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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10-11 09:58:40 | 移动端: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
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 本文关键词:权利,自然,求助
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 本文简介:3月18日,2016年第三期广州社会组织讲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分析称,《慈善法》中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慈善税收制度和慈善信托的落地更为关键。  “管理费用不超10%”,实际上比原来宽松多了  (管理成本)不是《慈善法》里最重要的问题,也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可怕。之所以引起这么大争论,可
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 本文内容:

  3月18日,2016年第三期广州社会组织讲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分析称,《慈善法》中慈善组织的登记与认定制度、慈善税收制度和慈善信托的落地更为关键。

  “管理费用不超10%”,实际上比原来宽松多了
  (管理成本)不是《慈善法》里最重要的问题,也没有大家想的那么可怕。之所以引起这么大争论,可能是因为前面几个草案,公开这个意见稿二审稿时都没出现(比例),到第三次提交大会时它突然出现了,当时比例是15%。大家觉得很突然,没限制到有限制本身是一个反差,心理期望没实现,引起争论。
  条文里限制主体是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给没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留了一个缺口,其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再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它留下以后继续制定规则的规定。
  还规定捐赠协议对这个比例另有约定的,遵从协议的约定,给当事人也留下一定空间。即便对公募资格的基金会来讲,比原来有进步体现在哪里?
  首先是慈善法所限制的10%,只适用于有管理费用的。慈善组织的成本和费用有四项,分别为: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管理费用还有其他费用四项。现在明确为管理费用,不包括慈善组织业务成本,也不包括筹资费用,仅仅是包括了管理费用,比例尽管还是10%,但是与《基金会管理条例》比较,限定范围缩小了,使得空间变大了。
  第二个问题在哪里?如果超过了这一比例,难以符合这个前述规定的,不是简单说非法,而需要慈善组织向登记的民政部门去报告,并向公众作出说明。如果通过说明是合理的费用,那就合法。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备。
  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法律不禁止
  网络募捐的问题,好多争论源于概念不清,很多时候是鸡同鸭讲。
  “募捐”是怎么界定的?网络上我个人遇到困境,或我亲友遇到困境,或一个人跟我非亲非故遇到困境,我们可以发出求助。但求助时会发现,募集资金只用于特定个人。从法律上来讲,这不是募捐也不是捐赠,每个人给的钱叫赠与,适用于民法和刑法的规定。
  公众一直很关心一个问题,《慈善法》颁布之后,现在在网络上,这件事能不能做,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能不能在网上发一条求助信息?问题就出在概念混淆。我建议区分公益募捐(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对公益募捐有严格规制,募捐资格、募捐行为和信息公开都有相关规定。个人求助缺乏相关制度保障,导致刚才说的有可能信息不真实,也有可能募集的财产远远大过求助人的需求。
  最近听说,有一个中山大学的老师,为他的早产儿发了一个求助信息。(编者注:近日,中大老师何金鹏的一篇求助文章《你若安好,便是晴天》在公益圈引发了众多讨论,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其行为是属于个人求助抑或公众募捐?如果是后者,是否合乎《慈善法》规定?此外,其所筹资金多出部分将用于何处?)
  他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但的确不妥。 《 论 文下 载:http://wWw.lwLwlw.coM/ >
  个人求助是面向亲朋好友,很多人捐款是出于感情,比如亲情、友情、爱情;但如果面向公众,则很多人捐款是出于爱心,这份赠与合同隐含着救助目的。比如募捐10万元用以救治孩子,当资金筹够了,对于溢出善款,捐款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约定,这部分民法可以调整。
  个人求助是人的自然权利,法律不禁止。但慈善法施行后,个人求助若在发布信息时有注明超出的款项转捐给同类群体或慈善组织的内容,且不停止接收资金的,就构成非法募捐,可以按照《慈善法》处罚。
  而个人求助后可能出现的欺诈、挪作他用等问题,则适用《刑法》、《合同法》,不适用《慈善法》。例如,若存在虚构事实构成诈骗,款项已达到求助目标还不喊停则构成欺诈,溢出款项挪作他用等,捐款人可按《合同法》撤销赠与,要求退回款项。
  关于互联网募捐的规定显得有些狭义化
  按照新的《慈善法》,以后向公众募捐的互联网平台有两种:一种是慈善组织自己的网站,一种是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平台。这一规定把通道特定化,除此之外的都不可以。
  有些网站、APP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如果他们只是提供中介服务,或只是一个供和需的对接,在网站上,有些个体可以发求助信息,网站知名后,有些做善事的人可以通过这个网站帮助他想要帮助的人。但是所有资金不能从网站里面走,而是直接由赠与人支付给求助人,这是民事赠与。
  但作为一个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关于求助个案的信息准确性、善款是否按照原来的募款目的使用、溢出款项去向等,还应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包括从互联网技术上设置款项筹够自动截止这种细节问题。
  现在《慈善法》里关于互联网募捐的规定,显得有些狭义化。使得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通道狭窄,有点担心是否会扼杀实践中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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