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6国家内部法定节假日安排
2016年国庆放假安排:
2016年10月1日星期六至2016年10月7日星期五10月8日星期六正常上班,共放假7天。
2016年10月1日(星期六)、10月2日(星期日)、10月3日(星期一)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节日来历
国庆节是由一个国家制定的用来纪念国家本身的法定假日。
它们通常是这个国家的独立、宪法的签署、元首诞辰或其他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周年纪念日;也有些是这个国家守护神的圣人节。
虽然绝大部分国家都有类似的纪念日,但是由于复杂的政治关系,部分国家的这一节日不能够称为国庆日,比如美国只有独立日,没有国庆日,但是两者意义相同。
而中国古代把皇帝即位、诞辰称为“国庆”。
世界各国确定国庆节的依据千奇百怪。据统计,全世界以国家建立的时间为国庆节的国家有35个。以占领首都那天为国庆节的有古巴、柬埔寨等。有些国家以国家独立日为国庆节。
1804年1月1日,海地人民歼灭了拿破仑的6万远征军,在太子港宣布独立,从此就把每年的1月1日定为国庆节。墨西哥、加纳等国也是如此。还有些国家以武装起义纪念日作为国庆节。7月14日是法国国庆日。
1789年的这一天,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推翻了君主政权。另有一些国家以重大会议日为国庆节。
美国以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的日子为国庆日。加拿大以英国议会1867年7月1日通过《大不列颠北美法案》这一天为国庆节。还有以国家元首的生日为国庆节的,如尼泊尔、泰国、瑞典、荷兰、丹麦、比利时等国家。
国庆节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节日,但名称有所不同。许多国家叫“国庆节”或“国庆日”,还有一些国家叫“独立日”或“独立节”,也有的叫“共和日”、“共和国日”、“革命日”、“解放日”、“国家复兴节”、“宪法日”等,还有直接以国名加上“日”的,如“澳大利亚日”、“巴基斯坦日”,有的则以国王的生日或登基日为国庆日,如遇国王更替,国庆的具体日期也随之更换。
小结:国庆纪念日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种特征,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并且变得尤为重要。它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标志,反映这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
国庆节的祝福语
1、把这满街飞舞的彩带,化作关切,遥寄给你。但愿我们间的关切,不再是国庆佳节来临的时刻。
2、国庆节假期七天长,应到户外去逛一逛;调整心态快乐无束,大自然中感受清风;吃吃美食来个几盅,快乐国庆无比轻松。
3、朋友需要放在心上,忙了,一条短信,一个电话就方便着联络。手机可以动不动就换一款更潮流的,但朋友,那是一辈子的事情,祝国庆快乐!
4、欢度国庆,举国同庆!在这美好日子里,让我用最真挚的祝福陪你度过!祝:万事大吉,心想事成,家和万事兴!国庆快乐!
5、国庆节你给我什么礼物?其实一个微笑就够了,如薄酒一杯,似柔风一缕,这是一篇最动人的宣言呵,仿佛春天,温馨又飘逸。
6、任时光匆匆,岁月流逝。永不腿色的是祝福;永不改变的是友情。我深深的祝福你开心快乐每一天。愿这短短的话语给你带来国庆的快乐!
7、国好家好国家好家家都好国圆人圆国人圆人人皆圆,把一份浓浓的思念,和一串串蜜蜜的祝福寄给最知心的你,国庆节快乐。
8、国庆之风清月明,携汝之手,共沐月光,缠绵细语,慢慢道来。
9、庆国庆,大家齐欢乐,五十六个民族共欢腾,祝我们的祖国欣欣向荣!
10、国庆节中秋节相聚,亲朋好友相聚,情人恋人相聚,你我他相聚,大家一起为明天更好而相聚吧!
11、在这漫漫的国庆长假里,常常忆起共处的岁月。找点时间,约个地点,带上祝福,来个非常体验!
12、天蓝蓝,草青青,国庆长假振人心!山秀秀,水清清,携手遍地去旅行。捆肚皮,少买衣,今年费用归你请!
13、与你相遇在秋高气爽的国庆,想你在初冬漫漫的圣诞,只想轻轻的问你:国庆给我一次美好的约会,好吗?
14、国庆又逢仲秋月圆,伟大祖国大好河山,蒸蒸日上繁荣富强,神州共奔富丽康庄。
15、把这满街飞舞的彩带,化作关切,遥寄给你。但愿我们间的关切,不再是晋庆佳节来临的时刻。
16、在这举国欢庆的日子里,亲爱的,让我们讲同珍惜这美好的时光,让我们身边的所有人都快乐、幸福!
17、祝愿祖国繁荣昌盛富强,早日实现统一。也祝你幸福安康如意,早日达成心愿。
18、祝福我们的国家繁荣富强,祝福我们的生活步入小康,祝福我们伟大的党,国庆节快乐!
19、国庆乐;人团圆,心团圆;思故乡,念台湾;家要和,国要兴!
20、装一袋阳光两把海风,自制了几斤祝福,从心灵的深处切下几许关怀,作为礼物送给你,祝国庆快乐!
21、对你的祝福如潺潺的流水伴随一生一世,国庆放长假,何不一起出去happy?
22、国庆国庆相亲相近,祖国腾飞人民奋进!你奔小康我来鼓劲,为了明天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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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把这漫天飞舞的秋叶,化作关怀,但愿我们间的关怀,不仅是晋庆佳节来临的时刻。
24、中秋是国庆的前奏,把快乐提前演奏,中秋是国庆的浮笔,把甜蜜舒写心里,中秋是国庆的雏形,把祝福正在执行,中秋刚过又到国庆,深情的祝福一路前行,祝你国庆比中秋更快乐,幸福温度越来越高!
25、中秋夜,花好月圆合家团圆;国庆节,神舟大地繁花似锦;双节合璧,同庆同圆,共寄相思齐祝愿;在这美好的日子愿我最真挚的问候陪你渡过,祝你双节快乐,万事如意,家和万事兴。
26、中秋夜,明月照,合家团圆尽欢笑;国庆节,锣鼓敲,鞭炮齐鸣歌声飘;双节至,双祝福,祖国昌盛家幸福;祝愿你,好运连,家旺财旺宏图展,开心快乐无极限。
27、中秋又逢国庆节,喜上加喜双喜到。人逢喜事精神爽,笑逐颜开庆国庆。红旗飘飘空中舞,大红灯笼高高挂。鞭炮声声震天响,锣鼓喧天满街巷。快快乐乐祝福送,愿你国庆佳节乐无忧!
28、中秋月,亮光光,家家户户把月赏;摆果饼,烧线香,大家一起拜月亮;国庆节,小长假,休闲娱乐开心游,游西湖,逛长城,喜事一桩接一桩。中秋国庆双节,祝福大家心情爽,祝愿大家喜洋洋!
29、中秋月儿分外明,照得祖国一家亲。合家相聚祝团圆,国泰民安庆国庆。中秋国庆双合璧,喜气洋洋过双节。双重祝福送给你,祝你好事连连到,幸福无极限!
篇二: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篇三:各种法定假期规定
各种假期规定
一、国家法定假
元旦:1月1日,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
劳动节:5月1日,1天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法定假期待遇:国家法定假属带薪假期,安排加班的,应支付3倍工资。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员工有以下情况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劳务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
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探亲假的期限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
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职工在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三期假(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
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
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
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
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六、丧假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
七、病假
医疗期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病假工资: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2)实际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