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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7 06:01:46 | 移动端:北京市公安局

篇一: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招录3290名人民警察公告

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招录3290名人民警察公告 为适应首都公安工作发展和加强首都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经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拟招录3000余名人民警察。欢迎有志投身首都公安工作的人员积极报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范围

(一)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北京生源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二)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2016年应届毕业生。

(三)列入“985工程”京外院校中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本科以上(含本科)2016年应届毕业生。

(四)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京的人员(不包括2015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 (五)2016年服役期满退役大学生士兵,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我市入伍且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从我市入伍且2015年退出现役的服役期满退役士兵。

(六)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且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仍在岗的2016年合同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其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人员,须履行完3年大学生村官聘任合同且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二、基本条件

(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8日至1997年11月8日期间出生);

(二)政治可靠,无不良记录,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三)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各项标准,并能够按时限要求参加、完成各项入警测试和招录程序:1.体能测试标准(见附件);2.体检标准(见附件的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其中,关于视力标准,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为不合格);3.心理测试合格;4.政审合格。

(四)报考人员各项考试、测试合格并被我局录用后,将由市局统一分配,报考人员须服从组织分配;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招录职位

此次招录共设置50个职位,计划招录3000余人。各职位具体招录人数及报考条件见附件《北京市公安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四、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6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日报》发布我市2016年公务员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其中包括我局设置的50个职位。

(二)网上报名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报考人员报名时间为2015年11月8日9:00至2015年11月12日17:00。

(三)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周六)。报考我局部分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知识考试,考试时间拟定为2015年12月13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四)资格复审及调剂报名

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22日,根据招考简章中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比例(1:3),对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未达到《招考简章》公布比例的职位,通过调剂补充人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未进入首批参加面试人选名单的报考人员可参加调剂。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日进行调剂报名。

(五)面试

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2日进行面试。此外,我局将在面试前后完成心理测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以及部分职位报考人员的公安基础知识考试等工作。

(六)公示

待确定各职位拟录用人员后,我局将按规定程序上网公示。

我局招录人民警察相关事宜,将不定期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招录信息专栏”中发布,请报考人员注意查看。

附件:

1.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下载(3290人)

北京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

2015年11月6日

篇二:北京市公安局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文件

京公消字〔2007〕461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

公交总队,消防局,天安门、西站、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市局2002年第4号《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要求,依法对全市重点单位实施了监督管理,基本确保了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但从近年来首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变化看,全市社会单位的总量在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的社会单位不能按照界定标准主动申报和纳入重点管理,造成失控漏管现 -1-

象日趋严重。一些符合标准但未列入重点管理的社会单位火灾时有发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2002年发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涵盖范围不够完善,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市局于日前对《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此次印发的界定标准,认真开展好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事项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为实现对重点单位的有效监管,进一步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切实加大监督指导工作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重点单位的监管过程中,应遵循直属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即市局消防局选取部分特别重要(火灾危险性大,且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作为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其余符合界定标准的重点单位,均由属地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作为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非重点单位),则由属地区(县)或地区分局授权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凡发现辖区内社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但又未进行重点单位申报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未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督促申报情况书 -2-

面上报辖区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处理,防止失控漏管。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应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明确方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直属管辖、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重点单位进行调整确定。2007年市局消防局在6月15日前确定本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在7月底前确定区(县)级监管的重点单位。今后,市局消防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发文明确本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在市局消防局确定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于每年3月底前发文明确区(县)级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公安派出所也要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社会单位进行登记和统计,并上报本区(县)或地区分局消防机构和辖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准确掌握辖区社会单位的变更情况,确保实施有效监管。

三、统计上报要求。为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依照此次修订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行全面详实的界定。在重点单位界定完成后,重新整理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并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附件

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附件二)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 -3-

局消防局备案。此次统计上报工作按上述有关要求,请于8月10日前完成,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消防局反馈。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统计表

-4-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5-

篇三: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

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对夫妻属于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户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户口在北京一方落户的,由分县局审批即可办理入户)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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