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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6 07:16:00 | 移动端: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篇一:推行阳光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阳光税务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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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6/03 来源:办公室 作者: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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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省国家税务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加强税务稽查管理,优化稽查执法服务,提高国税稽查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主题,牢固树立依法稽查、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全面实施以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开稽查业务、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工作规范,努力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切实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稽查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水平。

(二)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牢固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理念,把强化稽查服务贯穿稽查工作始终,创优税收服务,公平税收环境。

(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拓宽监督领域和渠道,构建对稽查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严格制度执行,有错必改,有错必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阳光稽查”建设,增强稽查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稽查工作全过程在阳光下作业;增强征纳双方税法遵从意识,树立税务部门公正、文明、规范、高效、廉洁的社会形象,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四、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全面公开稽查业务

1.稽查局要将税务稽查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业务流程、工作纪律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稽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受理范围、举报方式、途经及奖励规定、税收违法处理规定等内容,通过办税公开栏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保证纳税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将印有稽查业务公开有关内容的《税务稽查告知书》随同《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对象。同时,应将实施税务检查的具体检查范围和税务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证号码、工作职责、检查时间等资料交由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税务稽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被查对象享有的权力;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检查人员的权力和应遵守的纪律等。3.除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情报交换的案件和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案件外,稽查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区域税收整治、重点税源检查和发票打假等检查工作方案,要在税务局外网上进行公开,其检查过程和结果也可以按照规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报道;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检查处理完毕,应当适时予以公告。

(二)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

1.对纳税信誉等级评比获得A级等次的纳税人及本地区重点税源户实施稽查时,可试行纳税人查前自查制度(举报、上级交办等检查除外)。稽查局在实施检查的15日前将《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税收法规进行自查。

2.在纳税人进行查前自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税收政策咨询。

3.对纳税人在自查期间发现的税收问题,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税明细表》,报送稽查局,自行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4.对被查单位自查自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虽进行自查但未纠正的问题和自查后稽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滞纳金计入稽查查补数。

(三)创新税务稽查方式方法

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要求,积极推行审计式检查底稿应用,实施稽查执法痕迹化管理和过程监控;推行电子查账软件,开展电子税务稽查检查;开展调研式稽查,探索行业税务管理和稽查方法,以提高税务稽查执法

效率,增强税务稽查服务水平。

(四)严格执行限时稽查

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行限时稽查,在保证检查质量的情况下,控制在纳税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时间,一般案件不得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专案检查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未查结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经稽查局长审批后方可延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调账形式开展检查。

(五)推行稽查辅导服务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要积极向被查对象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对于政策明确、无歧义的,应及时答复;对于政策不明确、难以掌握的,应在请示有关业务部门后,予以答复;也可与相应的征收管理单位联合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说明。

(六)抓实稽查意见反馈

1.检查人员应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编制《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送达被查对象,并认真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对其合法要求要予以采纳。《税务稽查意见反馈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及违反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被查对象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时间。经检查,被查对象无涉税问题的,可以不下达《稽查意见反馈书》。

2.检查人员在检查环节收集的被查对象提供的所有陈述、申辩材料及涉税情况说明,必须完整地随稽查资料一同报送审理部门。

3.对署名举报的案件,在检查工作结束前,举报人要求反馈意见的,应将检查情况向举报人通报,征求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检查结束后,举报人要求反馈结果的,要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七)规范稽查审理

1.实施分类审理。对稽查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方式的审理:一般案件由审理部门直接审理,复杂案件由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各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2.试行公开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实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对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可以采取集中会议审理,参与检查的人员可列席审理会,也可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或纳税人参加;对有影响的案件,可以试行公开庭审式方式,充分听取被查对象的意见。

(八)实行查后纳税建议

1.在税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针对被检查单位账务处理不规范之处及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少交税收等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避免今后出现同类问题。

2.案件执行完毕,稽查局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向有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促进税收征管。3.建立管查互动机制。稽查局要定期收集归纳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并通过管查互动平台提供给所属税务局,由其督促相关征管部门进行改进。

(九)开展稽查回访沟通

稽查局应按月实地走访被查对象。认真听取被查单位对稽查局及稽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回访由监察岗人员和指定的非本案的检查人员进行,必要时要邀请本级国税局的监察、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回访抽样比例原则上应达到本期结案案件的20%。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汇总,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承诺的部门及个人不良执法行为,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公告结果。

查后回访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的建议。

每个案件的回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需要延长回访时间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回访人员要严格遵守税务工作人员“五要十不准”及监察工作纪律。

(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稽查局应当通过设立监督台、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便于纳税人和群众监督稽查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结合行风评议,收集社会各界对“阳光稽查”实施情况的反映,确保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构建阳光稽查新机制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行以执法、服务、监督、公开为主要内容的“阳光稽查”,有利于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检查结果的公正性;有利于稽查部门推进稽查执法标准化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提高稽查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征纳双方信息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双方税法遵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将推进“阳光稽查”建设作为一项长期

性工作,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市国税局成立由胡宏新局长任组长,周庆原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阳光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稽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抓好宣传动员和考核督办,保证“阳光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机制,保证实施。“阳光稽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稽查各环节相关工作制度,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级稽查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做到培训上岗,文明执法,为推行“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提供基础保障。要加强工作统筹,周密部署,把推行“阳光稽查”与“学习贯彻十八,争创发展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抓学习、抓作风、抓环境、促跨越”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按照省局“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安排,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市局对阳光稽查工作实行重点项目管理,定期点评和督办,并将适时对各地推行和遵循“阳光稽查”工作规范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国税机关也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工作调研,对推进“阳光稽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善于分析总结,不断探索、充实完善实施方案。要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加强交流,不断推进“阳光稽查”工作。

篇二: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为整合国、地税稽查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要求,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制定《**市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通过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国、地税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联合稽查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国、地税稽查局正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

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分步骤、分阶段制定以下目标:

(一)第一阶段:起始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组织领导机制;

2、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3、建立国、地税联合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4、建立国、地税联合办案制度。

实施年度:2012年

(二)第二阶段:深化阶段

具体目标是:

1、制定年度联合稽查计划;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信息;

3、在不同环节积极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3年

(三)第三阶段:提高阶段

具体目标是:

1、总结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经验;

2、完善国、地税联合稽查方案;

3、推广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

实施年度:2014年

四、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各协作事项切实有效的运转,国、地税稽查局在双方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根据领导

小组组长轮值制的原则,互相协作。双方分别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作为牵头联络科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二)统筹计划和安排稽查工作。在上级稽查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稽查行业、重点稽查项目的基础上,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协商制定本级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协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时间安排、检查实施方式和检查成果交换。

(三)完善制度和规划。以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为基础,双方紧密结合实际共同研究磋商,全面完善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换制度、联合办案管理制度等。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开始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双方相互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及各类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方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涉税问题进行相互反馈,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特点等。

2、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或者即时交换信息,达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目的。对受理涉税检举、大要案查处、处理处罚决定等涉及对方的信息定期交流传递或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地税稽查局相互转办的税务违法案件,被转办方及时安排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向转办方书面反馈。双方应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

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

3、建立联合办案工作制度。对上级交办、涉税检举案件、以及涉及双方管辖范围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需联合检查的,由主要缴纳税种方牵头人召集对方协商,商请对方及时介入,开展国地税联合检查。对上级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工作,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共同的检查方案,统一检查的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统一部署实施。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联合检查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双方统一制订检查方案,分别下发《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各自抽调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统一取证、分工负责,对涉及国、地双方的共同证据取证时一式两份、一证两用。若发现重大涉及对方税收违法事项时,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给对方。国地双方各自进行案件审理,独立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相互抄送副本。经双方商议拟联合检查的,应制作《**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案审批表》,经各自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四)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方式。在条件成熟时,对税务总局部署的专项、专案检查、联合检查,国地税稽查局共同开展入户检查、调账、取证,在稽查结束之后,由国地税稽查局各自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统一检查报告。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户,除案件线索不清列入暂存待查的外,原则上都应将自己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如双方都收到同一对象举报的,应进行联合检查。如

只一方收到举报的,由收到举报的一方负责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偷、逃、骗、抗税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突出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共同曝光。

(五)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联合稽查工作中,根据案件的检查和结案情况,不断归纳总结联合稽查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改进和完善,并在全市各级税务稽查机关推广。

(六)其它事项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有关规章制度,对双方协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按各自系统内授权和有关内控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处理。

2、双方对提供的各类数据和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3、双方应主动协调各自下属部门,积极配合对方开展相关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盖 章)(盖 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

篇三:2015年度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七大思路

2015年度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七大思路

2015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备受各界涉税经理人的关注。全国就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了,其中涉及到三项指令性检查项目有出口退税、黄金交易、资本交易事项;三项指导性检查项目有房地产建筑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盈利性教育培训)和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也是全国稽查工作要点;还有就是国地税联动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

自此,资本交易的涉税风险及其应对话题再一次地被高频率提及。据此,本次小编整理了其中应对税务稽查的七大思路,供更多财税同行参考,欢迎进一步补充。

应对思路一:了解税务稽查的方法以及思路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有正在或将要进行的资本交易事项在2015年税务稽查的重点稽查范围中,若有,先相应的考量一下做这些交易事项可能带来哪些税务影响。

应对思路二:回应税务机关的质询

企业在回应税务机关质询时一定要谨慎。在回应质询之前,先想想之前的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已经有过多次或非正式的拜访,是否已经通过企业内部人员了解了部分内部事项。

在进行正式的税务稽查之前,或者说企业在回答税务机关质询的时候,企业要内部先做一个共同口径,以免发生税务稽查时的应对跟前期税务机关拜访时的应对产生不一致。

应对思路三:准备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企业在递交相关的资料或者文件给税务局前时,先做一个谨慎的前期筛选,可以先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核提交的资料中是否存在一些不合规的事项。

应对思路四:与税务机关磋商涉税问题的立场

企业与税务人员对接的人员需具备一定的税法基础,深入研究相应的法规之后再去跟税务局沟通,在协调的时候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应对思路五:与税务机关讨论涉税金额的判定

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法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税务稽查立案、税务局发现问题之后,企业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特别是对涉税金额的沟通,争取免去或者减少相应的罚款或滞纳金,或在需要调整收入时只补所得税而不补流转税。

应对思路六:减少可能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1、企业可向税务局咨询是否可以走特殊流程;

2、可通过采取自查的形式补缴相应的税款;

3、将以前年度的一些欠税事项在当年做纳税调整,以避免额外的罚款和滞纳金。

应对思路七:应对不利的稽查结果

通常情况下,在一般的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查补的税款不会很多,主要就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或者一些不能列支的费用等事项做一些调整。但资本交易税务稽查的案件需要补缴的税款税额巨大,若企业被稽查认定补缴税款,此时企业还可结合自身的运营状况跟税务局协调,争取分期或者延期补缴相应的税款。

延伸补充:

补充一:细节决定成败

在税务稽查的时候,可能税务稽查人员不会只是询问高级管理人员,除了税务总监,税务局可能会采访企业的人事、物流人员,因为有些被采访的人不了解这些税务事项,从而披露了一些不是很必要或者不是很准确的信息给税务局,从而导致了正式的税务稽查立案。建议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时,最好由高层亲自接待,做好细节工作。

补充二: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术业有专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单独的去设立一个税务部门,或招聘相应的税务专员,有些企业可能自身不是财务方面的专家,没有税法方面的知识。在应对税务稽查的时候,企业可以考虑向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去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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