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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宣言》中的法理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8-29 09:57:05 | 移动端:《共产党宣言》中的法理学
《共产党宣言》中的法理学 本文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理学
《共产党宣言》中的法理学 本文简介:從《共产党宣言》的诞生算起,马克思主义已经有着169年的历史了。它的理论对手从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理论,到20世纪初期的帝国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理论,已经更换到了当今资本主义世界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无论对手如何改变,马克思主义却一直走在时代前沿,不断的自我进化和发展,对当今现
《共产党宣言》中的法理学 本文内容:

       從《共产党宣言》的诞生算起,马克思主义已经有着169年的历史了。它的理论对手从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理论,到20世纪初期的帝国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理论,已经更换到了当今资本主义世界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无论对手如何改变,马克思主义却一直走在时代前沿,不断的自我进化和发展,对当今现实社会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强大解释力和规范力。对于法学学科来说也是如此,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并没有出版过以法律为主题的专著,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散布在其重要著作之中。然而,国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更多的关注马克思早年的论文——如《摩塞尔记者的辩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马克思之后的经典作家,而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成熟的经典著作。本文将以《共产党宣言》为文本,尝试提炼出其中法学理论的重要洞见。 
一、法律的依附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而存在,与宗教、政治制度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都只有相对的独立性。至少在某种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国家法律制度和主流法律思想都是反映和维护着它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共产党宣言》很清晰的阐述了这个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以无产阶级的口吻写道,“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45。 
确实如此,法律的依附性命题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命题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财产制度和政治国家的分析深刻地阐明了这一点。在法学领域,财产制度是法律的根本制度之一,其核心为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其中现代财产私有制的建立正是确认了资产阶级地位的标志性事件,代表了资本主义制度正式取代了封建制度,“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1]42众所周知,罗马法是现代法律的前身,由于古罗马时代繁荣的地中海商业贸易,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就率先建立了私有财产制度,这是由于当时相对发达的生产力奠定了私有制的基础。但是,由于古罗马时代的生产方式仍然停留在奴隶制度,相对发达的法律制度并未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稳定的作用。因此,在北方蛮族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古罗马的财产和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西方社会进入了中世纪以后,法律制度也就进入了一个相对碎片化的时代。由于中世纪的经济制度是农奴制和庄园采邑制的形式,人与人之间、财产和财产之间都是一种固定的、有着一定地理局限性的模式。各地的封建领主掌控当地的所有土地,臣民通过土地依附所在地的封建领主,而其封建领主又依附于更大的封建领主,因此中世纪的法律制度都是局限于该地的、有限的权利义务制度。也正因为如此,中世纪的法律都是采用了习惯法的模式,它们为当地人——包括臣民和领主——所熟悉,并日复一日地实践,不需要外在的立法者进行成文的表达,出了该领主的管辖范围,就没有了效力。由于每个地方性的封建领主管辖范围相当有限,当时的西欧领土上并存着无数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就财产制度来说也是如此,没有一个通行于欧洲大陆的统一财产法或民法,尽管各不相同的法律制度中都包含有领主对土地和臣民的绝对所有权。

       当时针迈向了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从行会、工厂手工业进入现代大工业时代,上述了一切都被颠覆了。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精辟的分析,“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1]28因此,附着于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其阶级特征越发明显,它们更加直接的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甚至是一丝一毫的利益。在当时的德国,甚至是捡拾落在地上的枯枝败叶也被当作盗窃处理,马克思愤慨地说道“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2]173。这种财产权的设置最大限度地维护着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生产”出更多的不得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阶级。在理论层面上,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不断的为这种法律制度提供“理由”。早在启蒙运动之初,格劳秀斯就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理論,为当时商业版图的扩张、殖民地的开拓提供了理论基础[3]。英国的洛克更是从自然权利出发,认为劳动就是将灵魂渗入进无主物之中,最初对土地进行劳作的人就应该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这一理论为大庄园主的土地所有权和殖民者的占有权进行了辩护;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人应该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政府应该为私有财产权提供无微不至的保护[4]。由于当时的财产所有者仅限于资产阶级,洛克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一直到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家还是以洛克的理论为基础,认为自由政府的职能仅限于对社会秩序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然而,私有制以及建立于此之上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初天然的合理性,无论是自然状态还是原初状态都只是历史上的虚构,“这种私有制这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1]44。在马克思和恩格尔看来,法律都必然带有依附性。法律制度反映了现存的生产方式,并保护着该生产方式,具有天生的保守性;而主流的法律思想只不过是这种生产方式和法律制度在观念上的镜像而已。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应该克服这样的依附性呢?根据《共产党宣言》的政治理论,我们似乎有把握的回答:不需要。在学界,至少有两种理解这一结论的方式。前苏联的法学家帕舒卡尼斯认真研究了《资本论》后得出结论,马克思的法律消亡说是指,法律是建立商品关系的基础之上,其核心是保障资本主义商品和资本的交换,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分工不再存在,分工按需分配取代了按劳分配,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5]。帕舒卡尼斯的比较契合后期的马克思文本,但是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有另外一种解读的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为了迈向这样的一个理想社会,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成为统治阶级,“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50-51也就是说,法律的依附性永远不能自我消灭,只有通过消灭阶级本身来化解法律背后的对立矛盾,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然可能有符合自身逻辑的治理方式,但它已不再是作为阶级统治产物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两种法律解读并不是互相矛盾的,毋宁说这是强调了法律依附性的两个方面——作为经济关系的依附性和作为统治手段的依附性。当然法律的依附性并没有否认法律的社会性,在过渡的社会主义阶段,法律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马克思也强调“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6]523。无论如何,至少在《共产党宣言》的文本中,所强调的是法律的依附性是固有属性,因此“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1]65。 
二、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如前所述,在中世纪法律制度呈现碎片化的状态,每一个领主根据其特许宪章在其属地内执行自己的法律。事实上,这与当时的经济社会状况密不可分,中世纪的人,至少是占据绝大多数的臣民都被禁锢在附庸的土地之上,跨区域之间的商业活动几乎为零,只有少量的商人从事着相当危险(自然的、语言的、交通的和巫术的危险)的贸易活动。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古罗马帝国万民法的恢宏气阔,退回到了地方性的习惯法之中。 
资本主义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1]32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暗示到,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正是资本主义带来的卓越成就之一。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国家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复苏,地中海地区的商业贸易又开始繁荣起来,商人之间的买卖活动已经不限于单一的领地甚至单一的国家,跨地区的商业行会建立起来,甚至更有野心的商人在国家的支持下,企图绕过君士坦丁堡直接与东方进行贸易往来。法律制度作为重要的上层建筑,碎片化的形态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方式带来的生产力巨大提升,其制度形态必然要发生重大的革命,这样的法律革命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温和的,其革命的时代也有所不同。最早是在12世纪的英国,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尽管保持了之前日耳曼的地方习惯法,但也暗地扩张中央集权,通过设立中央巡回法院,用统一的普通法案例取代与此相抵触的地方习惯法,获得国家法制的统一。相对来说,其他国家的进程更为曲折,中世纪的法国受封建制度的影响更大,其碎片化程度更为突出,据说仅仅在勃艮第地区,就存在着几百种不同的习惯法律制度。波旁王朝正式入主法兰西之后,就一直试图为法国提供统一的语言、文字、税收和政治基础,当然这也逐步促进了法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但真正完成这个使命的还是直到17和18世纪之交,《人权宣言》确定的整个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意识形态,《法国民法典》建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法制度,宪法(尽管不停反复而算不上特别成功)确立了统一公法制度,至此可以说法国的法律制度真正统一起来。

      尽管在《共产党宣言》中,法律制度统一性的明确描述只限于对当时民族国家的考察,但天才之处在于,在该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已经预言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全球化。“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31在19世纪,经济的生产和交换已经开始显露出了世界性的特点。由于一国市场的局限性,资本家不得不被资本所驱动寻找一国之外的生产和消费场所,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本是天生的世界公民,以非常灵敏的金钱嗅觉,指挥着资本家急速前进。世界市场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寻找最低的生产价格和拓展新兴的消费市场。在不符合资本主义模式的世界版图里,资本家及其政治帮凶用胡萝卜加大棒进行残酷的殖民统治,列宁用“帝国主义”一词概括了这样的政治发展阶段。在《共产党宣言》那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律制度反映了其经济基础,从中暗示了世界市场的逐步建立将会使法律制度走向(至少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世界统一性。“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的实现和世界市场的建立,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日益消失。”[1]47在一百多年之后,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完全的统一没有出现,但资本主义国家中多种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印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言。 
三、法律思想的实践性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次强调了思想观念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强调主流的观念是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生产方式的反映和辩护,但他们也同样重视思想和理论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在世界历史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本人就认为,有价值的思想并不是玄思,而是对社会发展起着重大进步作用的实践性思想,“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问题。”[7]60也就是说,思想和理论必须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以此推动实践的进步。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回顾《共产党宣言》时称其为“详细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1]3。 
对于法律思想来说也是如此,没有实践支撑的法律思想和理论只能是虚无的神学。尽管《共产党宣言》中没有直接论述法律思想,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暗示了法律思想和其他的意识形态一样都作为上层建筑观念的一部分,服务于经济生产方式的需要。在他们看来,法律思想“的内容不是来自个人的主观设想,而是来自客观的社会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社会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8]296如前所述,法律思想在资本主义战胜封建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17世纪,荷兰是当时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理论极大的帮助了弗兰德商人打破葡萄牙、西班牙和英格兰的贸易垄断,开拓东方市场。事实上,格劳秀斯的名著《论海洋自由》正是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直接赞助之下写成[9]32。洛克的理论则将私有财产权正当化,摧毁了中世纪贵族的理论根基,为资本家获取利润进行强有力的辩护。杰里米·边沁正是将功利主义运用到包括立法原理在内的一切学科,而被马克思称之为“资产阶级蠢才中的一个天才”[10]669。 
正是在法律思想的帮助下,资本主义获得了超越封建社会的正当性,并以此进行了制度设计和安排。然而,当封建残余被消灭之后,资本主义理论对新社会的解释却无能为力,其保守性也就日益顯现。例如,洛克的理论很好地为殖民者进行辩护,他们对北美洲的土地大量掠取是“正当合理”的,因为这些土地是“无主之物”,但是面对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在公园里暂时睡觉的情况却默不作声,相反1601年的英国《济贫法》却将这些人视为犯罪,大量送进教养院或监狱处置。事实上,在资本主义正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之后,其理论思想特别是法律思想就完全不再进化,失去了之前的实践本性。这种情况在当代的法学理论中有两种突出的表现。一方面,很多法学理论家只是不断地再述之前的法律思想,如诺奇克的财产权理论就是洛克的当代翻版,哈耶克的法律秩序理论与古典自由放任理论如出一辙;另一方面,其他法学理论家则进入到了非实践性的玄学领域,探讨法律概念的分类和逻辑关系,以及法律是否和道德在概念上相分离等等。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思想已经失去了革命的本性,无助于资本主义的理论进化,特别是无法解释当代经济社会现实。 
因此,共产主义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和其他思想一样,更应该从无产阶级的实践出发,是一种具有前瞻性的实践性思维。但这并不代表是一种不变的思维模式,《共产党宣言》着重批评了三种非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想,“德国的哲学家、半哲学家和美文学家,贪婪地抓住了这种文献,不过他们忘记了,在这种著作从法国搬到德国的时候,法国的生活条件却没有同时搬过去。在德国的条件下,法国的文献完全失去了直接实践的意义,而只具有纯粹文献的形式。它必然表现为关于真正的社会、关于实现人的本质的无谓思辨。”[1]56而真正的、科学的共产主义法律思想必然是将解放的思想嵌入到具体的时空之中,获得进化和发展的不竭动力。 
然而,没有单独的法律论述并不代表没有法学理论,仅仅是《共产党宣言》一文中就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无论是法律的依附性、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还是法律思想的实践性都深刻把握住法学的本质问题。我们不要忘记,以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为基础,打破学科的界限从总体上把握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整体,这正是马克思的伟大之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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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M].杨昂,张玲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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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8]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9]卜正民.塞尔登的中国地图:重返东方大航海时代[M].刘丽洁,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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