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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宪法宣誓主持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9 06:09:09 | 移动端:人大宪法宣誓主持词

篇一:宪法宣誓誓词出台过程1

宪法宣誓誓词出台过程

2015-07-02 02:53:09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侯少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安全法,****签署第29号**令予以公布。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宪法宣誓制度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 侯少卿)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向宪法宣誓?对比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昨天审议通过的《决定》对于宣誓范围、宣誓场所、宣誓仪式如何组织等,均未有改动。宣誓范围仍然是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宣誓场所的要求也是“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草案的65字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修改后的70字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篇二:主持词

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是“12.4”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五个国家法治宣传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12.4”国家宪法日集中法治宣传暨向宪法宣誓活动,不仅是一个重要仪式,更是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具体表现,目的就是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全旗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是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只有做到让宪法思维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才能为全旗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现在,向宪法宣誓活动开始,请大家右手握拳上举,跟随我宣读誓词。

篇三:宪法宣誓制度(上传)

XX市XX区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6年某月某日区某某届多少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XX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XX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职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团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局长、主任;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 - 1 -

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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