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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晴登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6:14:20 | 移动端:点晴登录

篇一:执业律师听课流程

点睛网络律师学院XX省律师

听课流程及常见问题

一.学员如何登录 二.如何选择新课 三.如何开通新课 四.学员如何听课 五、如何查看课时 六、如何修改密码 七、学员常见问题 八、点睛联系方式

一.如何登录 第一种登录方式

,输入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网址

1.打开您本地的IE

2.网站首页左上角有一学员注册登录区,如下图:

3.学员在登录区,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用户类型”选择“会员”,点击“登录”。如图:

第二种登录方式

1. 打开您本地的IE

,输入点睛网络律师学院网址:http://wq.zfwlxt.com

2.在网站左上角的登录区,律师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 如图:

二、如何选择新课

1.学员以第一种方式登录后会直接跳转让到听课页面,如以第二种方式登录则登录到律师个人主页,点击主页上的“听课”。如图:

2.页面自动跳转到听课界面。如图:

3.学员可以在这里选择自己想听的课程,点击左边第三项“选择新课”,将显示可选的课程,将鼠标放在左边栏目项上,右边会出现子栏目,点击该子栏目就能转换到相应栏目中,如图:

3.点击“每一门课程后面的复选框”,再点击页面下的“放入暂存架”,这样选课过程就完成了。如图:

三、如何开通新课

1.学员选课完成之后,课程将保存到“暂存架”页面,点击此页面出现已选择的全部课程名称,

点击课程后面的复选框,再点击“开通”(已选择但未开通的课程,系统会为您保存在暂存架)。如图:

2.最后点击“确认”,这样课程就开通了。学员可以到登录后的页面看到自己所选课程。如图:

四、学员如何听课

(一).如何在线听课?

1.学员按如上步骤登录,进入用户听课界面后,点击网页左边“我的课程”,再点击想要听课的“课程名称”。如图:

2.点击在线学习下的“听课”。

3.系统将会自动弹出验证的窗口,点击

,以便通过对课件的安全验证.如图:

4.然后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获取听课许可证,点击“确定”。如图:

篇二:儒道教师点晴

教育学编同步练习题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杜威对传统教育的批判仅仅是对教育目的的外铄性进行了的批判。B

2. 终生教育就是职业教育。B

3. 教育学的历史,既漫长,又短暂。A

4. 非制度化教育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B

5. 教育与人类几乎是同时产生的。A

6. 在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直接决定了教育的目的。A

7. 卢梭认为普通的学校里集中了“教养不良、品行恶劣、成分复杂”的儿童,有害于绅士的培养,主张绅士教育应在家庭实施。B

8. 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统一体,不包含学校的制度文化。B

9.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A

10. 教育目的对所有的学校具有指导意义。A

11.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B(普遍与特殊)

12. 在阶级社会,教育目的具有阶级性。A

13. 素质教育强调的是“发现”知识的过程。A

14. 教师只要熟悉自己所教的内容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有高深的学问。B

15. 当今社会,教师要给学生一瓶水,自己要有一桶水。B

16. 学校课程直接受制于教育目的的规定,不受培养目标的制约。B

17. 教科书通常不是由学科专家编写的,而是由通晓各学科基础知识的教育专家(通才)编写的。B

18. 地方课程可以设置为选修课,也可安排为必修课。A

19. 教育目的是抽象,不可能是具体的。A

20. 教学是智育的基本途径。A

21. 巩固知识有可能不是一个独立的教学过程的阶段。A

22. 道尔顿制要求教师不再向学生系统讲授教材。A

23. 分组教学属于集体教学。A

24. 组织教学就是在上课开始时进行。B

25. 问题化策略可分为直线式、分支平行式、螺旋式和综合式等。A(结构化策略)

26. 特级教师上课可以不写课时计划。B

27. 体谅模式首先教育奉行发展性原则。B (认知模式)

28. 教育即学会关心是皮亚杰的观点。B

29. 榜样对品德的作用是彼得.麦克费尔的观点。B

30. “集体中心”的领导方式是目前采用得比较多的一种领导方式。B

31. 共同建立良好的班级秩序和健康的班级风气,是班级管理的主要功能。B

32. 班级管理的实质就是让每个学生取得好成绩。B

33. 组织、安排、协调各种不同类型学生的学习活动,是班级管理的基本功能。B

判断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1. 错 解析 杜威对传统教育的批判,不仅是对方法的批判,而且是对整个教育的目的的批判,是对教育目的的外铄性的批判。

2. 错 解析终身教育是适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基本质是现代人的一生应该是终身学习、终身发展的一生。把终身教育等同于职业教育或成为教育是不正确的,终身教育贯穿于整个教育过程和教育形式中。

3. 对 解析 说它漫长,是因为早在几千年前我们的先哲就是对教育问题专门论述和精辟见解:说它短暂,是因为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它只有不到200年的历史。

4. 错 解析 非制度化教育相对于制度化教育而言,它针对了制度化教育弊端,但驻不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

5. 对 解析 教育与人类几乎是同时产生的。

6. 对 解析 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是直接决定教育目的的因素。

7. 错 解析 洛克他轻视国民教育,认为普通的学校里集中了“教养不良、品德恶劣、成分复杂”的儿童,有害于绅士的培养,主张绅士教育应该在家庭实施。

8. 错 解析 校风是学校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统一体,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

9. 对 解析 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是关系是具体与抽象

的关系,他们彼此相关,但相互不能取代。目的与目标根本不同,你能测量目标,但不能测量的目的。

10. 对 解析 各级各类学校无论具体培养什么领域和什么层次的人才,都必须努力使所有学生都符合国家提出 的总要求。因此,教育目的对所有的学校具有指导意义。

11. 错 解析 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提出的。所以,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12. 对 解析 教育目的是在阶级社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13. 对 解析 素质教育强调的是“发现”知识的过程,而不是简单地获得结果,强调的是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成探究的精神。

14. 错 解析 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对所教的内容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要能够把所教内容放在更为深广的学术背景和社会背景上考虑,这样才能够全面理解所教内容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取其左右而逢其源。

15. 错 解析 这种看法在社会发展速度很慢的年代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当代这样一个发展极为迅速的社会,教师要给学生一瓶水,自己就要成为一条常流常新的小溪。

16. 错 解析 学校课程直接受制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

17. 错 解析 事实上,大多数课程的教科书通常就是由学科专、 18.

19. ·家编写的。

20. 对 解析 地方课程既可以安排必修课,也可以开设选修课。

21. 对 解析 从国家或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教育目的只能是总体性的、高度概括性的,而不可能是具体的

22. 对 解析 教学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的活动,不仅是智育的主要途径,也是德育、体育、美育等的基本途径。

23. 对 解析 巩固知识往往渗透在教学的全过程,不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环节。

24. 对 解析 道尔顿制是指教师不再上课向学生系统讲授教材,而只为学生分别指定自学参考书、布置作业,由学生自学和独立作业,有疑难时才请教师辅导,学生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后,向教师汇报学习情况和接受考查。

25. 对 解析 分组教学也是集体教学的一种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类:外部分组和内部分组。

26. 错 解析 组织教学并不只限于在上课开始时进行,还应该贯穿在全部教学过程中,直到课的结束。

27. 错 解析 结构化策略在教材的排列方面可分为直线式、分支平行式、螺旋式和综合式等。

28. 错 解析 任何教师上课前都应该写课时计划。

29. 错 解析 认知模式首先教育奉行发展性原则。

30. 错 解析 教育即学会关心是彼得。麦克费尔的观点。

31. 错 解析 榜样对品德的作用是班杜拉的观点。

32. 错 “教学中心”领导方式是目前用得比较多的一种领导方式。

篇三:最新经济法点晴(精华)

1.阳光是否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答】(1)阳光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行为是指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的行为;人格利益包括公民的肖像、名誉、荣誉、尊严、姓名等;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解答】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

【例1】甲、乙之间约定,如果取得签证,甲将房子卖给乙,由于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取得签证是不确定的,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 另外,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 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2】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时,该法律行为生效;另外,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说明在1月1日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

3.如何区分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和要式的法律行为?

【解答】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因此房屋买卖、不动产抵押等行为属这于要式法律行为。

4.如何理解“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请举例说明。

【解答】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就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

【例1】甲、乙企业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

5.如何理解“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请举例说明。

【解答】举例说明,甲授权A购买一台设备,要求价格在20~30万元之间,同时乙授权A

为自己销售生产的设备,要求价格不得低于20万元,恰巧的是,甲就正好需要乙生产的这种设备,那么A既代表甲,同时又代表乙,他代表甲购买乙的设备,又代表乙将设备卖给甲,这就属于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目的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到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

1.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债务纠纷官司败诉,被强制执行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他是否还有资格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解答】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债务纠纷官司败诉,被强制执行了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该人不能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合伙人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人申请退伙,这种情况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吗?

【解答】这种情况合伙企业不一定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因合伙人申请退伙,致使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少于两人时,属于“合伙人已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情形,该合伙企业可以解散。

3.哪些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解答】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4.当然退伙与除名如何区分?

【解答】当然退伙与除名特别容易混淆,当然退伙是合伙人自己没有打算要退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不得不退伙,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那么其中一人由于非法执业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那么这人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这就是当然退伙。

而除名是合伙人自己主观上的错误,故意给企业造成损失,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等,这合伙人

的存在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收益,反而是累赘,那么其他合伙人就可以把他赶出合伙企业,这就是除名。

5.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民事主体。这句话如何理解?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竞业禁止的规定】

1.请归纳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解答】在本教材涉及的企业中,出现了一些竞业禁止的规定,简单归纳如下:

2.请问《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

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3.如何理解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解答】(1)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入,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无记名股票的优点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

按照相关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时间】

4.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中规定的“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解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

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一般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例如:甲上市公司同时发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在2006年5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针对该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也就是在2006年4月10日前通知,另外,董事会还要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也就是在2006年4月1日之前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

【公司清偿、提供担保的期限规定】

5.公司在解散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期限有何规定?

【解答】《公司法》对于该问题作了如下的规定:

(1)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分立: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解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是要约邀请。对于商业广告而言,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请问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作具体的区分?题目中涉及的情况比较多,请总结一下。

【解答】主要按以下几种思路来做具体的区分: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其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比如,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表明“仅供参考”等,就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比如,时装商店在其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或标示为“样品”,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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