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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30:28 | 移动端: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篇一:武政发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武政发[2011]号

武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农业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

位:

《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

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晋安发〔2010〕5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政发〔2011〕49号)精神,结合县实际,现将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委宣传部

1、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县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

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6、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的矿井关闭监督和指导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6、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县国中心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县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2、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企业领导

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督查等工作。

4、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县政府法制办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

3、负责承办申请县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县监察局

1、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

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5、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团县委

1、负责共青团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统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拟定与调整工作。

2、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作机制,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3、承担法律规定和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县财政局

1、负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对安全

篇二: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监督、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2、负责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3、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4、负责对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和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章生产的单位,依法查处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7、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

8、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厂(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0、负责职业卫生和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局(交警、消防大队)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消防、民爆物品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道路交通、消防、民爆物品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负责督促整改,并负责组织和指导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事故及火灾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依法做好机动车辆及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事故现

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城建规划管理局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建规划、燃气、房屋管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中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施工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初审的上报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实行。

5、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在规划审批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7、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

8、对城市燃气储存、燃气管道、燃气站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9、对县直公房、物业、房地产开发、城市旧房拆迁改造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交通局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交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所管辖的公路(包括桥涵)、设施(包括道路、安全标志、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治理;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场站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把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和客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关。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锅容管特等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4、负责全县锅容管特等设备作业人员初审上报工作,监督 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卫生局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的防治、保健和救治工作。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4、预防食物中毒,负责食物中毒抢救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局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时,严格执行有关审批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篇三:加强我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通知

葫府通?2012? 号

葫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通 知

各单位、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葫市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促进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9?30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赤府办发?2011?21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

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办发?2009?30号、31号和国发?2010?2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双责双负”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努力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目标要求

在镇安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关系,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葫市镇安监站: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试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

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镇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葫市镇派出所、赤水市交警第五中队:负责全镇道路交通、社会、消防、民爆物品、危化物品、特种设备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监督检查运输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

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社会、消防、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检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定期分析、预测葫市镇道路交通、消防、民爆器材的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葫市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水上交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治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作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专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施工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镇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葫市镇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矿产资源管理,对涉

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山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指导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葫市镇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索道滑丝、竹原料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葫市镇水利站:负责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雷击、防汛和搞旱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利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葫市镇农服中心:负责农机、农用车、农资、动物防疫、民用船、渔船、乡镇企业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开展渔业、生活用船、农业机械等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葫市镇工商分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经许可审批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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