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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保修期起至时间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2 07:06:23 | 移动端:施工合同保修期起至时间

篇一:施工总承包工程保修约定

补充合同之附件一、工程保修约定

施工总承包工程保修约定

总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业主:指购买、租用及使用本项目房屋的客户

为保证本工程在合同使用期限内出现的问题能及时、高效、高质量的得到处理,全面提升业主满意度,使甲、乙双方达到双赢的局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保修约定。乙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第一条 保修期开始前的房屋接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为尽可能提前发现和处理质量瑕疵,进一步改进产品品质,

减少投诉及交付后维修带来的额外损失,提高业主满意度,提升甲、乙双方的品牌形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客服中心负责组织、依据甲方制定的标准(房屋接收标准,详附件)和程序进行房屋检查和接收(简称模拟验收)。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在房屋正式接收前,将模拟业主,站在业主的角度对本项目所有房屋进行

多轮模拟检查,以尽可能多的在正式交付业主使用前发现房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和瑕疵。

三、乙方须对甲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以使房屋无论在技术指标上还是在观感上(基于但略高

于行业标准、国家技术规范):

1、乙方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需按甲方相关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包括人员、材料、机械工具、

整改方案、时间计划等);

2、乙方需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分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整改质量需符合甲方制定的标准;

四、甲方负责对整改进度进行监控,对整改质量进行验证。

五、整改质量保证措施:

在模拟验收阶段若乙方存在如下问题:

1、对模拟验收的问题消极应付,不按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对检查的

问题进行整改;

2、整改质量达不到甲方制定标准,敷衍了事,甲方警告后整改未有明显改观;

3、整改进度滞后,阻碍房屋模拟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阶段问题整改率低于85%。

为保证问题得到有效处理,甲方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冻结乙方合同所有工程款项的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解除冻结时需视项目具

体情况由甲方客服服务中心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2. 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代为整改;

3. 模拟试验发现前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计划整改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在乙方应负的相关责任不变的

前提下,甲方按照如下条款进行处理:

? 第二阶段模拟验收发现第一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计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甲方客户服务中

心统计问题总数,乙方按5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三阶段模拟试验发现前两阶段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按照计划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甲方客户服

务中心负责统计问题总数:第一阶段的问题乙方按10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阶段的问题乙方按5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以此类推,问题每多拖延一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按50元/条进行递增。

4. 房屋交付前,若乙方能及时改进工作,模拟验收问题整改率及整改质量满足要求,甲方视具体情况从

乙方违约金中返回部分对乙方进行奖励。

5. 模拟验收发现问题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房屋交付或使用过程中,业主提出或投诉或索赔的,

在乙方应付的相关责任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统计问题总数,乙方按50元/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上述1、2、3、4发生的所有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第二条 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

一、保修期限:

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具体为:

1.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 装修工程:为2年;

6. 其他部分:为2年。

二、保修范围:

1. 本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条件约谈记录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

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保修范围;

2. 本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即使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若甲方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

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或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乙方保修范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修。

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导致业主投诉及索赔时,乙方授权甲方全

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将乙方需承担的费用总额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无需乙方认可。

第三条 保修管理和保修要求

一、保修管理及保修款支付:

(一)保修管理: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不能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工程质量问题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保修款支付: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款的支付审批:

1. 从乙方工程结算款截留3 %作为保修款,(付款约定按不同项目分三种情况进行选择):

? 总包工程条款:在乙方完成当期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保修款

在保修期时间满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延长期满时分别结算一次,甲方在结算二十天将当期结算后剩余保修款(扣除扣款、赔款后的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在保修延长期满二十天将余款(扣除所有扣款、赔款后的费用总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 甲方常规分包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时间及保修延长期满,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服

务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将剩余保修款(扣除所有扣款、赔款后的费用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 有防水要求的门窗工程;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保修款满后(不含顺延的

保修期),在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甲方在二十天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须扣除已由甲方代为维修及补偿的费用)。凡与防水有关的保修项(如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地下室等),即使保修款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毕,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亦不能免除乙方防水保修5年的责任,乙方不安要求履行保修职责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款

项中扣除相关费用,另行安排处理。

2. 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

分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所有保修款在结清时均不计利息。

二、保修实施要求:

维修质量及工作要求:《工程维修时间要求标准》及《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维修人员管理: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1. 统一着装和标识: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和标识,乙方领用甲方提供的工服、工牌、

工具箱(包)应按规定交纳押金,人员退场退回物品时应押金返回,退回的衣物应干净、整洁(否则从押金中扣除20元/件的衣物清洁费),若有遗失和损坏(正常磨损除外),需照价赔偿。

2. 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必须提前在甲方备案:

?

?

?

? 乙方提供的人员必须经过甲方严格的面试和甄选; 面试和甄选合格的人员由甲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经过系列培训并测试合格后方能在甲方进行备案; 若因为甲方委托维修的任务量剧增,备案人员无法满足维修要求时,乙方可以临时调用其他维修人员,

但必须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否则完成的维修工作甲方不予认可。

3. 已确定的维修人员不应变动,若确实需要变动,乙方须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甲方同意

后方能更换,人员离岗前必须退回所有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及印有标识的工牌、工服及其他“CI”标识。

4. 乙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指定保修负责人,包括如下内容:

乙方保修负责人:

通讯地址:

电话/手机(不得停机):

传真:

? 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

信息。

5. 乙方保修负责人代表乙方全面负责保修期内各项保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现场保修人员管

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保修任务单领取、保修任务的实施安排、为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承担经甲方确认并支付予客户的赔偿款等工作。

6. 乙方的要求、通知,需以书面形式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

7. 乙方维修人员现场管理规定:

?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须凭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办理小区出入证,凭小区出入证和《零星维修工程现场调

度通知单》上门维修。

? 非作业时间,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休息,不得在小区甲方休息指定区域外游逛或逗留。维

修材料、工具应在甲方保修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存放。

? 乙方维修人员在小区内须着甲方统一制作的服装,不可擅自更换服装或穿着形式〔敞胸、搭肩等),并

保持工作服干净、平整、无明显油污、破损、褶皱等。

? 乙方现场维修人员在小区内不得穿拖鞋、凉鞋、背心或赤脚、挽胳膊、抽烟、赌博、喧哗打架等不良

现象。语言文明,不在小区内追逐打闹,不准在维修现场用工具比划、开玩笑等。

?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在规定或预约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相关维修工作。

? 乙方维修人员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修,应征得业主同意,不得擅自进入。

? 进入已装修好的房间(无论客户是否有人在家)必须穿鞋套,严禁脱鞋入户,严禁使用客户的拖鞋、

抹布等物品;

?

?

?

? 即使得到客户许可,也严禁使用客户洗手间、水龙头搞个人卫生及清洁工具。 不应接受客户任何形式的礼品和馈赠,包括饮用水、香烟、水果等 严禁在业主未留钥匙的情况下非法入户,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在业主家中不得随意进入非维修施工作业的区域;维修过程中,须做好施工作业区内及周边的成品保

护,业主家装修、家具或其它设施若由此受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

? 乙方维修人员在业主家中不得抽烟、看报,不得打骂嬉闹,不得从事与维修工作无关的其它事宜。 维修完毕后乙方维修人员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任何遗留物(包括灰尘〕,若在维修区域随

地大小便,甲方一次向乙方索赔2000-5000元。

? 因为维修需要而临时搬离(或拆除)的业主家私、装修、家电、挂画、窗帘、花草等维修完毕后,应

按原样复原。

? 乙方维修人员在与业主沟通交流时,不得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严禁与业主争执或在业主家里

与其他人员(包括甲方人员、乙方同事及其他施工单位维修人员)争执。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期限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喻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案件要旨

2006年1月22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孝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06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0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 200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

原告一直未予处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06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06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0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因此,维持原判。

本案的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保修期限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质量保修期,若在保修期内,义务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告是否应当支付保修金部分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因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虽然被告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年,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金民终字第357号

三、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2日,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喻孝红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其经营的义乌市樱菲文体用品厂的厂房、综合楼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

十一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3%,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不计息,如无质量问题,每满一年各退1%。2006年12月1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07年11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承建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123442元。2007年12月4日,该工程由义乌市建设局进行了备案。被告付清除总工程款3%的保修金外的其他工程款。另外,工程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问题,被告曾于2007年12月10日向原告提出修复地砖破损及漏水等问题的要求,原告一直未予处理。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1月22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质量保修金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原告要尽保修的义务,使工程恢复安全、正常使用的状态。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在竣工后出现了地砖破损及漏水的相关问题,被告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原告进行修复,但直至本案起诉,原告也未对这些问题进行修复,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对该工程未尽保修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保修期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本案工程于2006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自2006年12月1日始计算保修期。喻孝红在2007年12月10日结算欠条中提出了地砖漏水的质量问题。地砖属本案工程的装修部分,虽然合同约定屋面保修期为3年,其他保修期为1年,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装修工程强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土木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导致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只涉及维修费用的承担并不影响保修义务的履行。对该工程土木公司未尽保修的义务,其要求返还工程款(保修金部分)123703.26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有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附件三:龙湖?晶蓝半岛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保修维修条款

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两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120%)不经承包人认可,在质保金内扣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留下所有记录,供维保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1.1、定义:

1.1.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一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1.1.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三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1.1.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渗水等。

1.1.4、以上项目的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

1.2、通知方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

1.2.1、电话: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电话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电话记录,双方约定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须保留电话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2、传真: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用传真通知承包人,承

包人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人传真回执。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1.2.3、电子邮件: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维保期结束。

1.2.4、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前原联络方式有效。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按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均未同承包人联系上,则视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有效。发生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不再通知承包人,并不再退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但所留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2、对承包人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2.1、未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任务或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2.2、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需经处理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字。若检查验收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3、返修项目的质保期:

各保修维修部位的保修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防水项目保修期五年零六个月,土建项目保修期两年零六个月,安装项目保修期两年零六个月

重新计算保修期,第二次退还质保金的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保修期到期后退还。

4、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承包人质保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损失方共同核实,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具体损失金额计算按实际发生费用*120%计算,在预留保修金中扣除。所留保修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5、维修责任的界定:

5.1、总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分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违约责任。

5.2、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有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

5.3、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对保修期质量缺陷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

如承包人不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其责任鉴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

6、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6.1、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法人和法人代表签章。

6.2、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

6.3、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应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并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保修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并对保修维修中对住户生活造成的不方便表示歉意。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给住户财产造成损失的,若住户要求赔偿,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管理部门)对保护措施、标识不认可,承包人又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经费用于现场保护和标识工作。

6.5、承包人保修期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物业管理部门)签认后向物业公司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发包人:成都龙湖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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