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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医保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3 07:09:41 | 移动端:民营医院医保政策

篇一: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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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 作者:冯春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9期

摘要:目前,我国虽有不少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因为民营医院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尚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医院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是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营医院 制约因素 政策分析

民营医院是指民间资本投资的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民营医院,不论是政策层面、技术层面,还是观念层面都存在发展的制约因素,严重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发展。系统分析民营医院面临的发展问题,寻找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途径,对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支持政策不到位

虽然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与公立医院相比,对民营医院的政策很不到位。如民建房用地审批难、卫技人员职称评定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发展规划中考虑少,而事业单位和企业部门的不同社会保障标准也给从业人员的流动造成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行业竞争欠公平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要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双重标准,如土地政策、人员晋升、银行贷款等方面所获得的待遇不尽相同,政策不等同导致了医院之间的竞争不公平,民营医院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暂时还不具备与公立医院竞争的实力。

(三)管理方法欠科学

民营医院多实行家族式、经验式管理,在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特别是过分依赖管理者,责权不明,职权交叉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民营医院的灵活性也可能使其缺乏长远规划和整体发展战略,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很难高效利用自身资源做大做强。

(四)优秀人才难引进

篇二: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务

第九条 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基本要求是:

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

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

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

急救药品的使用:

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二)社区服务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依法开展适宜社区康复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等;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3、认真做好本单位社区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4、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医院应严格按照既定章程运作,所设立的股东会、监事会和职代会应依法对医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并缴纳代理费用,医院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原为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取消双基数,提高收缴比率,比率为档案工资的XX%,其中医院缴纳XX%,个人缴纳XX%。劳动保障代理人员参加企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性调资的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原事业性质在职和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第十九条 无正当事由不得随意解聘职工,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对改制时在编职工在改制后第一年内不予解聘,其后每年聘用数不低于上年的xx%。对被解聘或辞职仍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待聘期间,由解聘或辞职医院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待聘期最长为二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行向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聘职工。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XX%,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XX%。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 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在职工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工资性现金收入不低于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医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性病和爱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邵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成分输血率达9 5%以上。必须开展输血前“五项检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预约和发报告的时间。

(八)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五条 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简称“三基”),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简称“三严”)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医院分支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

第二十七条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条 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贵重设备档案,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在用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总帐、现金等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医院的分类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营利性医院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规费,不得违规抽逃资金,不得虚列支出或以假据入帐。

第三十三条 单位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有条件单位要配备具有《收费员证》的人员上岗收费,所收现金于当日解缴银行帐户,开出的票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药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按规定实行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

第三十六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收支净结余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再投入,在注册资本未收回阶段可作为投资人回报,但投资人回报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净结余的xx%,否则视为营利性医院。

第九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新建、扩建医疗用房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卫生学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房屋应定期维修,不得在危房内从事诊疗活动。

第三十九条 保证水、电、暖、被服、膳食供应,各种设施维修及时,一般物资实行定额管理,验收、入库、发放、报废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及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完善环卫设施,环境卫生划区分片包干,门诊、病房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室内陈设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保持医疗区、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搞好院内绿化、美化。

第四十二条 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抽查。

(一)有对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等高危设备特殊安全管理措施。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三)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营医院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卫生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提案

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37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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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民进中央

主 题 词:医疗机构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医院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囿于政府医疗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和民众传统的就医观念,民营医院生存和发展仍然存在许多困难。

一是难以纳入医保范围。民营医院申请纳入医保范围存在实际困难,尤其是营利性民营医院,几乎很少能被纳入到医保范围。即使进入医保定点,也存在比公立医院医保范围窄,报销比例低,报销品种少,核算费用低等问题。这使得医保报销问题成为民营医院的巨大劣势,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是难以引进并留住人才。由于医生的人事关系属于所在医院,医生执业权属归医院管辖,因而医生基本不具有多点执业的可能;再加上大部分民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学术研究方面存在障碍,这导致很难引进并留住中青年骨干力量。

三是专业领域待遇差别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较少考虑到民营医院,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学术交流等方面时常被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术团体遗忘。民营医院经常无法了解并参与医学科研招标工作。

四是社会歧视严重。社会对民营医院特别是营利性民营医院有比较严重的歧视。在政府层面,政府对民营医院在机构、医院等级、医保定点、医生职称、建设用地、设备采购等行政审批方面有诸多的限制和约束。在社会民众层面,大众对民营医院的偏见根深蒂固,普遍认为公立医院是为大众服务的,而民营医院是要赚取高额利润的,对民营医院不认可、不信任。这些歧视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

虽然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民营医院在诸多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为民营医院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但是《意见》中很多规定过于宏观而缺乏操作性细则,再加上地方政府、公立医院执行不到位,长期困扰民营医院发展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扩大民营医院纳入医保的范围。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将医院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的条件定为“是否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凡是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并在水平、质量和价格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或者标准的都应该纳入医保范

围。

二、真正放开并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在医疗人事管理方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行医生多点执业政策,逐步推动医生向“自由职业者”方向转变,促进医生在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自由流动。还可以考虑推行医生工作分时制,比如:每年50%的时间在公立医院工作,剩余的50%时间可自由选择执业地点。

三、依法确立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目前民营医院的发展在许多方面仍缺乏必要的保障,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营医院的性质和地位。卫生事业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但民营医院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公益任务,所以民营医院也应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范畴。建议法律、法规中充分明确民营医院这一特殊性质和地位,以有利于制定与其性质和地位相适应的方针政策。

四、优化民营医院发展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发展的引导功能。大力引导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做精、做久。制定培育民营医院发展的扶持政策,确保民营医院切实享受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的推介功能。政府可成立医疗质量评估部门,对所有医院的服务水平、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公布,可起到督促后进、宣传先进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民营医院整体素质的提升,也能逐步消除大众对民营医院的偏见,营造出社会认可民营医院的氛围。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督作用。大力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切实维护患者和合法经营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权益。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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