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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6:14:41 | 移动端: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篇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目 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04.如何鉴别牛肉?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地址 或者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公众网---任何人均可浏览,对社会公众公开,不需要登录,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综合服务;第二层是内网----检疫监督内部人员浏览,需要登录。作为对内信息发布、中央和基层交流平台(账号密码登陆);第三层是核心网---省级、市级、县级填报和审批动物卫生监督年报和月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文件传报: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回复咨询。(通过帐号密码、密钥双重验证身份,保证系统登录安全)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答:主要栏目有:信息要闻、行政公告、法律法规、国际动态、省市动态、知识窗、政务公开、咨询台等。栏目内容由中央统一维护。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公众网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查到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篇二: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 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5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5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5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5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5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5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5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6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6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6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6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6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6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6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6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7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7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7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7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7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8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8

三、动物产地检疫 8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8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8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8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8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9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9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9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9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9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9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9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9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9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10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10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10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10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10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10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10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1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11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11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11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11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11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11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11

四、动物屠宰检疫 11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11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12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12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12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12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12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12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12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12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2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12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3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13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13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13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13

五、动物检疫监督 13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13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13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13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14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14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4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14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4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4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14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14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15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15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15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15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6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16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16

六、动物产品安全 16

88.什么是“放心肉”? 16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6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16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17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17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17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17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17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17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17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17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18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8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8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18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8

104.如何鉴别牛肉? 18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

篇三:云南省兽药行业发展现状和对策

云南省兽药行业发展现状和对策

杨锦华(云南省农业厅兽医处、邮编:650224)

摘要:兽药作为重要的农业投入品,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省兽药生产逐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养殖环节用药逐步规范,兽药行业管理力度增强。

关键词:云南省 兽药行业 现状 对策

一九八○年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暂行条例》,才把解放以来一直由医药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兽药,划归农牧行政部门主管。1987年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兽药管理工作才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州市县也逐步建立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充实、配备管理、检验人员,也才开始对兽药生产、经营实行全面管理。兽药行业才步入了正常发展轨道。

一、 我省兽药行业发展现状

(一)、兽药生产逐步规范,兽药自给率逐步提高,兽药品种逐步增多。

我省兽药生产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条例》颁布前,全省只有八九家小作坊式的兽药厂(包括饲料药物添加剂厂),除两个国营生物制品厂年产值超过100万元以外,其他的厂也只有二、三十万元,兽药年产值不到1000万元,兽药自给率不到10%;《条例》颁布后至2004年底,全省共有兽药生产企业31家, 2004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有2家(云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昆明金鼎五华兽药有限公司),全省兽药年产值5000多万元(不包括生物制品),兽药自给率不到30%. 主要以猪用青霉素粉针、常规针剂、常规片剂和牛、羊、猪的中药散剂为主,约占80%以上,鸡用兽药品种不多。

2005年,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在全省推行了兽药GMP制度,全省有9家兽

药生产企业通过了农业部组织的兽药GMP达标验收。目前,除生物制品外,兽药生产企业共生产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等三大类,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粉剂、散剂、预混剂、颗粒剂、消毒剂、蚕用溶液剂等10个剂型100多个品种。不仅生产兽用药,还生产蚕药,而且蚕用脱皮激素,还是全国主要的原料药基地。

(二)、兽药经营秩序逐步规范,销售额逐年提高,保证了全省畜禽疫病防治需要。

《条例》颁布前,我省兽药经营是由各级国营医药公司按计划供应给兽医部门。《条例》颁布后,畜牧兽医部门开始经营兽药,既看病又卖药,打破了长期医药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从省到州市县乡的各级畜牧兽医站都全面开展了兽药经销服务,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服务网络,自然形成了全省兽药经销的主渠道。同时,其他部门(如医药公司)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个体户,也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兽药经营企业,一些省外兽药生产企业也到我省设办事处、经销部等。为规范兽药市场,1998年原省畜牧局配合有关部门在昆明建成了明波兽药饲料批发市场。到2003年底,全省共有兽药经销企业、单位和个体经销户3387家,其中,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年销售额2.5亿元左右,保证了我省畜禽疫病防治用药的需要,彻底改变了缺医少药的现状。目前,我省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分发下去,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省农业厅许可审批才能经营。

(三)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逐步规范,不使用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

近年来,我省兽药使用规范化工作步伐加快。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 34960个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8100个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1000只以

上)基本都建立用药记录, 执行兽药的停药期规定,不使用假劣兽药和违禁兽药;大多数乡镇或个体兽医诊疗所/医院,也基本能做到不使用违禁兽药和假劣兽药,疫苗的购进合法。

(四)兽药行业行政管理能力逐步提高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构建了执法体系

《条例》颁布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迅速组建了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和兽药监察机构。全省有1个省级兽药监察所,9个州市兽药监察所,这10个兽药监察所都经过省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具备了出具数据的合法性。全省现有兽药行政执法人员4806人,其中,省级20人、州市330人、县及县以下4456人,大部分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均为兼职,这些执法人员都通过了综合、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做到了持证上岗、量证执法。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将兽药监督工作放到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而充实、加强了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弥补了兽药行政管理人员较少的现状,使兽药行政执法工作落到了实处。目前我省已有11个州市、51个县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完成,567个乡镇站为县级畜牧兽医局垂直管理。从而兽药管理机构形成了药政、药检、兽药监督执法的格局,使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来抓。

2、加强领导,逐年加大了兽药监管投入

十多年来,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兽药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把畜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若干意见》,把畜牧业作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来抓,将畜产品安全工程列入八大工程建设内容,明确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畜产品、饲料、兽药质量标准体

系和检验监测体系,制定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标准、畜产品生产加工规程,进一步强化农药、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实施畜产品、饲料、药品从生产到市场各个环节全程监控,坚决查处使用违禁药品和滥制乱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其次省财政在经费投入上也给予了大力支持,2004年省级财政用于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和兽药、饲料市场打假方面的经费在连续几年安排20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万元。2007年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兽药市场整治、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增加到290万元。为鼓励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省农业厅对先通过兽药GMP达标的昆明昆星兽药厂、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生物药厂每厂给予10万元的补助资金。

3、建立监管机制,全面加强了兽药行业管理工作。

一是在我省强制推行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管理制度。全省共有9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了农业部组织的兽药GMP达标验收,取得了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在全省实施“零点行动计划”,吊销了18家未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191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二是在全省全面推行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全省共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3000多个。

三是加强了对生物制品经营的管理。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政府采购,统一分发到各地;非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严格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2号令)的规定,经省农业厅许可审批才能经营。

四是加强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批。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2号令)发布后,及时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兽药生产

企业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批工作,共审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323份。

五是开展了对兽药广告和商品名的审批。1997年至2007年共审批兽药广告80个。

六是加强了对兽药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各地纷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兽药法规宣传活动。如2002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省畜牧局、昆明市农业局在昆明明波兽药饲料批发市场联合举办了“3.15兽药、饲料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有的州市如文山州2000年“3.15”还组织开展了“假劣兽药现场销毁会”;2003年9月27日—30日云南省农业厅在昆明举办了有各兽药生产企业的厂长、质检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以及昆明、曲靖、大理、玉溪四地州市药政管理负责人、省兽药监察所有关人员参加的全省首次兽药GMP培训班,聘请了农业部、中国兽药监察所以及四川省兽药监察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授课,这次培训班推动了我省兽药GMP的达标进程;为贯彻新《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我省兽药GMP的达标进程,云南省畜牧局于2005年3月28日—31日在昆明再次举办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培训班,这次培训班聘请了中国兽药监察所、江苏省兽药监察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授课;2008年 3月25日—26日组织有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官渡、西山等25个县市区的农业(畜牧)局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省级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共90余人参加的会议,与会人员学习了《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省各地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部分州市还印发了《条例》小册子、宣传资料,红河州兽药饲料监察所还组织全州的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举办了培训班。通过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了广大兽药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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