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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新证据再审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18:39 | 移动端:有新证据再审申请书

篇一:申请再审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

(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

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0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李X 2011年3月21日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3)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篇二:再审申请书撰写要点

起草再审申请书的几点体会

陈耀权

随着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的修改,当事人申请再审成为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代理再审案件,已成为诉讼律师的重要业务。天同一直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再审制度的最新立法、司法动向。从2008年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9年底不到两年的时间,天同已在最高法院成功代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十多起,对办理民商事再审案件具有独到的经验和理解。 本文介绍的,是天同起草民事再审申请书的体会。

★专业的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

当事人申请再审较之以前便捷,意味着再审案件数量的增加和人民法院审查任务的加重。一方面是案件数量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对审限的严格要求[1]。面对这一压力,法院很自然的做法是大大加快处理再审案件的速度。如再审申请书形式上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不予受理;如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规定的范围,不予审查;如再审申请书列明的再审事由在原判决中并不存在,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因此,未列、漏列、错列再审事由,或对再审事由未进行很好的阐述,都有可能导致申请再审失败。当事人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对法院决定对该案是否进入再审程序有重大影响。专业决定成败。 ★起草再审申请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标题栏。

最好是“民事再审申请书”,不可省去“民事”,以区分刑事、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分案;不可写成“申诉状”,原因在于申请再审与申诉有重大区别,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最高法院立案一庭处理申诉案件,立案二庭处理申请再审案件。

2、当事人栏。

申请再审人。不要写成“再审申请人”,原因是“再审申请人”给人的感觉是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申请再审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一并列明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手机及固定电话)及送达地址。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列错了,法院联系不上,很可能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为简洁起见,无需写成“再审被申请人”,同时以括号方式列明其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其他当事人。对原审其他当事人是否均应列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也做法不

一。我们的经验认为,最好是列明所有的原审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因为最高法院要求的材料份数是当事人人数加一),但可以免去法院以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拒收的麻烦。 还需注意如下两点:

(1) 被申请人与原审其他当事人如何区分。关键在于申请再审人是否对其提出了再审请

求。被提出了再审请求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其余的则是原审其他当事人。

(2) 是否需列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

明确要求。基于诚信诉讼原则,当然应向最高法院告知这一信息,以方便最高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利。但从实务角度,通知对方意味着申请再审难度的加大。而且,对方的代理人也可能发生变动,因此我们的经验是按原审列明对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情况。

3、案由栏。

常见的写法是:再审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X、原审被告(案由)一案,不服X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XXX民X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决),向贵院申请再审。

需注意的是,如判决落款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且对计算申请再审是否逾期有影响时,应

写明判决、裁定生效的时间;如对一、二审裁判文书均不服,应一并列明;如仅对二审裁判文书不服,则只列二审裁判文书。

4、再审请求栏。

即要求再审法院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和就本案应当如何裁决。通常三部分内容:(1)如何撤销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全部撤销,还是撤销其中的哪些判项;(2)本案应如何裁判。注意不能与原一审及二审所提请求相抵触,更不能超出原审请求。(3)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

5、再审理由栏。

这部分是再审申请书的重点,也是难点。再审申请书所列明的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必须具体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第几款第几项。如再审依据仅写明“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则法院将不予受理。以下即为常见的表述:

“再审事由: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判决??,且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错误。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规定。”

法院仅对申请人列明的再审事由予以审查,因此申请人必须准确提炼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有多项事由要一并提出,避免漏列、多列或错列法定事由。如漏列、错列再审事由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论上当事人还有以新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法院首先会要求当事人就原来没有列明该事由的理由作出说明,再次,法院会判断从原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新事由提起之日,是否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期限。

我们认为,首先要把案件吃透,尤其是精读原裁判文书[2],从中找出原审在程序和裁判基础上的瑕疵,再从民诉法第179条中找出对应的再审理由。其次,分层次逐一论证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再审理由的分述应针对原审裁决的瑕疵,切忌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或原审法官。最后,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再审法定事由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证。

如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首先要论证属于新证据,再论证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如再审事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的,则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该基本事实的依据,再分析这一依据在事实上并不存在,或其中的逻辑如何不成立;如再审事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则同样首先概括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再分析原审在证据采信、逻辑推理上存在的错误,最后分析基于正确的证据采信原则和逻辑推理,本案的事实应该如何;如以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的,则论证原审适用的哪个法律错了,正确适用的应是哪一个,以及,适用该正确的法律,本案应如何处理。

6、法院名称栏。

即“此致XX法院”,表明系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7、附件栏。

即原审主要证据清单,以及新证据。

[1]新的再审制度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高法院明确要求,2009年各业务庭室的结案率不得低于80%。

[2] 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最看重的两份材料,就是原审裁判文书和当事人递交的再审申请书。通常情况下,法官会结合原审裁判文书,分析再审申请书有无道理,原审是否确实存在再审申请书所阐述的错误。以及,该错误是否严重到需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度。

篇三:再审申请书范本10则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3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职责,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再审申请书范本(二):

民事再审书范本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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