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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价监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5 06:27:30 | 移动端:上海价监局

篇一: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08)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复制费标准为: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彩色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6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的检索费、复制费及邮寄费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实行“收缴分离”,收费收入按预算科目“103 04××50”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其中“××”代表执收部门,具体编码参见《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科目表》及编制说明),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证》的变更手续和票据领购。

六、收费单位应在公共查阅室、受理窗口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公示。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应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以及司法机关的相关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8年8月2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篇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部门联络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部门联络表

单位名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长乐路1227号

电话 54045500 传真 54042181

邮编 200031

单位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凯旋路2588号兴力达广场7楼 电话 64395276 传真 64395276

邮编 200030

单位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番禺路232号

电话 62837250 传真 62837250

邮编 200052

单位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武宁路900弄110号

电话 62042288 传真 62053466

邮编 200063

单位名称 上海市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中华新路469号(华天假日宾馆7楼) 电话 56970532 传真 66542626

邮编 200070

单位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海南路45号6楼

电话 63240040 传真 63564165

邮编 200080

单位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临青路565号

电话 35121421 传真 35121421

邮编 200090

单位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九江路249号

电话 63293802 传真 63293802

邮编 200002

单位名称 上海市卢湾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淡水路464号

电话 53067467 传真 53821190

邮编 200025

单位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座7楼 电话 62184402 传真 62175165

邮编 200040

单位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友谊支路75号

电话 56109500 传真 56117903

邮编 2019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莘庄莘松路325号

电话 64922427 传真 64980737

邮编 2011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嘉定区博乐路89号

电话 59529850 传真 59913538

邮编 2018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金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石化卫二路429号一号楼

电话 57936616 传真 57936271

邮编 200540

单位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人民北路181号

电话 67721820 传真 67721820

邮编 2016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青浦区西护弄(县后街74弄47号) 电话 69710508 传真 39200459

邮编 2017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南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惠南镇城北路65号

电话 58022215 传真 38001265

邮编 2013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奉贤南桥镇南奉公路1265号 电话 67180652 传真 37188250

邮编 201400

单位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浦东大道141号5号楼2楼 电话 58877988 传真 58876804

邮编 200122

单位名称 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地址 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423号 电话 59619434 传真 59614032

邮编 202150

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单位名称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 单位地址 长乐路1226号

电话 62489687 传真 62498708

邮编 200040

直属技术机构

单位名称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中心 单位地址 长乐路1219号

电话 64712593 传真 64712593 邮编 200031

单位名称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单位地址 宜山路716号

电话 64701390 传真 64701810 邮编 200233

单位名称 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单位地址 长乐路1227号

电话 64370807 传真 64719231 邮编 200031

单位名称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单位地址 苍梧路381号

电话 64850058 传真 64851832 邮编 200233

单位名称 上海市检测技术所 单位地址 苍梧路389号

电话 64851399 传真 64955360

篇三:上海地产配套收费汇总

上海房地产配套费汇总

供电配套

由供电部门核定供电配套工程费。

变电站的土建工程由建设方承担费用和安排施工,建站土地由建设方无偿提供,建成后产权归供电局所有。

住宅用电(内线工程)

供电所(局)按建设方受送电装置施工进度进行供电工程的设计,建设方按概(预)算(或文件规定标准)缴付业扩工程费。(“业扩工程”为供电局内部俗称,即供电配套工程费)。

本主办岗位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如多层用电设备:多层过渡盒(过路箱)以及住宅与公灯电表箱;高层用电设备:进线柜、计量柜、配电柜、住宅与公灯电表箱及水 泵、电梯的配电箱等。也可委托安装分包采购,具体规则详见作业指导书《采购》。

3.6.3供电局开具验收合格证明后,本主办岗位安排安装分包向供电局无偿领取分户电表,(若为分时电表,需为住户代缴100元/只,并委托物业公司在交付使用时向住户收回)并安装就位。

3.6.4供电局通知送电。

3.7 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电客户新装用电申请业扩流程

3.8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3.8.1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经(2002)第152号],自2000年9月1日起,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试行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按项目批准的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

设施)。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50瓦/平方米,150-12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8千瓦,120-80平方米的住宅配置6千瓦,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3.8.2 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内(包括6万平方米)全电缆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5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30元,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的,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8.3 如果建设方要求提高配置容量,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车库、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3.8.4 因场地狭小,建设方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上浮20%,有特殊配置要求的其他住宅仍按项目个别核算。

3.8.5 上述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除供电配套工程费, 建站土建费,变电所到号房配电室排管费和变电所设计费四项以外,不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和其它费用。

3.8.6 外环线外住宅收取业扩工程费。用户从现有电网支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的供电工程费用。用户根据供电部门设计编制的供电工程概(预)算缴付工程费。

3.8.7 其他注意事项:

3.8.7.1建设方需要提醒动拆迁单位及时联系供电企业,确保在拆表销户时,将电业线路、设备拆除干净(主要是进户线、电表设备等),对拆表销户的用户的全部电费结清。 供水配套

3.7住宅区供水排管工程收费标准及方式

3.7.1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240号文)《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自来水管道

施工收费的复函》的规定,街坊内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50元,其工程内容包括:街坊排管工程、接水工程、装表工程。费用通常一次性付清。

3.7.2市政道路排管工程费按1993年《上海市公用管线预算定额》收费,一般一次付清。

3.7.3新建住宅漏失水量费按1997年上海市公用事业局(沪用财474号文)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吨水量,按现行水价收费,在接水工程实施前收取。

3.7.4地下管线监护费(造房、开挖、打桩),按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规定(1989年1 月28日)计算:地下管线监护费=人工单价×监护天数×人数+地下管线资料成本费。

3.7.5单独住宅的公建需收接水工程费。排管工程按上海市公用管线预算定额(1993年)收费。接水工程按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小型管道工程和带水操作预算定额(1995)收费。

燃气配套

3.9收费标准

多层,高层住宅按照市物价局(1998)第115号文件执行,即天然气街坊内按24.50元/平方米包干收费,煤气街坊内按21元/平方米包干收费,以上取费包含审图费及设计费。 街坊内燃气管道施工范围:以道路红线至新建住宅进口为界,不含室内排管。

通信配套

3.8 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132号文件规定,以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具体收费标准:

3.8.1挂空式通信线缆工程每平方米6.50元;

3.8.2全部暗埋式通信线缆工程:高层每平方米12.50元、多层每平方米20元、别墅每平方米40元;

3.8.3经市计委批准按成本价出售的平价房,街坊内住宅电话通信工程费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8.4重要提示:上述费用目前实际操作时均可下浮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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