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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费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7:02:11 | 移动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

篇一:出口货物保险费率表

PICC

一般货物费率表 (1)海运

(2)陆运

(3) 空运

(4) 邮包

指明货物费率表 (1) 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2) 轻工品类

(3)纺织品类

(4)五金矿产类

(5) 工艺品类

(6) 机械设备类

(7) 化工品类

(8) 危险品类

篇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 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 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

海损(MarineI Losses)

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及部分损失(Parial Loss)。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实际全损: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 好状态的价值。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使得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 必须具备: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而不能主观臆测;船 方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正常性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还必须是有效的。

(4)单独海损: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部分损失。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

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ticular Average,FPA)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 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s, AR)

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偷窃、雨淋、破碎、串味、钩损、锈损、渗漏、沾污、受潮 受热、短量、包装破裂等)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以下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它是不能独立投保的险别,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 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由于保险公司对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因此,如投保人在投保基

本险时选择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含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由于特殊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被保险人如欲取得属于特殊附加险各险别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保障,不论已投保何种基本险,均需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陆运保险运货物战争险等。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此外,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投保陆运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加保一种或数种一般附加险。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 “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陆运冷藏货物险

属于陆运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但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届陆运货物险的特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与海运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空运保险及邮包运输险

航空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运一切险,附加险为空运货物战争险等。

航运险和航运一切险

前者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航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航运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上述两个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空运货物战争险届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在航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

或武装冲突以及常规武器所造成货物的损失。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等附加险。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填写役保单(列明各种项目及投保金额、险别、日期及赔偿地点等),交保险公司并交纳保险费取得保单。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BO,CPT,C&F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外贸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

保险单据

它是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是保险人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提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 CIF,CIP合同中,保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最常用的一种是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各种项目外,对承、投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规定。还有一种称为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e),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与保险单具有同样效力。

篇三: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

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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