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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5 06:08:55 | 移动端:士官探亲

篇一: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当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三章 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

(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

(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年度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

(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

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

篇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

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二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

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

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

篇三:当前基层部队士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部队士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

对策的思考

士官作为部队中的“兵头将尾”素有“军中之母”之称,作为联系官与兵的“纽带”;作为部队战斗力的基础;作为基层稳定的中坚和建设的基石,是部队全面建设的一支强大动力。如何运用好这支强大队伍为基层部队建设积极作贡献是基层部队管理的重点与难点。然而由于士官制度改革的时间不长,制度尚不完善,基层单位对士官的管理缺乏科学性,部分士官对自身的要求不严,思想态度不端正,致使士官队伍中存在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骨干作用不强;思想消极;工作、训练热情不高;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乱搞“驻地恋”;服役态度不端正,思想波动大;盲目攀比,消费奢侈;条令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基层部队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重重阻碍,成为部队全面建设的绊脚石。针对上述问题,使我对基层士官管理工作产生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士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骨干作用不强,组训、管理能力较弱。在当前部分士官骨干作用发挥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士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不过硬,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满足不了本职工作的需要,对高科技知识缺乏理解能力,对新装备、新器材性能一知半解,操作和运用不熟练,平时不善于给自己“充电”,安于现状。二是缺乏管理能力和组训能力,组训时理论讲解不透、不深、不细,组训方法不灵活、死板,教学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有些士官依赖思想强,离开了干部跟班,就不能独立完成组训任务。还有些士官管理能力弱、不善管、不会管,大部分士官管自己可以,但管他人的能力偏低,尽管经过了预提班长培训和士官集中培训,但经验仍不多。三是素质单一,会训练的不会管理和做思想工作,懂技术、懂业务的不会组训。四是部分士官说的比做的多,干工作没有实际行动,沾轻怕重,好逸恶劳,对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完成不坚决、不果断、报告团泥带水。

第二,思想消极,工作、训练热情不高。在某些基层部队,部分士官因社会环境和个人原因往往在平时容易产生消极情绪,致使工作热情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工作出工不出力,消极怠工。特别是在两个阶段比较明显,第一个阶段是士官服役期满的最后一年,第二个阶段是探亲休假之后,开展正常操课训练的前后几天。另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遭到上级批评和处分。二是评功、评奖没有如愿以偿。三是失恋。四是家庭纠纷。五是内部关系处理不好。笔者对实习支队的几个单位的40多名士官调查之后也证实了上述的结果。

第三,顶撞领导,不服从管理。目前,在基层中队普遍出现了士官比干部军龄大的现象。他们大多度过各种培训或当过班长,阅历多、见识广,对战士情况熟、对业务精、从而感到与基层干部相比差不了多少,有的还觉得比干部强。专业士官接受非专业士官的领导,认为是外行领导内行,心理不服气,年龄大的士官接爱年龄小的干部管理有的是“老班长”接受“新兵”干部的管理。有的士官与干

部是同龄兵的老乡。这些士官认为“新兵”管“老兵”或同龄兵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故意给干部出难题,不配合工作和管理,对批评不予理采,唱反调。

第四,寻找精神寄托,乱搞“驻地恋”。在基层部队,一些士官没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再加上对部队单调的生活感到空虚,恣意寻找精神寄托,与驻地女青年乱交朋友,他们经常于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不顾,私自外出,违反规定使用手机,和社会青年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件,甚至更严重的与女青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引发风波,闹得不可收拾,严重影响了军民关系,增加了部队管理的难度,即给部队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士官带来心灵的创伤和心理的障碍。

第五,服役态度不端正,思想波动大。新的士官制度使士官由原来的“一改定终身”变为分期选取,士官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初期士官相比中级士官思想更加活跃。一是来自落后地区和农村藉的士官,大多把选取士官当作跳出家门谋出路的一种途径,对分期选取思想顾虑较大,担心进不了中期,对自将来发展缺乏信心。二是少数来自城镇的士官把选取士官作为考学、提升和短期内避免就业安置难的最佳选择。三是已进入中级的士官,考虑去留的个人问题多,思想容易不滑。四是多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士官,因岗位编制限制服完第一、二期后都要复员,不能象专业技术士官可以升中级。思想波动大,对部队建设影响大。

第六,盲目攀比,消费奢侈。在一些基层部队的士官当中,不

是提倡勤俭节约的作风,而是追求盲目攀比,崇拜金钱主义和享乐主义。随着现代化经济的高速增长,部队生活条件的改善,士官工资待遇的提高,士官的工资少则六七百、多则上千元,士官花钱也大手大脚有甚讲阔气。据调查统计有65%的士官佩有手机,穿名牌服饰、买高级化妆品、抽高档香烟,衣服自己懒得洗,拿去外面干洗 。“现代时尚”已成为他们的“专利”,盲目追求朝代潮流,相互攀比,造成畸开消费的倾向,养成“超前”、“超支”消费的习惯。

第七,条令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基层部队士官大部分都兵龄长,对部队情况熟悉,有的长期与领导或干部接触,礼节礼貌随意性比较突出。大会、小会不加强学习,会上姿态不端正,坐没坐样、站没站像,更有甚者竟然在领导面前翘起“二朗腿”;有的士官进入领导的办公室不打报告,就像进入自己的宿舍一样随便;有的士官仪容不整,长发飘飘,手插裤袋,边走路边吸烟,有的士官利用工作之便或休假时间涉足“灯红酒绿”场所;有的士官在正常的操课训练中,装病打报告出列等现象,笔者屡见不鲜。

二、问题剖析

第一,士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基层部队的士官队伍中,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的现象,加之一些基层部队在选取士官时,只注意某项专业技术,往往忽略文化素质这一方面。在士官进期转换中,又缺乏规范的培训和教育,所以导致了士官的文化素质不能得到提高,造成恶性循环,使士官在管理、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

第二,进取精神不强。部分士官选改动机的功利性比较强,献

身国防的观念淡薄,少数士官选改后,有“船到码头车到站”、“干得再好也捧不上铁饭碗”的思想,敬业精神衰退,工作分心走神,消极应付,有的是“顺其自然”、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对自己的目标、方向茫然一片,必然会在前进的道路上“迷失方向”,出现不知所措的现象。

第三,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共同条令和《士官管理规定》对各期各职各类士官应履行的职责?责权如何分配?其地位和作用是什么?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些基层部队也没有根据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出详细的管理办法,所以普遍存在了士兵、士官管理手段上千篇一律、同等对待。士官在部队的时间都比较长,对部队情况和环境都比较熟悉,加之一些基层部队管理方法单一,使部分士官很容易就在制度上钻了空子,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现象。 第四,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社会中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档享受、消费奢侈,以及办事情走后门的不良现象。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等,官兵与地方接触比较多,一些士官接触到地方形形色色的人之后,由于不能把持和约束自己,在无形之中就成了“模仿秀”,不甘落后,盲目攀比,在办事情上也想走捷径,长此以往,思想也开始腐化。 第五,现实问题的影响。一是走与留的问题,士官制度改革以后,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废除了以往志愿兵“一改定终身”的规定,所以部分士官对自己的能否晋升下一期感到困绕。二是今后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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