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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律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5:59:53 | 移动端:即墨律师

篇一:李秋兰等诉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李秋兰等诉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秋兰。

委托代理人杨为信,系上诉人李秋兰之夫。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大为,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云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宫兆波。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新本。

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秋兰、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原审被告宫兆波、陈新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则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李蕾、齐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对。上诉人李秋兰的委托代理人杨为信、刘建国,上诉人电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卫国,被上诉人塑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原审被告宫兆波、陈新的委托代理从周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秋兰在一审中诉称,2008年5月,李秋兰与陈新本、宫兆波订立临时口头租赁协议,约定李秋兰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村南厂房的东西厢房和四间正房及相应场地出租与陈新本和宫兆波,月租金为5000元,租期为不定期。2011年1月2日,李秋兰明确告知宫兆波、陈新本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出租的房屋及场地,并收取了宫兆波和陈新本从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年底的租赁费95000元。李秋兰要求宫兆波和陈新本腾出场地及房屋,宫兆波和陈新本以是电镀公司职工为由拒不腾出,且李秋兰得知塑胶公司将上述房屋租与电镀公司,因此李秋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塑胶公司与电镀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李秋兰的房屋及相应场地。2、塑胶公司支付李秋兰自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租赁费84000元(按照每年18000元计算),电镀公司、宫兆波、陈新本支付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的租赁费118400元(评估价格)。后李秋兰增加诉讼请求,以塑胶公司从1998年就使用该厂房为由,要求塑胶公司支付从1998年至2003年8月31日的租赁费78000元(18000元/年X5年-12000元)。塑胶公司在一审中辩称,1、当初使用土地是李秋兰和塑胶公司约定双方共同租赁使用并各自承担一半的土地租赁费4000元/年,塑胶公司在使用土地范围内自行投资建设了厂房,双方自始至终是合租关系,塑胶公司即使应当交纳也只是交纳从2003年之后的一半土

地租赁费,而不是厂房租赁费。正是基于塑胶公司交纳一半的土地租赁费,并出资建了部分厂房,因此塑胶公司才与电镀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电镀公司的租赁费也只缴纳到2007年3月份。2、李秋兰明确表示从2008年初李秋兰将厂房出租给了宫兆波、陈新本,并收取租赁费18万元,塑胶公司认为李秋兰无权收取全部租赁费。3、现在李秋兰又向塑胶公司主张2008年之前的租赁费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应当予以驳回。

电镀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第三人无权就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应予以驳回。根据李秋兰陈述,宫兆波、陈新本已经支付李秋兰18万元的租赁费,如按照每年18000元计算,电镀公司的使用远未到期,因此请求驳回李秋兰的诉讼请求。对于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的租赁费,电镀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普通厂房而不应当按照电镀厂房计算。

宫兆波、陈新本在一审中辩称,宫兆波、陈新本是电镀公司的工作人员,宫兆波和陈新本从未与李秋兰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请求驳回李秋兰对宫兆波、陈新本的起诉。

反诉原告塑胶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李秋兰与塑胶公司共同租赁本案争议土地,塑胶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部分厂房,李秋兰从2008年初将厂房出租给了宫兆波、陈新本,并收取租赁费18万元,塑胶公司认为李秋兰无权收取全部租赁费,因此主张返还给塑胶公司房屋占用费10000元,后变更反诉请求,以投资建房为由要求李秋兰赔偿塑胶公司房屋损失68325.4元。

李秋兰在一审中辩称,塑胶公司加盖的房屋是塑胶公司用李秋兰的租金盖的,因此对于塑胶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原审查明,1997年开始,李秋兰使用本案涉案土地。2002年12月31日,李秋兰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庙头村委)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协议约定庙头村委将庙头村南2亩场地(东至电镀厂墙外根、西至院墙外根、南至院墙外根、北至墙外根)出租与原告,租期为3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年交租金8000元。2006-2008年,李秋兰与庙头村委未签订合同,但租赁费都由李秋兰交纳。2008年12月29日,李秋兰与庙头村委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庙头村委将庙头村南

2.5亩场地(东至电镀厂墙外根、西至院墙外根、南至院墙外根、北至墙外根)出租与李秋兰,自2009年1月1日起,每年承包费为12500元。

2000年,塑胶公司搬入该场地,并于2001年以塑胶公司名义交庙头村委租赁费4000元,2002年、2003年每年为正大氧化厂(为原告方所经营的厂子)代缴租赁费4000元。2002年起,征得李秋兰同意,塑胶公司在该场地拆盖房屋,新建东厢房8间及厕所,将配电室拆除新建南屋2间,将西厢房厕所拆除,新建2间房屋,并另建厕所。

2003年9月1日,塑胶公司与电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将涉案厂房(包含:东房、西房、北房)租与电镀公司,租期为二十年,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租赁费为每年18000元。签订协议后,电镀公司搬入该场地,使用至今。宫兆波、陈新本为电镀公司职工,使用厂房为电镀公司安排。

上述房屋均无办理审批手续。

电镀公司、塑胶公司、宫兆波、陈新本对李秋兰主张每月5000元的租赁费有异议。经李秋兰申请,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厂的东西厢房及正方四间房屋租金进行评估,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的厂房租金为118400元。对此宫兆波、陈新本、电镀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普通厂房进行评估,而不应当按照电镀行业进行评估。李秋兰支付鉴定费2400元。

2013年8月23日,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确定该厂房总面积为387.43平方米,其中正房为59.5平方米,东厢房面积为160.75平方米,西厢房分界线北侧面积为

40.51平方米,南侧为126.67平方米。

对于塑胶公司加盖部分房屋的花费,李秋兰提交一份汇总表,表明塑胶公司共建262.7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60元,共计68325.4元。对此塑胶公司予以认可。

原审认为,塑胶公司认为与李秋兰是共同租赁土地,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塑胶公司该辩解原审不予采纳。本案争议土地为李秋兰个人租赁,塑胶公司擅自出租,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追认,同时,本案争议的房屋无相关行政单位的审批,因此塑胶公司与电镀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现该土地与厂房由电镀公司占有使用,应当腾出。对于李秋兰要求塑胶公司支付从1998年至2008年5月1日的租赁费,本案争议房屋均无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其主张的应当为房屋占有使用费,而非租赁费。对于该费用,原审认为塑胶公司在李秋兰处经营经李秋兰同意,双方之间未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约定租金,同时,也超出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李秋兰要求塑胶公司支付自1998年至2008年5月1日的租赁费162000元(84000元+78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李秋兰要求电镀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的租赁费,该租赁协议虽然无效,但电镀公司一直使用争议房屋,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对于电镀公司认为该厂房评估应当按照普通厂房评估,原审认为电镀公司使用该厂房从事电镀行业,应当按照电镀厂房标准评估。同时应当扣除塑胶公司建设房屋的面积,根据评估电镀公司使用的房屋面积为387.43平方米,其中塑胶公司建设房屋共201.26平方米,按照比例,电镀公司应当支付的占有使用费为56894.2元。对于塑胶公司要求的房屋损失,原审认为该房屋虽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但毕竟经李秋兰同意,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塑胶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由李秋兰承担30%为宜,因此李秋兰应当赔偿塑胶公司20497.6元(68325.4元X30%)。对于宫兆波、陈新本占有厂房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电镀公司承担。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与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2003年9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腾出房屋与土地;二、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秋兰房屋占有使用费56894.2元;三、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秋兰鉴定费1153元;四、李秋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即墨市通济塑胶有限公司房屋损失20497.6元;五、驳回李秋兰对宫兆波、陈新本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6元,由李秋兰负担4284元、青岛即墨市潮海电镀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反诉费754元,由塑胶公司承担527.8元,李秋兰承担226.2元。

上诉人李秋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电镀公司于三个月内腾出房屋时间过长,应当改判为10日内腾出房屋。塑胶公司与电镀公司于2003年9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塑胶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租赁费是损害李秋兰的利益而获取的非法所得,李秋兰请求返还162000元租赁费,理应获得支持。电镀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租赁费116400元,塑胶公司所建房屋虽经李秋兰同意,但塑胶公司是自愿建房,是为自己租赁李秋兰土地期间自己使用,是无偿建造,李秋兰从未承诺予以补偿。塑胶公司建房也是其为进行经营而自愿付出的成本,一审法院判决李秋兰承担房屋损失费,并按比例判决电镀公司承担租赁费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电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出房屋与土地;2、电镀公司、宫兆波、陈新本连带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租赁费(房屋、土地占有使用费)118400元;3、塑胶公司返还租赁费(1998年至2008年5月1日期间)162000元;4、撤销原审判决第4项。

被上诉人塑胶公司辩称,李秋兰在上诉状中自认土地房屋是其个人租赁,本案案由是返

还原物,通过原审查明涉案土地是租赁庙头村委的临时用地,因此李秋兰应提交证据证实其与庙头村委一直在履行租赁协议。但李秋兰仅是口头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土地是临时用地,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庙头村委交纳租赁费单据,仅提供了部分租赁费单据,涉案土地租赁费单据不连续,因此李秋兰作为原告自认是租赁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其与庙头村委在履行租赁合同,因此李秋兰要求返还原物的主体不适格。返还原物的主体应为庙头村委。即使因土地房屋未经权力机关登记,属无效合同,也应给实际使用人必要的腾出时间,原审确定三个月作为搬迁时间并不多。

被上诉人电镀公司辩称,李秋兰与塑胶公司是合租土地,塑胶公司开始也按约交纳了3年土地租赁费,租赁土地上的大部分房屋经李秋兰同意后由塑胶公司投资建设,双方没有约定且事实上也不存在塑胶公司向李秋兰交纳租赁费的问题。另,李秋兰主张1998年-2008年5月份的租赁费已经严重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关于李秋兰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是塑胶公司投资建设,一审中李秋兰也明确表示同意塑胶公司投资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扩建造价费用李秋兰应予赔偿。被上诉人宫兆波、陈新本辩称,二人系职务行为。

上诉人电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李秋兰在原审中自认,电镀公司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租赁费已经全部交清,潮海公司已经支付18万元。后其又自认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2日期间租赁费应为95000元。对上述期间租赁费电镀公司已经全部付清的事实,电镀公司予以认可,但对李秋兰主张年租赁费5000元的标准,电镀公司不予认可,仅有李秋兰的单方陈述。实际上,李秋兰对电镀公司与塑胶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赁费18000元的标准是知情的,通过在原审中李秋兰要求塑胶公司支付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84000元即可证实。另外,按照社会生活常理,主张是自己所有的厂房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厂房已经被他人多年使用的事实也不可能不知情。但原审对该期间按何种收费标准的事实未予查明,对于电镀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向李秋兰予交的款项未做评判,即使按照评估的标准,电镀公司也额外多交33170元。原审以涉案厂房从事电镀行业,即应按电镀行业标准评估厂房使用费的认定明显荒谬。在2003年,李秋兰将厂房让渡与给塑胶公司后,是塑胶公司根据其生产需要对厂房予以改造,显然是为其塑胶生产,在塑胶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潮海公司时,该厂房仅为简易厂房,显然不是电镀用厂房,是电镀公司本着20年期限利益对厂房予以改造,花费巨资将厂房改造成电镀用房。涉案厂房周边框架厂房出租价格仅为每平方米60-80元/年。经营何种行业是电镀公司自己的努力及能力,该厂房本身并不具备或持有特种行业经营资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电镀公司与塑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初并不知道李秋兰与塑胶公司之间的关系。电镀公司属于善意承租人,即使确认李秋兰对电镀公司与塑胶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予认可,依法认定为无效,李秋兰有权申请对租赁价格另行评估,但评估结果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的不利后果,不是因电镀公司原因造成,依法亦不应由电镀公司承担。由此导致原审判决适用标准不统一。按原审对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1日的判决逻辑,即使按李秋兰主张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期间的租赁费95000元,电镀公司应向李秋兰交付的应为32509元,电镀公司已经预付18万元,减除32509元,减除56894元,李秋兰尚应返还电镀公司使用费90587元。李秋兰提交的仅是其与庙头村委的临时用地合同,该合同并未提交其作为物权权利人特号是地上物的所有权人的证据,原审据李秋兰和塑胶公司认可的事实即认定地上物属李秋兰和塑胶公司所有,依据明显不足,难以保证不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亦难排除借用法院之手达到对违法建筑物确认所有权的非法目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秋兰对电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返还多余的占有使用费。

被上诉人李秋兰辩称,电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否认使用租赁李秋兰的房屋双方

约定的价格,法院委托物价部门评估符合法律规定,虽然一审中电镀公司的申请被驳回,但一审中出现的评估报告也已生效,法律上无任何瑕疵,该结论应为法院采信。电镀公司和塑胶公司合同无效,二公司系恶意串通,因该租赁合同取得的利益因给李秋兰造成损失,完全应由导致合同无效的两公司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塑胶公司辩称,塑胶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电镀公司的问题在前案一审庭审中李秋兰明确表示在2004年6月就知道此事,且李秋兰当时明确表示从2008年初其本人就将厂房另行租赁给他人。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转租应是合法有效的。李秋兰在前案庭审中表示从2008年至2011年向电镀公司收取18万元租赁费,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大部分属于塑胶公司投资建设,因此李秋兰收取的18万元租赁费大部分应属于塑胶公司所有,塑胶公司保留起诉李秋兰要求返还其多占部分的租赁费。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塑胶公司投资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对此塑胶公司愿意将违法建筑拆除。一审判决实际上变相认定违法建筑归李秋兰所有,这是错误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原审被告宫兆波、陈新本对潮海公司的上诉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李秋兰提交庙头村委于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自李秋兰买下正大氧化厂至今,一直履行与该村委签订的土地临时租赁合同协议,每年两次向村委上交青苗补偿费。塑胶公司提交该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于2001年5月14日变更住所地,由即墨市和平二区西侧3号变更为即墨市烟青路南端西侧。塑胶公司主张其系自2000年年底入驻涉案土地,此后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李秋兰有异议,认为塑胶公司自1998年起便已入驻涉案土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李秋兰的主张,其索要的租金分为以下3部分:1、1998年塑胶公司入驻涉案土地之时至2003年8月31日塑胶公司将厂房土地转租电镀公司之时;2、2003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李秋兰承接塑胶公司的权利直接向电镀公司收取租赁费之时;3、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一审鉴定期间)。上述第1、2时间段的租金,李秋兰系向塑胶公司主张,上述第3时间段的租金李秋兰系向电镀公司主张。上述第2、3时间段之间即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李秋兰主张已经从宫兆波、陈新本处收取该期间租赁费18万元,包括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租赁费8万元;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赁费6万元;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8个月)期间每月租赁费5000元,计4万元。电镀公司认为宫兆波与陈新本系其职工,对于已经支付李秋兰租赁费18万元无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付款凭证和收款收据。

另查明,李秋兰曾以宫兆波、陈新本为被告向原审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原审法院追加塑胶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李秋兰于2012年9月21日撤回起诉。该案审理过程中,塑胶公司向法庭提交李秋兰之夫杨为信于2003年5月14日出具的1万元欠条,于2004年1月15日出具的6万元借条,李秋兰对于向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二审中亦承认该款并未直接清偿,但主张2008年时根据李秋兰的计算,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已基本可以与租金相抵,而且塑胶公司已经不在涉案场地上经营,因此口头解除与塑胶公司的租赁合同。

再查明,塑胶公司和李秋兰均认可塑胶公司于2003年从涉案土地搬离,但双方未进行交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李秋兰对于涉案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二、李秋兰与塑胶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三、电镀公司应以何标准向李秋兰支付使用费;四、塑胶公司主张的房屋损失应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人系庙头村委,根据庙头村委与李秋

篇二:打造诚信即墨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诚信问题的调查报告

日前,我市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全面建成覆盖社会治理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新模式,培育即墨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时值酷暑,诚信的热度随着温度的升高也在不断攀登,向社会注入了信心与力量。

诚信,是经济发展之基,城市治理之本,社会文明之源。在即墨这座千年商都,诚信正深入这座城市的骨髓与血脉,化作公众的一种本能品德,成为即墨这座城市的基石。目前,针对我市市民诚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总结,结果令人欣喜。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市一直拥有诚信这张名片,正逐渐迈向诚信高地。纵观当今即墨诚信人物,都将诚信作为自己的基本道德规范,企业商家,都奉行诚信为生命之魂。就个人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体现的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城市而言,诚信代表的是一个城市的文化和修养,它是一座城市的名片,等同于它发展的机遇。就社会而言,诚信代表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诚信缺失将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就国家而言,诚信是立国之本,是其繁荣昌盛、自强自立的基础。

二、我市诚信现状

(一)、居民诚信意识在逐步提高。大信镇的一家“无人售菜亭”,店面不大,十几平方米,没有店员,只有摆放着蔬菜的货架和储存鸡鸭鹅肉的冰柜。自15年1月开张以来,每天卖出蔬菜400 多份,营业额逐渐上升,菜钱一分没少。公民能够自觉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践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传承文明,践行美德,弘扬正气。

(二)、社会失信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事”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全球舆论环境日趋复杂,意识形态相互较量日趋激烈,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更加多样化。网购从“买买买”

到“退退退”, 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信用欺诈防不胜防,假新闻假广告层出不穷??诚信的缺失,不文明现象的发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不诚信事件频频刷屏,动摇了人们良善本性中对真诚的坚守。

(三)、我市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日前,我市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方案送各个法律、各部门的管理政策、行业组织的自律规定与惯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个人自律等方面的信用规则明确下来,从“小信”入手,从而构筑城市的“大信”。让诚信从自我约束变为制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诚信,令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三、调查活动的意义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诚信是每个人、每个企业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诚信是人们应当有的生存和发展理念之一。诚信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发展事业服务社会的机遇。只有当我们对于诚信的修养提高了,我们的人生才有可能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抓住每一个宝贵的人生际遇,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让社会更加绚丽多彩。

四、打造诚信社会所要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本次的调查数据分析后,可以发现,当今社会人们对诚信有较高的期待,但对诚信的作用发挥缺乏信心。主要是由于当今社会上“企业作假”、“律师说假”、“商家造假”等一些不良现象屡禁不止,人们易受到消极方面的影响,对社会的不良现象感到困惑,把握不住社会的主流。而我们面对这样的事实,不禁要问这个社会为什么把诚信抛弃了。怎样才能把失落的诚心找回来!

五、建议

(一)加大对居民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一定的活动,如社区诚信晚会、发放宣传单、定期评选出社区的“诚信之星”等,加大诚信教育宣传力度,引导人们向诚信典型学习,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道德素养。众深刻认识“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诚信为本,信誉是金”、“言必信,行必果”、“信誉高于一切”的道理,提高在面临诚信与个人行为矛盾时的道德水平,使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逐

步得到改善,最终形成一种“诚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二)在大力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社会诚信机制的步伐。当社会其他成员普遍不讲诚信时,建立诚信机制,是解决诚信问题的有效手段。只有从体制上不断提高诚信的保障力度,才能对人们有效地实施诚信行为的最好的约束。

(三)由征信机构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在征信机构建立的“诚信档案”里,个人、企业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的贷款记录、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将会变得透明。通过公正透明的查询制度,用规范化的管理保障个人利益的正当收益,鼓励人们实施诚信行为。

(四)加快诚信建设的法制化进程,用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严惩不诚信行为。当发生不诚信行为时,引导受害者应以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向征信机构检举不诚信者牞把其不诚信行为记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篇三:反传销联盟统计出来的中国传销地图

反传销联盟统计出来的中国传销地图

传销有三种表现形式:“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主要类型包括以下三种:有打着“网络营销”、“人际网络”、“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网络销售”、“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谎称“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从甲地到乙地)非法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拉人头”传销(异地邀约,俗称‘老鼠会’);有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店铺”、“网络电话”、“网赚”、“基金”、“网络教育”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的网上传销;有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传销行为的传销公司(目前在中国最多)。

在这三类传销模式中,尤以“拉人头”的异地邀约传销(简称‘异地传销’)危害最为严重,通过人身、精神、资金等达到控制的目的。当新人刚被骗到异地后,不让打电话、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也不让看电视、报纸,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密集地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唤起人们对金钱扭曲的追求,传销人员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不以欺骗为辱,反以此为荣,毫无诚信,破坏了人与人的信任资源,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导致很多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传销组织组织严密,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发展迅猛,以几何级数层层制造骗人者和受骗者。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传销违法犯罪‘经济邪教’的本质日益凸现,打击传销已迫在眉睫!

“异地传销”从业人员正在从农民、下岗工人、大学生、退伍军人这些传销的主流群体扩展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干部、演艺人员、记者、律师、甚至研究生、博士生、教授,参与人员不分地域,沿海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老板、白领,北京人、上海人、天津人,都趋之若鹜。

现在全国除了西藏外,所有省份都活跃着“异地传销”的身影,目前全国参与“异地传销”的人员至少上千万,数目触目惊心。全国传销猖獗的省市有:广西、河北、山东、天津、河南、安徽、陕西、广东、湖北、湖南、辽宁、江西、贵州、云南、山西、江苏、吉林、浙江、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等省份的大部分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市,均聚集了数万乃至十万的传销份子。

每个省市传销人员分布如下:

广西:

南宁(主要集中在大沙田、仙葫开发区、宾阳、武鸣、隆安等地,加起来有10万之众)北海(城区各小区密布,大约有10万之多)

贵港(来自这里的求助特别多,看来不排第三还不行)

来宾(曾今的传销之都,现在依然是‘连锁销售’的革命圣地,接到亲人朋友被骗这里的求助电话依然很多)

桂林(传销组织主要分布在临桂、灵川两县,市区也有,荔浦、兴安、龙胜、永福等县均有传销活动,可谓遍地开花)

玉林(因央视对该市传销的曝光而闻名全国,政府的打传力度在广西来说还算不错,不过传销仍然很多,打传的同志们仍需努力,北流的传销也应引起重视)

柳州(四周邻近的城市传销都很猖獗,自然也少不了)

广西比较猖獗的城市还有:梧州、贺州、河池、钦州、防城港、东兴、宜州、百色等

广西传销从“连锁销售”最初投资几千到数万元,再到“资本运作”的69800元,甚至数十万元,越玩越大。传销的一个新动向,很多沿海一带的老板和富人也卷入了这场金钱的游戏,“资本运作”已没有产品和公司,

一份69800元,可以买好几份,再找3个下线,这种金融传销损失更大,有的都投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确实触目惊心。传销已不再仅仅是穷人玩的游戏,正在向高层次、高智商、高学历、高投入方面发展,值得我们全社会关注。

河北:

保定(不仅市区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传销密布,所辖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州市、满城县、徐水县等县市传销也异常猖獗,而且在2007年保定市区接连发生两起传销人员围攻工商所、派出所的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可见传销在当地是何等猖獗)

廊坊(离首都北京很近,交通便利,是传销组织的乐园,廊坊市区的传销很猖獗,所辖霸州市、三河市、香河县、固安县等市县也是传销的重灾区)

邯郸(传销活动主要集中在市内三区、开发区和邯郸县,邯郸县在2007年8月也曾发生传销人员围攻派出所,打伤县公安局长的暴力抗法事件,该县公安局在今年7至9月接连摧毁两个以销售“丹妮”和“美兰”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网络,据了解,这是目前河北警方查获的最大的两起非法传销案,涉案金额数亿元。截至目前,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47名,其中A级头目6名,B级头目29名,端掉传销窝点309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万多人次,解救被传销团伙控制人员1023人。)

河北省传销比较猖獗的城市还有沧州、石家庄、邢台、唐山、秦皇岛、衡水、承德、张家口。

河北传销属于北方打着“网络营销”旗号的传销组织(简称‘北方传销’),异地邀约,吃大锅饭、睡地铺,以三商法、五级三阶制(有的叫六级四晋制或日式级差制及其类似的制度,代表制度有出局制、超越制、回归制等)为制度,上线款(入门费)主要有2900元和3900元两种,传销组织名称比较杂乱,有“婷莱雅”、“贵州红跃”(现已改名‘贵州山霸’或‘香港山霸’)、“广州天翼‘蝶贝蕾’”、“本溪中绿”、“青岛旭日”、“厦门迈得利”(产品‘梦丽雅’)、“广东艾圣”等

广东:

广东传销异常猖獗,分两部分:东部主要是打着“网络销售”旗号的传销组织,集中在东莞、清远、佛山、广州(增城、从化、花都)、韶关、河源、中山、惠州等地,骗的都是大学生、退伍军人等,对人身、精神控制更加严厉,洗脑更彻底,有的深陷其中达三、四年之久。有的传销组织通过“网上招聘”欺骗陌生人加入,手段恶劣,并伴有暴力、非法拘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伤害甚大。

广东西部主要是打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分布在茂名(市区、高州、化州)、湛江、阳江、肇庆等地,投资大,损失惨重。

广东的“众力源”、“亮碧思”传销也甚嚣尘上,需引起关注!

山东:

青岛(主要分布在胶州、莱西、胶南、即墨、平度等几个县级市)

淄博(该市警方曾破获“408”特大传销案,涉及全国11个省市的10多万人,涉案金额超过了3亿元,是当时国内公安机关破获的规模最大的一起非法传销案,不过传销并未绝迹,现在依然猖獗)

枣庄、潍坊、威海(包括乳山、文登)、烟台、菏泽、聊城、德州、泰安、临沂、日照、兖州、济宁、莱芜等

山东是“武汉新田”传销的大本营,兔子不吃窝边草,但是山东的传销好多都是骗的本省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山东“胜利油田”的一个附属企业被“武汉新田”传销骗得差点停

产,因为这家厂的员工都被骗去做传销了,由此可见山东传销是何等猖獗。

山东的传销组织除了“武汉新田”,还有假天狮、“多美姿”、“海之慧”

天津:

主要集中在静海县、蓟县、武清区、西青区、大港区、塘沽区等

天津是“北方传销”的大本营,东北、河北、山东传销交汇于此,是“贵州红跃”的老巢,在这里麇集的传销组织有香港(贵州)山霸、“本溪中绿”(有的已改为‘北京中绿’)、“参美天赐康”、“沈阳协和”、“蝶贝蕾”、“伊达兴全”、“辽宁东升药业”、“厦门迈得利”(产品‘梦丽雅’)等,很多传销网头藏身在这里,长期以来是一个安全避风港。

河南:

河南的传销组织的分布情况:开封、商丘、新乡、安阳、三门峡、驻马店、漯河、南阳、信阳、周口、洛阳、平顶山、焦作、许昌、郑州、新郑、鹤壁等一带

河南全省以假天狮(入门费2800元)传销为主,几乎遍布全省,还有“武汉新田”、“香港(贵州)山霸”、“沈阳协和”等传销组织

安徽:

淮南(传销主要聚集在田家庵区舜耕镇赵圩村、青丰村、上郑村、洞山村,国庆街道,朝阳街道,以假天狮为主。几乎两三天就能接到一起被骗淮南传销家属的求助,他们的子女、亲人、朋友被困淮南传销窝,一切联系中断,求助当地执法部门,工商很无奈,公安又不管,他们为寻找自己的亲人肝肠寸断,日夜难眠。恐怖的淮南传销,伴随着非法拘禁等暴力倾向,导致被骗者被打伤打死、跳楼伤亡等事件屡见不鲜。我们的呼吁和媒体的曝光终于换来淮南执法部门迟来的打传风暴,但是仍然不尽如人意,淮南传销还在不断地害人,期望当地政府能彻底铲除这颗毒瘤,不要一阵风地消极应付。)

安徽传销猖獗的地区还有:阜阳、蚌埠、淮北、宿州、亳州、滁州、安庆、铜陵等,安徽传销组织有假天狮、“武汉新田”、“广州天翼”、“黄氏顺兴” (‘海之慧’)、 “参美天赐康”等

陕西:

西安(传销主要聚居区:未央区、经济开发区、东郊、西郊,还有郊外的临潼、灞桥也很猖獗。最近西安执法部门开始打击传销,宣传机器一浪高过一浪,但是简单的驱散解决不了问题,长期的纵容已自食恶果,迟来的阻击战,看来已很难阻挡传销蔓延的势头)

渭南(来自全国各地的传销人员大量聚集渭南,并曾多次发生被骗传销跳楼死亡、传销者自杀、甚至袭警的恶性事件,今年7月发生传销分子冲击工商所,打伤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影响恶劣。虽然有关部门多次打击,但是仍旧是‘治标不治本’,渭南传销依然很猖獗。我们不得不反思:没有平日的放任,哪来如今的嚣张?)

陕西传销猖獗的城市还有:宝鸡、安康、汉中、咸阳(包括杨陵)、商洛等。

陕西在2005年前几乎没有“异地传销”,2006年开始在西安“蓬勃发展”,现在全省已是假天狮传销的大本营,“武汉新田”传销也不少。

湖北:

武汉 武汉的传销份子多达七万之多,主要分布在盘龙城、常青花园、百步亭花园、后湖、南湖花园、城郊结合部,多数以南派传销为主

襄樊(包括襄阳、枣阳、老河口,笔者和反传销联盟的同事多次去襄樊解救传销人员,目睹了当地传销的盛况:传销课堂就开在居民楼里,一个楼门里就有6、7个传销课堂,人数达数百人,在全国绝无就有吧!)

湖北传销猖獗的城市还有:宜昌(包括下辖的宜都)、孝感、随州、十堰、荆门、荆州、黄石(包括大冶)、鄂州、黄冈、咸宁(包括赤壁)等。

全省的传销组织主要还是假天狮,另外还有“贵州红跃”的余孽,现在湖北还是“北方

传销”和南方“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会师之地,荆州、荆门、襄樊、鄂州等地也有很多做“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

湖南:

湖南比较猖獗的城市有株洲、岳阳、常德、衡阳、怀化、永州、益阳、邵阳、娄底、湘潭、吉首、郴州、浏阳

湖南也是“北方传销”和南方“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会师之地,因为靠近广西,所以近水楼台先得月,广西的“特产”“连锁销售”最先扎根的就是永州、衡阳等市,后来北方的假天狮也发展到岳阳、株洲、常德、怀化等市

辽宁:

辽宁比较猖獗的城市有营口(包括大石桥)、盘锦、鞍山(包括海城)、本溪、葫芦岛、大连(金州、普兰店、瓦房店、庄河)、辽阳、锦州、朝阳、铁岭、抚顺、沈阳(苏家屯、新民)

辽宁的传销组织有:贵州红跃(现为贵州山霸)、上海栩腾(‘曼之雨’)、深圳凯华、本溪中绿、伊达、参美天赐康、美国伊曼妮(‘欧爱斯黛’)、日本爱博美娜、上海卓丽(‘蓓尔妃’)、山东华孟、黄氏顺兴(‘海之慧’)、厦门迈得利(产品‘梦丽雅’)

有的传销组织把传销制度“五级三阶制”改成了六级四阶制或日式级差制及其类似的制度,代表制度有出局制、超越制、回归制等,上线款(入门费)也从2900、3200,到3900不等。

江西:

江西比较猖獗的城市有:九江、新余、鹰潭、宜春、萍乡、景德镇、抚州、赣州等江西也是“北方传销”和南方“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交汇之地,九江、鹰潭、景德镇等城市假天狮最多,新余、萍乡、宜春、抚州、赣州则以“连锁销售”为主。

2007年4月江西九江发生百余传销人员打伤30名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可见传销是何等的猖獗。

贵州:

贵州传销比较猖獗的城市有:贵阳、都匀、遵义、六盘水、凯里、兴义、铜仁

贵州传销主要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主,投资高,损失大,我们反传销联盟接到来自这里的求助也特别多。还有就是北方的假天狮传销也逐渐渗入遵义和贵阳。

贵州的“连锁销售”在四、五年前就已甚嚣尘上,据2004年6月《重庆晚报》的一个报道:重庆200余铜梁农民被骗到贵州搞传销,投入400多万元资金后,幡然醒悟,将“大经理”捉获。由于资金全投入传销,群体解散后,200余铜梁农民被困贵州安顺市无法返乡。那么现在重庆人还在扎堆地去贵州“发财”,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云南:

云南传销主要分布在曲靖、楚雄、昆明、红河(蒙自)、保山、思茅、西双版纳、临沧、大理、玉溪、文山等地

云南传销打着 “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的旗号,有“深圳文斌” “兴田”、“海南贸易”等传销组织

山西:

山西传销主要分布在晋中(榆次区、介休)、大同、运城、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包括侯马)、吕梁等地

传销公司(产品)有“广州天保” 、“黑龙江佳地”、假天狮、“伊达”、“美兰”、 “美莎”、“如秀”等

江苏:

徐州(包括新沂、邳州、铜山。徐州“五省通衢”,交通四通八达,也为传销的滋生发展

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各个传销组织在此‘安营扎寨’,传销向来都很猖獗。徐州市的传销主要聚集在鼓楼区的马场湖大新庄、鼓楼花园、荆南小区,云龙区的东甸子村,泉山区的韩山村、段庄村,九里区的火花村、卧牛村)

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泰州(包括靖江、姜堰)、镇江、扬州传销也很猖獗,常州、苏州也有传销活动,特别一提的是传销正从苏北南下,镇江最近就迁入很多假天狮团队,看来在传销邪教咄咄逼人的攻势面前,苏南经济发达地区也免不了惨遭传销沦陷。

江苏的传销组织有假天狮、“贵州红跃”、“武汉新田”、哈尔滨“伊达牌鲑鱼籽营养液”、深圳黄氏顺兴(‘海之慧’)、香港佳源、浙江“大红鹰”、日本“美妮达”等,其中以“贵州红跃”(现已改为贵州山霸)、假天狮两家最为活跃,聚集人员也相对较多。

吉林:

四平(2007年6月四平百余传销人员挑事抗法,工商局副局长被打脾脏摘除,此事还上了中央电视台,但是

我们更应该反思传销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深层次原因,今天的四平,传销还依然猖獗)吉林省传销比较猖獗的城市还有吉林市、白城、通化、辽源、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德惠、延吉、敦化等

吉林省的传销组织有“本溪中绿”、“黑龙江参美天赐康”、“哈药伊达兴全”、“上海卓丽”、“日本爱博美娜”等

浙江:

浙江比较猖獗的城市有衢州、金华(包括兰溪),嘉兴(包括桐乡、平湖)、义乌、湖州等也有传销活动

浙江的传销主要以假天狮为主,衢州、金华已是假天狮传销重灾区,需引起当地政府重视,严打传销。“贵州红跃”、“连锁销售”在浙江也有活动。

四川:

四川传销比较猖獗的城市有内江、自贡、眉山、绵阳(包括江油)、广元、彭州,德阳、资阳、泸州、广安、西昌、攀枝花、达州、遂宁、南充等地均有传销组织活动。四川的传销组织主要是“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也有北方的假天狮传销。内蒙古:

包头(包头是传销的重灾区,反传联盟接到包头的求助特别多,该市传销主要聚集在昆区[紧邻包头火车站]、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昆区昆河孟家河湾村、和平村、南桥、鞍山道团结大街、沼潭,东河区西脑包、包头东站南门外东官房小区,九原区井坪新村等都有传销活动,根据网络收集,找亲人的朋友可以参考)

内蒙古传销比较猖獗的城市还有赤峰、通辽、乌海、集宁等市

黑龙江:

黑龙江传销主要分布在绥化(包括肇东)、哈尔滨(主要分布在阿城、呼兰、尚志 )、牡丹江、佳木斯、伊春、大庆、齐齐哈尔、黑河、七台河等

传销组织有“武汉新田”、“黄氏顺兴”、“参美天赐康”、“伊达”等,现在已裂变成无数小的传销组织,都是“武汉新田:”余孽。

黑龙江传销的特点跟山东有相似的地方,兔子吃窝边草,骗了很多本省的人,吉林人也骗去不少,给无数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

甘肃:

甘肃传销最严重的城市是省会城市兰州,聚集了数万传销大军,其它城市有白银、定西、平凉、天水传销也很猖獗。

宁夏:

银川(宁夏的首府银川传销一直就很猖獗,传销聚居区在金凤区锦瑞园小区、满城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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