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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笔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6 06:16:35 | 移动端:刑事诉讼笔记

篇一: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参考书目:

1,《刑事诉讼法学》 人大出版社 99

2,《刑事诉讼法学》 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 97

3,《刑事诉讼构造论》 李心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2

4,《刑事审判原理论》 陈瑞华 北大出版社 97

5,《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卫东 方正出版社 01

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壬以真 北大出版社 95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陈光中 法律出版社 98

8,《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陈卫东 人大出版社 01

9,《刑事诉讼目的论》 宋英辉 公安大学出版社 95

10,《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陈瑞华 人大出版社 0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诉讼是指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裁决诉讼双方争讼的活动。它是种司法手段,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诉讼时体问题和诉讼方式的差异)。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表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典

○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组织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3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1998.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1.1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68条

(3)1998.5.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5条

(4)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思考: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看刑事诉讼的程序的意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刑事诉讼程序是缓和激烈社会冲突的缓冲阀:把报复与反报复诉诸刑事诉讼程序。○2刑事诉讼程序是调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稀释剂:如辛普森案件中人们虽对事实怀疑,但由于警察收据证据非法,辛普森被判无罪,随着时间的消逝,因程序的公正逐渐平息了人们的怒气。中国人的程序法太单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掌握)

一,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二,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2,价值分析的方法;3,经济分析法(辩诉交易);4,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

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要公正执法

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基础。

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

几个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能够独立于党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路线),而不是包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2.党是否可以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不可以,党也是人们团体。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县的法院。

(三)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人大能否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参看98年《个案监督法》

(四)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中国停留在法院独立的阶段。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含义:须以客观存在的调查属实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三)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互相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责: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查(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察、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2相互配合

2.含义:

( 1 )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权: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察(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 2 )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 3 )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1) 3.意义:

(2) 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1) 4.反思:

(2) 该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三道工序,三个车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把三机关看作地位性质相同的司法机关,混淆了法院和非法院的界限,忽略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混淆了法院的司法性质;

该结构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5.改革思路:

必须由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也就意味着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见 96 年刑事诉讼法)。

1.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1) 内容:

(2) 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

3. 人民法院对公民定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的程序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里亚

任何人在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人权宣言》

篇二:北大考研刑诉笔记

一、诉讼参与人

②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权利,能对诉讼过程&结局发挥较大影响

被害人: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自诉案件,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

犯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被公\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机关指控犯某种罪行,被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在刑诉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提出赔偿

附带民诉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含义: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委托\法院指定参加诉讼,维护被~合法权益

辩护人:刑诉接受犯嫌\被告人委托\法院指定,依法为其辩护,维~

证人:向公安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

鉴定人:接受公安指派\聘请,利用专门知识技能,对专门问题鉴别、判断,提出鉴定意见。

单位参与人

概念: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②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

处罚原则:双罚制

(一)单位犯嫌&被告人

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嫌、被告人?

若不承认单位拥有独立的犯嫌、被告人地位,且不允许单位独立地参与刑诉活动,就等于在没有富裕单位参与诉讼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进行一种可能是单位实体权益遭受剥夺or限制的活动,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2、单位参加刑诉的方式

A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

B若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由单位的其他度责任作为单位诉代 *因为主管人员“一人兼二任”,会导致刑诉的混乱无序

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是以单位名义,代表单位利益&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不承担诉讼后果。

①在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

②有权行使犯嫌、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③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

④应承担伪证责任:A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违背单位授权范围→无效

B在单位的授权or授意下提供伪证→视为单位故意提供伪证

C若造成严重后果→失去诉讼代表人资格+承担伪证责任

(二)单位被害人

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①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诉的进行使其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样才能对诉讼过程&结局的公正性&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价。

②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诉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可通过其诉讼代表人表达自己的意志,实施各种诉讼行为

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诉的方式

①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形式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因为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

②单位的法代,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

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非被害人,非证人,

其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

可以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其行为由单位承担后果

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

二、回避

作用

①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

②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这的个人利益,即裁判者不能直接从解决纠纷中获得个人利益 ③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or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意义

①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②确保当事人在刑诉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③确保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理由

①有因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or当事人的近亲属

B本人or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D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请客送礼、私人关系、发回重审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无因回避

程序

告知→提出申请→审查、决定、宣布→对驳回申请的复议→效力

三、辩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概念

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其辩护人

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

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理由

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or免除处罚

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理论基础

①反映了人类对刑诉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是人们对形式案件事实的认定的主观再现客观的过程,辩护制度作为同起诉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方面,对于

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确定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②其建立、发展、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人权保障的追求

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犯嫌、被告人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辩护权成为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

借此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辩护权在本质上,具有公民权的本质。

③其基本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诉的结构。

现代刑诉结构是由控辩审三方的地位&相互关系决定的

意义

①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主要是防止主观片面性

②有利于维护犯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二)我国辩护制度

种类

①自行辩护

②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在收到移送材料3日内,应告知。

B自诉案件,随时

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道告知可以委托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

B最多委托2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③指定辩护

前提: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a经济困难→体现国家对穷人的法律救助制度

Bb盲聋哑or未成年人→考虑到被告人由于生理or心理条件的限制

c可能判处死刑→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C时间: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

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A可以指定辩护的,拒绝应当准许

B应当指定辩护的,若拒绝,应告知其另行委托辩护人or为其制定辩护人

辩护人范围

②人民全体or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

or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被宣告缓刑的人

③无限人

④与本案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

⑤外国人or无国籍人

⑥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

⑦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

⑧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2年内

辩护人责任

①实体上为其提供辩护

即根据事实&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形式责任,

反驳不正确指控,

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使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②程序上为其进行变化

即帮助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发现其诉讼权利受到侵犯or被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制止or提出控告

③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即解答其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

代写文书

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是否上诉

辩护人诉讼地位

是犯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①维护的是其合法权益

②唯一的只能就是辩护

注意:①辩护&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人&公诉人对立统一的关系

②辩护人&犯嫌\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代&当事人的关系,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

实的掌握&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嫌\被告人意表的约束。

篇三:刑事诉讼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

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哪些?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的主要特征:(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4)采起诉认否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经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5.什么是法定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主要特征?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的主要职权

公安机关:(1)立案权(2)侦查权(3)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4)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5)撤销案件的权利(6)有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7)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检察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权,有提起再审的权利(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任职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审理案件的范围:人们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8.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犯嫌人、被告人在刑诉中的地位?诉讼权利有哪些?

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诉讼权利有防御性权利(9个):(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8)有权向法庭做最后陈述(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诉讼权利的救济性权利(6个):(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

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

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6)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

10.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11.国际通行的刑诉原则有哪些

(1)国家追诉原则(2)控审分离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公正审判原则(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及二者的区别

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

由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内部机制也略有不同。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是审级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直接干预,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如何判,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例如,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抗诉等等。即是说检察院是以系统独立的。

13.检察院对刑诉进行法律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

(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14.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主要内容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15.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7.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8.什么是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的分工。

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也就是惹您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安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范围。

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得权限划分。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雨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9.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1.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22.一般地区管辖的确定原则

(1)犯罪地(2)被告人居住地

25.共同管辖如何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 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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