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解读】中国税务报:2015年起,职工教育经费可分三种情形扣除
【解读】中国税务报:2015年起,职工教育经费可分三种情形扣除 2015-11-17 天津国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5号)曾规定,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将此范围扩展至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将分为三种情形,纳税人在实务操作时应加以区别。
第一种情形:一般企业
一般企业(特殊规定外的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种情形:高新技术企业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种情形:职工培训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认定的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税前扣除。
3.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和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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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
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承担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我国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培养创新型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
人才,带动企业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是企业的重要职责;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科研技术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着关键作用。《决定》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类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履行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
(三)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发展权的迫切需要。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提供职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必要保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加速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篇三: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上述支出不同于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对此不应混淆。
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另据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是指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
随着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及结转扣除等方面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上有着差异或新的适用情形。因此,企业在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中应予以关注与区分。
第一,计税依据上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 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了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提高了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第二,三项经费的扣除细节有变化。
1、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除了计税依据的变化之外,《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改革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政策结转处理。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财政部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财企〔2007〕48号)也明确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应用指南中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也就是说财务处理上采取了据实扣除的处理方法,但在税收处理上,仍实行限额扣除制度。上述差异应在纳税申报中作为差异予以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的变化不仅表现为计税依据上,还表现为比例的提高,这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同时,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不仅不能享受税收扣除的政策,还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3、工会经费。《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