乘人员与车辆服务需求为目标,科学预测交通量增长和车型构成情况,综合考虑环境、运行成本等约束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经济实用”的原则,统筹各类使用者需求,科学确定服务区间距、位置、规模,优化服务区内设施布置,合理分配各功能区位置和建筑面积,强化人性化服务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条件的地区,在设计风格上要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新建服务区,应提前征求运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确保设计符合实际运营需求。

(二)加强服务区建设和改造。服务区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等基本服务设施必须同步投入使用;餐厅、加油站、便利店等其他服务设施可结合交通量增长状况,分期建设,逐步投入使用。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门停放区域,禁止与其他车辆混合停放。结合新能源汽车用户规模和发展需求,增设加气、充电设施。完善母婴喂养室、残疾人专用通道等人性化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服务区,要增设第三卫生间,方便旅客照顾异性家人如厕。服务设施老化或不足的,要加快实施改造,重点解决停车场容量不足、公共卫生间配比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确保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适度扩充空间。重大节假日期间,还应结合实际,适当增设简易卫生间,满足驾乘人员如厕需要。交通量已经或趋于饱和的,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实施扩容改造,或在上、下游路段增设停车区,科学分流,满足不同服务需求。

(三)加强绿色服务区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各类节能、环保、循

环利用技术。推进太阳能、风能等洁净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服务区,应采用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

三、规范服务区运营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四)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服务区日常管养由服务区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总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和完善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测和服务功能评价。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已确定的管养目标和标准规范,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齐全,维护维修及时,功能完好,正常运行。严禁对服务区服务项目以包代管,放任自流。

(五)加强全天候基本服务保障。停车场、公共卫生间、加油站、汽车修理、便利店、开水供应等基本服务功能场所应为驾乘人员和车辆提供全天候服务。在正常供餐时间外,能够提供简单餐饮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要提供全天候的客房服务,满足长途旅客和接驳运输驾驶员等人员住宿需要。在高峰时段,可利用服务区内部的连接通道,实行小客车错峰调配使用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接待能力。

(六)加强服务区运行秩序维护。结合场地条件及车型构成情况,优化停车区域设置,确保交通标识齐全清晰。加强监控设施以及保安和保洁人员配置,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疏导运行秩序,确保车辆分区停放、有序进出。督促驾乘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随意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重大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段,要加派人员,引导驾乘人员有序就餐、购物、如厕,维护良好秩序。加强保洁

管理,确保公共卫生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始终保持卫生整洁。

(七)加强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加强服务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设施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实现公路运行状况和信息发布联网管理,确保公路路况、公路气象等公众出行信息实时滚动播报。开通微博、微信等公共网络平台,实时发布公路出行相关信息,多渠道提供出行信息服务。建立服务区停车位剩余接待容量提示制度,通过高速公路交通广播、沿途可变情报板等多种载体,及时发布前方服务区相关信息,提示驾乘人员合理调整出行方案。临近重点旅游景区的服务区,要加强与景区管理单位协作,实时发布景区道路使用情况,避免进入景区的道路拥堵。

(八)加强专业化经营管理。构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服务区市场秩序,探索并完善特许经营等相关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餐饮、便利店、客房、汽车维修和加油站等经营性服务项目。推广重点商品和服务“同城同价”制度,为驾乘人员提供质价相当的商品和服务。择优引进社会知名品牌,推进专业化、连锁化经营管理,统筹相邻服务区资源配置,促进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鼓励创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管理品牌、服务品牌或产品品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垄断经营以及非法摆摊设点、强买强卖、强行设立加水点有偿加水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服务管理标准,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动机

篇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名 文号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号:交政 发布机构:政策研究室研发〔2014〕242发文日期:2014年 12 月 31 日主题分类:其他索 引 号:2014-00019主 题 词:深化;改革;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 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全 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是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新的 历史条件下实现“四个交通”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 展,城乡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为服务群 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交通运输发展进入新阶 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 深化改革,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 藩篱、提高推进发展的能力,努力开拓中国特色交通运输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 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努力开创“四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3)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总目标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 2020 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更 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能力显 著增强,形成更加成熟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作用。立足于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进一步厘清 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依法推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 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推动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 试的,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推动交通运 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在改革中要突出问题导向,敢于攻坚克难,加强探 索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 实践探索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实把握好改革的 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 (4)深化交通大部门制改革。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加快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和落实部与 部管国家局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工作运行机制, 推动完善部管国家局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 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 索,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验区。 铁路、民航、邮政的其他改革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研 究部署。 (5)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机制。 制定出台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建立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规划 编制协调机制。落实国家规划、政策、规定,完善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铁 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完善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充 分发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作用。 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国土、 住建等部门 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 (6)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系统、综合交通枢纽等建设、 服务标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标准的有效衔接。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进货运“一单制”、客运“一票制”、信息 服务“一站式”,实现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完善国家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运输服务协调 机制,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 (7)完善交通运输市场规则。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市场

准入制度, 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 探索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 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全面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反对地 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8)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逐步放开铁路、 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航道等公益性服务 定价透明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港口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对 竞争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完善各种运输方式价格形成机 制,根据服务质量实行不同定价,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合理调节出行需求中的作用。 (9)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 域的行业信用体系。针对不同交通运输从业主体,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 合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 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 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安监等部门信用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 水运、海事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交通运输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审批。完善交通 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机制, 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跨区域联合审批 制度,推进网上办理和窗口集中办理,实现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 (11)加强公共服务职责。清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公布交通运输部门权力清 单、 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将适合由行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 委托或移交给 社会组织承担。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 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推动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公共 汽电车、轨道交通等运营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 买。 (1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过程监管和后续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 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交通 运输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深化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 从业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级管理。 (13)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高等院校深化改革的要求,探索 深化大连海事大学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合理划分交通运输系统所属公益性检测机构与经营性

检测机构,稳步推进机构整合,探索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推动全国 船舶检验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稳步推进部属事业单位改革,按照 政事分开、 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 科学界定单位类别, 明确功能定位, 实行分类管理。 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模式, 加强综合绩效考核。 深化部属文化单位改 革,增强发展活力。 五、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建设 (14)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在综合交通 运输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健全交通运输 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立改 废释工作机制。 (15)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研究 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指导意见,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明确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保留必要的执法职责。 加 强公路“三乱”等重点领域执法整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健全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推动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纳入行政序列。积极推 动跨部门联合执法。 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 序。 (16)健全交通运输依法决策机制。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内 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交 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交通运输 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深化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改革 (17)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的要 求,研究制订公路、水路等领域事权划分方案。根据事权的划分,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 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 (18)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机制。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 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投资、建设、养护和运营。 支持各地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 项目。 建立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 设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 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推动各地建立支持交通运输 发展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政府性债务风险。 (19)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或意见。推

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模式, 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三年滚动预算。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 三年滚动预算衔接机制。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效果不明显的专项,整合归并 功能相近、领域相同专项。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20)推进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试行公路建设项目自管、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探 索项目专业化管理新模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法人资格管理、目标考核、监督约束 等机制。改革工程监理制,明确监理发展定位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招标投 标制,改革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加强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加大对围标、串标等 行为的重点监管和依法查处。强化合同管理制,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 评价制度。 (21)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公路的不同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市 场合理分工的公路养护组织模式。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科学划分国道、省道、农村 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 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非收费公路养护保障机制, 加强养护资金 使用监管。深化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全面开展预防性养护。积极探索公路养护市场化 机制,推进收费公路养护工程、普通国省干线大修养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农村公路专 业性养护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区域性公路养护应急保通队伍。 (22)完善公路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和重大桥隧安全运行监测, 完善公路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力量配备和 协调, 强化警地联合应急机制建设。 推进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反应与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建立健全公路设施损毁、破坏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联合工信、公安等部门完善公路源头治 超、联合治超、科技治超工作机制,重点整治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探索实行计重前置、非 现场执法等公路治超方式。推进跨区域大件运输一站式审批和一证通行。 (23)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按照使用 者付费、债务风险可控等原则,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机制。制定收费公路改革方案,加快推进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改革收费公路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 线, 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 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 运服务水平等挂钩。完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八、深化水路管理体制改革 (24)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管理体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促进区域 港口集约化、一体化发展。完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推动港口与临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等融

篇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

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

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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