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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与统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07 11:55:26 | 移动端: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与统一

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与统一 本文关键词:意义,来源,理论,思想,达米特

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与统一 本文简介:一般而言,人们倾向于通过句子的真之条件理解句子的意义。这一做法在戴维森于1967年发表他的论文《真与意义》之后更为盛行。达米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句子的意义应该通过它的证实(verification)或辩护(justification)条件来理解。虽然达米特的这一思想并没有充分地落实到对自然

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与统一 本文内容:

  一般而言, 人们倾向于通过句子的真之条件理解句子的意义。这一做法在戴维森于1967年发表他的论文《真与意义》之后更为盛行。达米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 句子的意义应该通过它的证实 (verification) 或辩护 (justification) 条件来理解。虽然达米特的这一思想并没有充分地落实到对自然语言的分析之中, 而只体现为一种理论构想, 但它毕竟为理解句子的意义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维度, 因而值得我们重视。从这个角度来讲, 理清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思想来源并试图理解这些不同的思想来源如何被达米特统一在一种意义理论之中, 是必要的。

  

  达米特因解释弗雷格的思想而闻名于世, 他本人也明显受到弗雷格思想的影响。从意义理论的角度来看, 我们认为,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 达米特同意弗雷格将句子而不是语词作为理解意义的基本单位;其次, 达米特赞赏弗雷格严格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再者, 达米特认同弗雷格对涵义和意谓之间所做的区分。

  我们首先来讨论第一个论点, 即将句子而不是语词视为理解意义的基本单位。这一论点在当今的分析哲学领域之中, 并不是一个很新颖的论点, 但是在弗雷格时代, 情况并非如此。根据达米特的考察, 是弗雷格首次在哲学史上提出这一论点。[1]在弗雷格之前, 哲学家们常见的做法是将语词视为意义理论的基本单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康德、黑格尔等人都是如此。弗雷格改变了这一看法。在他看来, 语词的意义只有通过它在句子中的作用才能被理解。也就是说, 只有当我们首先理解了句子的意义, 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句子中语词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 句子比语词的地位更高。弗雷格的这一思想被概括为他的“语境原则”。“语境原则”是弗雷格在他的《算术基础》中所提出的三条原则中的第二条原则。它的原文表达如下:“必须在句子联系中研究语词的意谓, 而不是个别地研究语词的意谓。”[2]我们可以发现, 语境原则最初是弗雷格在他研究数学哲学的背景之下提出的, 但这不妨碍我们将这一原则扩展到自然语言的领域之中, 因为弗雷格曾明确主张我们可以将研究数学哲学所获得的成果扩展到对自然语言的分析之中。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弗雷格强调句子作为意义的基本单位, 但这并不否认语词的作用, 因为归根结底, 句子是由语词按照一定的原则构成的。离开语词, 句子将不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 相比较句子而言, 语词更具有优先性。从表面上看, 这个结论与弗雷格之前的那个结论是相矛盾的, 但其实不然, 因为这两个结论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句子与语词之间的关系。语词之所以具有优先地位, 只是在句子构成的意义上说的;而句子之所以具有优先地位, 是在理解意义的基础上说的。换句话说, 弗雷格之所以主张句子比语词具有更高的优先性, 是从解释角度思考意义问题所获得的结果。

  达米特非常欣赏弗雷格的这个论点, 以至于当弗雷格后来将句子视为与复杂的单称词项等同时, 他认为这是弗雷格思想的一种退步。在达米特看来, 将句子等同于复杂的单称词项模糊了句子与语词之间的区别, 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但是在笔者看来, 无论在何种意义上, 弗雷格都不可能不知道句子与单称词项之间的区别。因为区分句子与语词是弗雷格所创立的现代逻辑的要求, 弗雷格最初区分函数与自变元的工作便体现了这一点。我们认为, 弗雷格将句子视为单称词项, 很可能只是为了帮助我们理解句子的意谓是真值这一论点。在现代逻辑创立初期, 人们倾向于接受的是专名的意谓是对象, 但是对于句子的意谓是真值这一论点, 多数人比较难以接受。甚至于后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 都有不少哲学家认为句子意谓的对象是事实、情境等实体。弗雷格通过将句子与单称词项进行类比, 有利于人们把握他的基本思想。而且达米特本人也承认, 将句子与单称词项进行类比, 在方便性和简易性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如果我们的这个论点是合理的, 那么这意味着在意义理论中, 弗雷格至始至终都承认句子相对于语词而言具有优先地位。

  达米特同意句子是构建意义理论的出发点, 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理由。首先, 达米特接受弗雷格所开创的从现代逻辑出发思考意义问题的思维方式。虽然达米特倾向于接受直觉主义逻辑, 而不是弗雷格的一阶逻辑, 但它们都属于现代逻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我们可以认为直觉主义逻辑必须以一阶逻辑为基础, 因为直觉主义逻辑接受弗雷格的一阶逻辑在函数和自变元之间所做的区分。而区分函数和自变元的过程恰恰体现了句子相对于语词而言具有优先地位。达米特接受句子是构建意义理论的出发点的第二个理由, 与维特根斯坦对他的影响有关。达米特接受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在这种观点下, 句子比语词重要, 因为我们只有通过一个完整的句子才能实施一个语言行动, 比如说做出一个断定, 给出一个命令等等。

  关于弗雷格的第二个论点, 即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 这在达米特看来, 也是弗雷格的一个重大贡献。达米特说:“在明确斩断与传统———这一传统流行于英国经验论者之中并且它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之间的联系这一方面, 弗雷格是第一人。”[1]37-638达米特所说的流行于英国经验主义者之间的传统指的是这样一个论点:它主张一个语词或表述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在说话者的心灵之中引起相关的心智图像、感觉印象等之类的东西。洛克、休谟等人都持有这种观点。弗雷格将这些与心灵相关的心智图像、感觉印象等之类的东西统称为“表象”, 将语词或表述的意义称为“思想”。在弗雷格看来, 思想不同于表象。为了支持这个论点, 弗雷格首先从四个方面区分了表象与客观的外界事物。比如说, 表象看不见、摸不到, 但外界事物是可感可触的;表象可以被主体所拥有, 但外界事物不能被拥有;表象需要承载者, 但外界事物不需要承载者;每个表象只有一个承载者, 且不同的人的表象不同。在此基础上, 弗雷格通过说明什么是思想, 阐述了思想与表象之间的不同。弗雷格阐述什么是思想的过程是以毕达哥拉斯定理为例进行说明的。在他看来, 两个不同的人都能理解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 这一现象表明思想与表象不同。因为两个不同的人不可能拥有同一个表象, 但他们却能够理解同一个句子所表达的思想。如果思想和表象那样, 需要承载者, 那么将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即某人所理解的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是真的, 而另一个人所理解的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是假的。而且有可能, 某人所理解的毕达哥拉斯定理所表达的思想只属于他个人的思想。但这些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 弗雷格认为, 我们应该将思想与表象区分开来。思想属于逻辑的东西, 表象是心理的东西。区分思想与表象实际上表明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应该区分开来。

  虽然达米特并不完全赞同弗雷格的论证过程, 比如说他认为弗雷格坚持主体内部经验和心智图像的主观性和不可交流性是一种谬误, 但他赞同弗雷格的结论。也就是说, 达米特认为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是不同的。达米特之所以认同这一点, 因为他和弗雷格一样, 认为语词或表述的意义能够被不同的人所共享。如果一种意义理论不能保证这一点, 那么不同的主体能够同时理解一个句子的意义是不可能的。

  弗雷格的第三个论点即区分涵义和意谓, 达米特对此评价很高。在他看来, 这是弗雷格对当代意义理论最为突出的贡献。当然, 严格说来, 弗雷格不仅区分了涵义和意谓, 他还区分了语力。也就是说, 弗雷格实际上区分了句子的三个不同层次, 即涵义、意谓、语力。只是由于弗雷格对语力问题讨论的比较少, 学者们才比较重视涵义和意谓之间的区分。达米特非常清楚这一点, 他后来非常强调句子的语力因素也正是基于弗雷格的这种区分。

  涵义和意谓之间的区分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弗雷格最初是通过对同一性问题的讨论开始论述他关于涵义和意谓的理论。同一性问题即关于“相等”问题的思考, 它考虑的是这样的一个问题:相等关系到底是关于对象之间的关系, 还是关于对象的名字和符号之间的关系?弗雷格认为:“与一个符号 (名称, 词组, 文字符号) 相关联, 除要考虑被表达物, 即可称为符号的意谓的东西之外, 还要考虑那种我要称之为符号的涵义的、其间包含着给定方式的东西。”[3]6根据这句话,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弗雷格在涵义和意谓之间所做的区分。对于一个符号而言, 它的意谓是符号的被表达物, 而它的涵义则是符号所包含的给定方式的东西。虽然符号“其间包含着给定方式的东西”这种表述不是很清楚, 但它明显与符号的被表达物不一样。因此, 符号的涵义和意谓是不同的。弗雷格并没有解释他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符号”这个语词, 但是根据他所给出的例子, 比如“a=b”“a=a”、晨星、昏星等, 我们可以知道弗雷格所说的符号既包括数学或逻辑中的符号, 也包括自然语言中的相关表述。

  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专名为例说明涵义和意谓之间的不同。弗雷格认为, 专名的意谓是它所表示的对象, 每个人在大脑中对专名形成的主观印象是表象, 而涵义则在二者之间。弗雷格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他说:“我把月亮本身比作意谓。月亮是观察的对象, 而观察是通过望远镜内的物镜所显出的真实图像和观察者视网膜上的图像为中介的。我把前者比作涵义, 把后者比作表象或直观。”[3]9从这个例子中, 我们可以看出, 弗雷格认为专名的意谓是它所表达的对象, 而它的涵义, 则是客观的、固定的, 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 可以为不同的人所把握。除此之外, 弗雷格还认为, 一个专名有涵义, 但不一定有意谓, 而一个有意谓的专名一定有涵义。比如, “离地球最远的那个星球”这个专名有涵义, 但没有意谓。

  达米特非常赞同弗雷格在涵义和意谓之间所做的区分, 他还亲自进行论证, 以证明这种区分是合理的。而且, 达米特所阐述的意义理论实际上也是以弗雷格的区分为基础的。比如他认为, 一个意义理论的核心部分是一个涵义理论和一个意谓理论的组合, 而语力部分则是补充, 很明显, 这种观点是以弗雷格在涵义、意谓和语力之间所做的区分为前提。

  我们认为, 弗雷格的这三个论点, 第一个论点和第二个论点在方法论上为达米特构建意义理论提供了依据, 第三个论点则为达米特提供了构建意义理论的基本框架。接受弗雷格的第一个论点和第二个论点决定了达米特在构建意义理论时必然会从语言出发, 而不是像奥斯丁、斯特劳森、保罗·格莱斯 (Paul Grice) 等人那样, 以意图为基础来构建意义理论。因为意图是心理的东西, 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 并且主张句子是意义的基本单位, 已经决定了意图不可能是构建意义理论的起点。达米特接受弗雷格的第三个论点, 决定了他所构建的意义理论至少包含两个部分, 它们分别用来解释句子的涵义和意谓。至于语力理论, 这是达米特在弗雷格区分的基础上, 为意义理论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因此, 这一部分内容对于达米特本人而言, 是至关重要的。

  

  除弗雷格外, 另一位对达米特产生深刻影响的人是维特根斯坦。前期维特根斯坦被达米特视为弗雷格忠实的跟随者, 但对达米特影响更深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就意义理论而言, 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对达米特的影响最大。

  根据第一节的论述, 我们清楚达米特同意弗雷格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 但是他对弗雷格的论证过程有些不满。弗雷格通过将思想与表象对比, 得出思想是独立于人且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他将这些东西称为“第三世界”中的东西, 分别与第一世界即客观的外部世界, 和第二世界即主观的内心世界相区分。第三世界中的东西与第一世界中的东西的不同之处在于, 它们不能被感官所感知;与第二世界中的东西的不同之处在于, 当它们属于意识内容时, 不需要所有者。达米特将弗雷格的这种观点视为一种哲学的神话。[4]在他看来, 即使弗雷格的结论即语词和句子的涵义可以为不同的人所理解是真的, 我们也不能使用这种方式证明, 因为这相当于证明棋步独立于我们所玩的象棋游戏, 而这是不可能的。

  在否定了弗雷格的论证方式后, 达米特从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中获得了启发。后期维特根斯坦强调了语言在人类生活和交流中所具有的主体间性的特征, 而这恰恰是弗雷格思想所缺乏的。我们以维特根斯坦反私人语言论证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之所以选择讨论维特根斯坦这方面的思想, 因为达米特认为, 在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这个问题上, 维特根斯坦的这个论证可以弥补弗雷格论证所犯的错误。

  维特根斯坦所设想的私人语言是这样的一种语言:“这种语言的语词指涉只有讲话人能够知道的东西;指涉他的直接的、私有的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5]03也就是说, 私人语言是只有说话者自己知道的语言, 它不为其他人所理解。从表面上看, 这种语言与我们常见的私人感受很相似, 但在维特根斯坦看来, 这种语言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这样的语言, 没有一个标准能判断关于它的使用是否正确, 也不可能判断关于它的使用是否错误。就像每个人说只有通过他自己知道盒子里是“甲虫”, 而其他人无法知道盒子里是否真的是甲虫, 更不用说盒子里的甲虫长得是什么样子。在这种情况下, “甲虫”这个词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用途。对此, 维特根斯坦说:“真有用途, 这个用途也不是用来指称某种东西。盒子里的东西根本不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甚至也不能作为随便什么东西成为语言游戏的一部分:因为盒子也可能是空的。”[5]17也就是说, “甲虫”这样的语词不是语言游戏的一部分, 因此也不属于任何一种语言。私人语言就像盒子里的“甲虫”一样, 它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语言游戏的一部分, 也就不是一种真实的语言。

  当然, 维特根斯坦反私人语言论证并没有直接与区分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这个问题相关联, 关键在于, 反私人语言的论证过程揭示了这样的一种结论, 即通过语词在语言中被共同承认的使用方式可以穷尽语词的意义。或者我们用维特根斯坦的口号来说, 意义即使用。这样, 即使维特根斯坦承认, 我们可以表达个人经验、感觉等, 这样的表达也必须是基于语言实践中主体间共同的使用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 逻辑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截然区分开来, 因为逻辑的东西可以通过主体间的语言实践来保证它之为真的客观性, 而心理的东西则永远无法达到客观的真。

  达米特接受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很明显的问题, 即同时接受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是否会导致不融贯?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 弗雷格通过区分涵义与意谓来理解什么是涵义;而在维特根斯坦这里, 重要的是语词的使用, 涵义与意谓的区分并不那么重要。也就是说, 弗雷格与维特根斯坦在理解什么是句子的意义时, 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达米特将弗雷格的意义理论理解为一种真之条件意义理论, 即通过句子的真之条件理解句子的意义, 因为弗雷格是通过意谓来理解涵义的。而维特根斯坦将语词的意义理解为语言实践中语词的共同使用。因此, 问题可以概括为, 弗雷格的真之条件意义理论是否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相融贯?

  达米特从弗雷格的意谓和语力概念中找到了突破点。首先, 达米特认为, 弗雷格使用句子的真之条件解释句子的意义, 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什么是真。如果真之条件意义理论是一种语义理论, 那么不解释真是可行的;问题在于, 真之条件意义理论是一种意义理论, 不解释真是不完整的。其次, 达米特认为, 真之条件意义理论只涉及到涵义和意谓, 但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还应该解释语力。也就是说, 弗雷格的真之条件意义理论还必须解释这样的一个意义理论如何与句子的语力联系起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被达米特引入。意义使用论的正确性, 对于达米特而言是自明的。但意义使用论并没有向我们揭示应该如何理解句子的意义, 真之条件意义理论为意义使用论提供了一种说明, 只不过这种说明不是完整的, 它还需要说明什么是真, 以及如何利用真之条件意义理论说明句子的语力。

  根据以上的阐述, 我们可以发现, 达米特实际上将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当作构建意义理论的起点。它表明, 语词的意义是在使用中被理解的。而弗雷格则为达米特构建意义理论提供了一种框架, 真之条件意义理论则是立足于这种框架所形成的一种成果, 只不过这种成果是不完整的, 有待进一步补充。

  三

  达米特接受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 并将它作为自己意义理论的起点。同时, 达米特接受弗雷格所阐述的意义理论的框架, 只不过他认为弗雷格的意义理论是不完整的。问题在于, 如何构建一个完整的意义理论。达米特从直觉主义逻辑中获得启发。直觉主义逻辑是达米特构建自己意义理论的第三个重要思想资源。

  和弗雷格一样, 直觉主义最初关注的也是数学的基础问题。弗雷格认为数学的基础是逻辑, 并且主张数学领域属于第三世界。直觉主义者并不这样认为。最初的直觉主义者, 比如布劳威尔 (L.E.J.Brouwer) 认为, 数学与逻辑是分开的, 并且数学来源于我们的构造活动。直觉主义者之所以持有此种观点, 与康德对数学的分析相关。康德认为数学命题是先天综合命题, 与之相关的, 几何命题也是先天综合命题。非欧几何学的发现, 使得人们对康德的观点产生了质疑。布劳威尔采取了温和的态度, 他认为, 非欧几何学的发现只证明了空间不是先天的直觉形式, 但这并没有否认时间是先天的直觉形式。布劳威尔的这种态度使得他认为, 数学完全是“一个自动的内部构造心理活动……它的方法的起源和本质与语言和外部世界没有任何关系……一个直接的结论是, 在数学中, 除非已经被经验到, 否则没有任何真能够被认识”[6]。很明显, 布劳威尔的观点与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相冲突,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 布劳威尔认为数学中的命题之所以是真的, 完全是由于人的心理活动, 虽然他并不认为存在不同的心理个体, 也不认为思想之间存在交流。布劳威尔的观点表明, 他没有区分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 但是这并不妨碍他的认识即只有通过经验才能认识到数学命题的真值在直觉主义逻辑中的重大意义。后来的直觉主义的发展实际上就是通过抛弃布劳威尔观点中有争议的形而上学观点, 并基于他关于数学命题的认识来构建直觉主义逻辑的。比如说, 直觉主义者认为, 断定某个数学命题P是真的, 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关于P的证据, 并且我们能够获得这个证据;而断定某个数学命题是假的, 当且仅当断定存在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证明P是不可能的。

  从直觉主义逻辑出发, 对于某个数学命题而言, 不存在任何东西可以保证我们拥有关于某个命题的证据或关于某个命题的证据是不可能的证据。这表明, 排中律在直觉主义逻辑中是无效的。这种观点与弗雷格式的逻辑不同, 在弗雷格式的逻辑中, 一个命题要么真, 要么假, 第三领域中的实体可以保证数学命题的真值是真假二值之中的一个。直觉主义逻辑没有这种保证, 因此, 二值原则在直觉主义逻辑中是无效的。

  直觉主义的这种观点给了达米特很大的启发。达米特认为, 弗雷格给出的意义理论并不是完整的, 因为他并没有解释真, 而直觉主义恰恰通过证据解释真。也就是说, 直觉主义通过证据来解释真, 为弗雷格的真之条件意义理论做出了一个完美的补充。另一方面, 由于证据与人的认识相关, 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关, 因此它可以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联系起来, 解释句子的语力部分。因此, 我们认为, 直觉主义逻辑为达米特构建意义理论提供了内核, 这也是达米特为什么主张通过句子的证实或辩护条件解释句子的意义的原因所在。

  当然, 有人可能会存在这样的疑问, 即由于直觉主义逻辑与弗雷格式的逻辑不同, 达米特接受直觉主义逻辑是否会与他所接受弗雷格的观点相冲突。我们认为,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直觉主义逻辑也是以句子为出发点, 这与弗雷格的第一个观点相吻合;其次, 直觉主义逻辑并不需要立足于从心理的东西谈论逻辑的东西, 这与弗雷格主张区分逻辑的东西和心理的东西相融贯;再者, 直觉主义逻辑支持区分涵义和意谓, 这与弗雷格的第三个观点相符合。

  参考文献
  [1]Michael Dummett.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M].London:Duckworth, 1973.
  [2] 弗雷格.算术基础[M].王路, 译.王炳文, 校.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9.
  [3] 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着选辑[M].王路, 译.王炳文, 校.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3.
  [4]Micheal Dummett.Frege and Other Philosophers[M].Oxford:Clarendon Press, 2003:249.
  [5]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6]A.Heyting ed.L.E.J.Brouwer Collected Works:Vol.1[M].Amsterdam:North-Holland, 1975:55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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