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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6:32:30 | 移动端:县级医院设计规范

篇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在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不同地区第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床/千人)表1

人口规模(万人) 县以上地区 县及县以下地区

〈50 4~5 2~3

50~1005~6 3~4

〉1006~74~5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为3:1改扩建综合医院也可按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都应包括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中药制剂室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内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表2

建议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64~67 63~65 62~65 61~64 60~63

注:①建设规模不足200床时,可用200床的上限指标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于200床而又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计算其总的建筑面积。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3

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急诊部 2.77 3.53 3.22 3.21 3.04 3.04 2.78

门诊部 15.08 16.11 16.13 15.01 14.72 14.44 13.97

住院部 34.61 34.26 34.55 34.26 34.68 34.80 35.40

医技科室 25.57 25.91 5.63 25.88 25.76 25.25 25.33

保障系统 11.90 9.90 9.40 8.97 8.97 9.44 9.20

行政管理 3.86 4.00 4.26 5.13 5.22 5.29 5.38

院内生活 6.21 6.30 6.81 7.54 7.67 7.74 7.9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其教学用房的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生)表4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8~104 2.5

第二十一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表5

项目名称 200床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采暖锅炉房 453 553 553 8408401143 1143 托幼园所462 692 923 1308 369

灭菌、中药 小型:607 中型:1429 大型:2000

制剂室、磁共振室 308

CT室 261

X线数字 309

减影装置室、血液透析室 397

体外碎石机 120

洁净病房 305

高 小型舱 173 (1~2人)

压 中型舱 393 (8~12)人

氧 大型舱 592 (18~20人)

直线加速器 466

同位素室 535

ECT室 442

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 706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1831 2092

篇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夏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整理:夏威第 1 页 2013-4-5

篇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63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夏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 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

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第3.1.14条 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二节 门诊用房

第3.2.1条 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 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第3.2.3条 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

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第3.2.9条 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第三节 急诊用房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 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 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汴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 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第四节 住院用房

第3.4.1条 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 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 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重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

以门相连。

第3.4.6条 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菜的设施。

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1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宜有紧急呼叫设施。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 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 监护病房

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盐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 儿科病房

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厕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10m。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我第3.4.14条 计划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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