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湘建价计〔2008)31号
湘建价计〔2008)31号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
来源:湖南造价俱乐部 作者:湖狼 时间:2008-12-15 Tag: 点击: 71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湘建价计〔2008〕3 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
释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o 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报:省建设厅
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
(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
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
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原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费率表中的附注修正系数是否仍然有效?
有效。湘建价[2007]403号文仅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标准作了调整,并没有取消费率表中的附注修正系数,因此,其修正系数仍然有效。
3、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的规定,“应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增加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否应进入建设工程造价税率?税率如何调整?
应进入工程造价。税率按以下规定调整: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税率由3.413%调整为3.461%;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税率由3.348%调整为3.397%;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由3.220%调整为3.268%。
4、强夯地基工程其取费标准按什么标准执行?
强夯地基工程其取费标准应按机械土石方工程标准执行。
(二)建筑面积
如何计算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
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外边线1.5米以内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结构外边线超过1.5米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工程
(A)消耗量标准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1、建筑工程只考虑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如采用小型机械运土如何计价? 可按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计价。
2、挖掘机挖基坑、基槽土方,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挖掘机挖基坑、基槽土方全部工程量可按A1-76、A1-77、A1-78液压挖掘机挖土子目乘以1.62系数执行。
第二章 桩基础工程
1、打桩工程土质进行分级,很难把握,能否综合?
可结合地质勘察资料,根据消耗量标准中的土质鉴别表判断土壤级别。
2、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超灌和凿桩头的工程量能否调整?
(1)钻孔灌注桩。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第1款改为“1、按设计图示桩长另加设计规定的超灌长度(设计未明确时,按0.5米计算)乘以设计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
(2)人工挖孔桩。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七条第3款修改为“3、桩芯砼按设计图示桩长另加设计规定超灌长度(设计未明确时,无地下水时可按0.2米计算,有地下水采用水下灌注方法时可按0.5米计算)乘以设计断面平均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扩底部分并入桩芯砼体积。”
(3)凿桩头计算。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十一、凿桩头按桩截面面积乘以超灌长度(预制桩按实际签证长度)以立方米计算”。
3、关于第九条强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99定额有差异,请进一步明确。
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修改为:九、强夯地基均按设计规定的夯点(坑)计算面积,每夯点(坑)按4m2的工程量面积;低锤满拍按强夯区域最边夯点中心线外移1.5米边线所围的面积计算。两遍之间停歇台班,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或签证计算停滞台班数量。
4、人工挖孔桩其排水及通风费用,附注明确按实际发生的机械台班计量,是否可参照相关定额人工挖孔桩含量计取?
如没有施工方案编制预算上限值或标底时,可按以下参考用量计算:
)排水费用。人工挖孔桩在地下水位以下部分,每米深计取电动单级离心清水泵ф50 1.5 台班。
(2)送风。在洞口5m以下开始送风,每挖1米深,计算吹风机1台班。
5、人工挖孔桩遇到地下水丰富,发生流砂现象,如何处理?
人工挖孔桩遇流砂应增加人工耗用量,按发生流砂现象砂层区域范围内的设计桩体(包护壁)计量,每立方米增加2.5工日。
第三章 砖石工程
砖砌围墙工程量如何计算?
砖砌围墙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自然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分别套用相应基础与墙身项目。
第四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1、现浇空心楼盖及其成品空心管、空心盒安装缺少对应的清单项目,亦缺少对应消耗量子目,如何处理? 现浇空心楼盖及其成品空心管、空心盒安装,钢筋制作安装按以下规定处理:
(1)现浇空心楼盖清单列项应依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现浇混凝土板相应项目列项,并增设项目特征空心楼盖,工程内容增加空心管或空心盒安装。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空心管或空心盒模块所占体积)。
(2)消耗量标准空心楼盖内置空心管或空心盒模块按补充子目BA4-1~3执行(详见附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均接外形体积以立方米计算。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体积应减去空心管或空心盒模块体积套用相应现浇砼子目。
(3)现浇砼空心楼盖中配置的钢筋网片按第四章钢筋工程相应规格的钢筋子目,人工、机械乘以1.5的系数执行。
2、如何计算成型钢筋运输费用?
钢筋运输费是否计算应结合现场情况确定,现场无法布置钢筋加工棚的应计算其运输费。现场可以布置钢筋加工棚的,则不应计算钢筋运输费。
3、屋面钢丝混凝土防水构造层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可分别按以下子目套用:
(1)混凝土套用垫层相应子目;
(2)钢丝套用A4-1冷拔钢丝子目;
(3)分格缝套用屋面分格缝相应子目。
第五章 钢结构工程
采光瓦屋面是否应扣除采光带面积?
计算轻钢屋面时,压型板、夹心板层面消耗量工程量应扣除0.3㎡以上采光带的面积。
第六章 钢筋混凝土及钢构件运输、安装工程
1、消耗量标准上册408页金属构件分类表下内容: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轻型屋架应归为哪一类?
排版错误,应列入第3类。
2、外购构件运输费是否可按第六章相应项目执行?
按《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湘建价[2007]39号)相关规定执行。
3、预制构件安装消耗量标准子目只有起重机械,如实际为人工安装者,如何套用?
可按照当地同类建筑普遍使用的机械安装方式计价。
第八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
A8-4屋面铺瓷质波纹瓦200×200㎜人工消耗量81.52工日/100㎡偏高,是否应予以调整? A8-4子目人工消耗量调整为41工日/100m2。
第九章 耐酸防腐、保温隔热工程
1、屋面保温干铺聚乙烯板,水泥聚苯板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可按A9-196 屋面保温泡沫砼块100㎜厚子目执行,换算材料单价。
2、地下室外墙防水采用30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可按外墙保温30厚聚苯板保温层相应子目执行。
3、现浇1:8水泥陶粒混凝土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可按A9-202现浇水泥珍珠岩子目执行,将水泥珍珠岩单价换成水泥陶粒单价。
4、外墙保温消耗量标准子目及基期基价A9-修1~A9-修8表下注3“贴面砖由保温方提……”其“保温方”是什么意思?
“保温方”指保温的专业施工单位。
第十章 构筑物工程
1、钢筋混凝土化粪池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
分别按建筑工程土石方,钢筋混凝土、模板等相应子目执行。
篇二: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8〕122号
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
附件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
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 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等级、房屋性质(分住宅、非住宅),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对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拆迁,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收费标准:每宗150元,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收费对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包括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工作。收费对象为房屋登记申请人。
收费标准: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每件550元。登记收费说明事项: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
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证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住房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让、变更登记自转让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
6、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也不得收取费用:①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7、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房屋登记费。
篇三:湘价服〔2008〕1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6]2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
[2003]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维修保养期按年度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维保服务年度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
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湘价服〔2008〕1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
省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6]20号)有效期已到。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际,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价格公平、合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及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标准由6%降为4%;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由5%降为3%;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的,由4%降为2%;600万元以上的,由2%降为0.5%。
二、维保单位服务资质、维保服务内容等其他事项仍按我局湘价服
[2006]2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降标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