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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工作计划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5 06:47:32 | 移动端:b超工作计划

篇一:B超室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B超室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了解仪器的性能和安全使用的方法。 2认真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技术素质。 3检查前要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检查部位

及临床要求,认真仔细地进行检查。

4除熟悉超声技术外,对其他影像诊断知识亦应有所了解。 5报告单书写规范,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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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传染病病人检查后必须及时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篇二:B超技术人员职责

B超技术人员职责

1、 在所长领导下工作。

2、 熟悉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3、 规范出具检查报告单。

4、 注意保护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5、 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的各项管理规定。

6、 做好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知识宣传。

检验人员职责

1、 按要求收集和采集标本,及时进行检验。

2、 认真执行检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核对检验

结果,及时准确发送检验报告。

3、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

4、 负责检验药品、器械的清领、保管、检验、

试剂配制,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 负责检验器材的洗刷和消毒,保持检验室整

洁卫生。

药房工作人员职责

1、 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

2、 拟定购药计划,药品以销定存,勤进琴销勤检

查,防止积压和责任性消耗,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了解用药需求,保证临床用药。

3、 各种药品摆放整齐,标签清楚,保管得当,严

谨使用霉烂、变质、过期、失效和淘汰药品。

4、 按处方配发药品。仔细查对姓名、药品、规格、

剂量、剂型、用法、日期,发药时应详细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5、 发现药品用量用法不详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时,要主动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6、 每半年盘点药品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7、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掌握药品

的适应症和用法,及时向临床医生推荐新药。

8、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处方保存三年,到期

经所长批准后登记销毁。

消毒室工作人员职责

1、 做好下收下送消毒灭菌用品的管理工作,及

时到位。

2、 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达

到消毒灭菌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物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3、 严格交接手续,登记清楚,防止差错和丢失

现象发生。

4、 加强科室联系,虚心听取意见,确保消毒效

果。

康复室工作人员职责

1、 向新入所治疗的服务对象介绍乡所得制度

和情况,了解服务对象的思想和要求,讲解康复知识。

2、 对服务对象态度亲切和蔼,语言温和,对个

别对象无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治疗原则。

3、 做好节育手术对象术前解释安慰工作,消除

其恐惧和顾虑,术后告知注意事项。

4、 保持康复室安静、清洁卫生、环境温馨。

5、 做好计生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知识、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篇三:B超管理规定

B超室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防止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的,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情HttP://m.CsmaYi.Cn/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的B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度是否落实,B超的检查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检查孕妇的数量,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B超室工作人员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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