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街道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监察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筹备安委会会议及安排重大活动,与各社区、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规模企业之间建立安管员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安管员会议。 二、组织对安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检查考核各社区、街道各部门和辖区企业安全目标、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组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安全检查、先进表彰和安全技术专家组咨询等活动。 四、综合协调管理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五项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各企业单位应承担的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五、综合管理街道辖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监督辖区建筑业等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建立各类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掌握各类事故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为辖区安全生产实行宏观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九、根据街道辖区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防范措施,提出贯彻意见。 十、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乡镇安监站工作职责
乡镇安监站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监督本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2.负责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贯彻执行,拟定本地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档案。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档案。
4.督促本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了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报告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理。
6.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统计、上报本地安全生产情况。
篇三:乡镇安监站工作职责
镇安监站的工作职责
镇安监站在镇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安监局的委托,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承办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 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3、 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
查;
4、 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5、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
故隐患,应当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局;
6、 报告、统计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配合调
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7、 依法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