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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营业厅转让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1 07:07:47 | 移动端:电信营业厅转让合同

篇一:电信营业厅合作协议,

协议编

号:

中国电信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营业厅)

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乙方:云南德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曼蓉

注册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45号

注册资金:1000000

通讯地址及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磊

乙方在甲方代理商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发放佣金时使用):

提卡商名称:德春电信 提卡代码:

开通商名称:德春电信 开通代码:

帐号(要求是结算帐号): 9120 3101 0003 0216 54户名:云南德春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双方法律权限

(一)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

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昆明市

第五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合作营业厅

第三章合作内容

第六条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

(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五)乙方须拥有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如乙方为卖场,须拥有 节柜台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

(六)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加盖国税、地税公章)

3、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业务申请表

第七条 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以下业务:

1、中国电信CDMA UIM卡并办理入网开户业务。

2、中国电信固定电话业务。

3、中国电信互联网宽带业务。

4、话费代收业务。

5、新业务受理。

6、电信卡、充值卡销售。

7、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

8、电信定制手机销售。

第八条 保证金

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0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九条代理佣金条款

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

(一)代理佣金见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当期执行的渠道佣金政策

(二)批零差价乙方以批量买断充值卡的形式(一次不低于300元面值),佣金以折扣形式体现,折扣率统一标准为2 %,即充值卡不再另计取佣金。

(三)奖罚佣金,甲方阶段性地对代理商进行评估考核,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设臵奖罚佣金,佣金标准以甲方最终正式为依据,以甲方确认的奖励通知为标准。

(四)其它佣金(追欠等服务类佣金)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电信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

(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品。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

篇二:电信营业厅合作协议_

协议编

号:

中国电信代理合作协议

(合作营业厅)

第一章 合同双方资格和权限

第一条合作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乙方:云南德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曼蓉

注册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245号

注册资金:1000000

通讯地址及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磊

乙方在甲方代理商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发放佣金时使用):

提卡商名称:德春电信 提卡代码:

开通商名称:德春电信 开通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富滇银行昆明长春支行

帐号(要求是结算帐号): 9120 3101 0003 0216 54户名:云南德春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双方法律权限

(一)甲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经营国家授权的电信业务的资格。甲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乙方承诺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规定的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承诺若其行为与法律相抵触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合作原则及范围

第三条为充分利用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共同发展通信业

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四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业务的经营地域范围为:昆明市

第五条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业务网点的类型为:合作营业厅

第三章合作内容

第六条代理商准入资格

(一)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

(二)乙方须具有合法的通信终端设备以及无线电通讯设备经营许可资格。

(三)乙方须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四)乙方须具有无线通信产品销售实力和经验,自身拥有发展较稳定的销售网络和较好的商业道德规范和营业服务水准。

(五)乙方须拥有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如乙方为卖场,须拥有 节柜台的营业场所用于代理甲方业务。)

(六)乙方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加盖国税、地税公章)

3、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代理业务申请表

第七条 代理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以下业务:

1、中国电信CDMA UIM卡并办理入网开户业务。

2、中国电信固定电话业务。

3、中国电信互联网宽带业务。

4、话费代收业务。

5、新业务受理。

6、电信卡、充值卡销售。

7、办理甲方授权的各项变更业务。

8、电信定制手机销售。

第八条 保证金

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0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在代理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在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后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保证金。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第九条代理佣金条款

代理佣金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酬金。

(一)代理佣金见中国电信天津分公司当期执行的渠道佣金政策

(二)批零差价乙方以批量买断充值卡的形式(一次不低于300元面值),佣金以折扣形式体现,折扣率统一标准为2 %,即充值卡不再另计取佣金。

(三)奖罚佣金,甲方阶段性地对代理商进行评估考核,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可以设臵奖罚佣金,佣金标准以甲方最终正式为依据,以甲方确认的奖励通知为标准。

(四)其它佣金(追欠等服务类佣金)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确保乙方发展的正常用户在协议期内正常使用中国电信业务,保证正常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代理使用的相关票据。

(四)甲方负责对所经营电信业务进行宣传推广,并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的宣传品。

(五)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有关电信业务的培训及技术支持。

(六)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七)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业务发展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为乙方的经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如乙方在考核期内所发展的用户数、该批用户带来的收入、该批用户的离网率、该批用户对中国电信的贡献率等项内容。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予以制裁和处罚。对乙方原因发生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新闻曝光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处罚和索赔的权利。

(九)甲方可以与其他代理商签订协议或与本协议类似的其他代理协议,乙方代理不具有排他性。

(十)甲方按照乙方业务发展情况,向乙方提供号卡等资源支持。

(十一)甲方指定专门渠道管理人员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协调双方有关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电信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有关政策。树立“以用户为中心、让用户满意、持续改善服务工作”的观念。

(二)乙方不得超出甲方授权范围办理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发生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服从甲方的业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乙方招聘录用营业客服人员应符合甲方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服务规范,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其业务工作。

(四)乙方应按照具体代理业务的有关规定,于每日17:00时前将当日代收的各项营业款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营业款最晚于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存入甲方指定帐户,如未及时划拨,每延迟

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迟金额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计费系统和CRM系统营业受理、收费数据为准,乙方拥有唯一的工号和密码,在代理商门户系统对用户进行业务受理、收费,系统自动显示收款情况,该系统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自该系统查看、打印的数据均不持有异议。

(五)乙方应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指定专营店不得代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

(七)乙方在提供中国电信相关电信业务时,应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等内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臵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用户办理中国电信业务时,乙方应向用户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咨询服务电话等,不得以虚假、不实的宣传误导电信用户,并在用户入网时按甲方统一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国电信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九)乙方在代理甲方业务时应做到明码标价,严禁乱收费。

(十)乙方的“窗口”服务人员应为用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耐心、准确地解答用户的提问。

(十一)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用户的欠费追缴工作。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在代理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办理移动电话(含数据上网卡)入网、过户,固定电话装机、移机、过户,以及变更电话业务时,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或其委托经营者提供的用户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国电信业务代理合作,其中甲方为保密信息提供方,乙方为保密信息接受方。

(二)在代理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三)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四)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代理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五)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六)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七)保密信息仅可在乙方从事该代理合作业务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经保密信息提供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提供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提供方的指示予以销毁。代理合作协议终止后,保密信息提供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八)双方均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九)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接受方由此侵权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投诉、处罚、诉讼、仲裁并被要求承担责任)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应对投诉、处罚、诉讼、仲裁而产生的支出)均由提供方承担与赔偿。

(十)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如果守约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守约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允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 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类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国电信”(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 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商业名片、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十五条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之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一)擅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 二)以甲方代理身份超越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而进行的任何宣传、销售、合作等活动;

(三)将本协议所获得的授权直接地或间接地授予任何第三方。

篇三:电信固定号码转让协议

电信固定 号码转让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次转让按照双方商议,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及认定本协议各项内容均无其它异议。

协议内容:

1 甲方向乙方转让电信固定号码,特签订此协议。

2 在此声明,,转让内容为此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于 年 月 日,乙方按照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电信固定号码的所有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不在负责此电信固定号码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在拥有此号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3 经双方友好协商,此电信固定号码的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 大写:元整。 4 在此号码转让时,甲方必须保证此号码无欠费、无其它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果发生的各类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属于双方交易以前,则由甲方承担责任)电信固定号码剩余话费,根据公司话费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数额支付给甲方。

5 甲方在签订协议后,不得在以传真、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公司再次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后的使用权及相关信息记录。乙方也不得向公司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果甲乙双方由于相关信息泄露而发生纠纷和损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担全部责任。

6 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此电信固定号码对甲方以前使用此号码注册的各类信息进行修改、查询、泄漏以及从事一切犯罪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 双方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方以前通讯记录及社会关系都由此号码联络,如果发生有第三方通过此号码寻找甲方,乙方必须告知第三方甲方的最新联系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联系方式。

8 双方交易前,甲方须告知交易前此号码的服务密码。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必须修改此账号的服务密码。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码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乙 方:

身份证:身份证:

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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