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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价值探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3-17 20:57:18 | 移动端: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价值探析

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价值探析 本文关键词:国防,专利,探析,赋予,价值

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价值探析 本文简介:摘要:国防专利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国家专利制度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形成的。与普通专利制度相比,国防专利制度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权力归属和保密性两个方面,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探析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

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价值探析 本文内容:

  摘要:国防专利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国家专利制度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形成的。与普通专利制度相比,国防专利制度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权力归属和保密性两个方面,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探析国防专利制度赋予国防专利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关键词:国防专利;制度;价值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7—0281—01


  一、国防专利保密性


  (一)现实情况


  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国防专利具有保密性的特质。我国关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主要是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专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及国家专利局第四号通告展开的。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是全程性的,从申请、受理、审查到转让和实施的全过程都要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我国在国防专利的保密问题上抓得很紧,在各个环节上都有严格的保密程序规定。但是,这其中却少有对保密性实体标准的具体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给国防科技成果创造者一种国防专利保密性适用范围宽泛、保密程序繁琐的印象。


  谈到保密的现实情况,不得不提及解密的现实情况。根据《国防专利条例》及《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的规定,国防专利的解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防专利局决定解密;二是国防专利权人提出解密申请,国防专利局审查后决定解密。满足以下条件的国防专利应当予以解密:(1)保密期限届满;(2)用于已经退出现役装备的;(3)已经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4)虽属现役装备中的国防科技成果,但其主要秘密国内外已经通过专利或其他途径公开,失去保密价值的。


  我国法律对国防专利解密有具体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解密的国防专利不到十件,而且都是由国防专利权人请求解密的。虽然对国防专利的解密给出了两条途径,但是,首先我国国防专利局方面,在解密机制及配套的解密机构设置方面还很薄弱,还没有筛选、甄别现有大量国防专利的密级的能力;其次,面对国家秘密的“高压线”警示,多数专利权人敢于定密,却不敢轻易提出解密的要求。


  (二)对国防专利价值的影响


  相比普通专利来说,保密性是国防专利的另一重要特性,这是不可回避的。专利制度的建立,就是以授予发明者特有的技术使用垄断权为代价,换取发明者公开技术成果,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不公开,就不能在法律上获得技术的使用垄断权,从而通过这种垄断权获得更多经济价值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对现有先进技术不公开,推动社会整体技术进步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公开的程度也决定了国防专利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以实现的程度。


  二、应对策略


  (一)权利归属的调和


  权利归属问题给国防专利价值的实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因为公权力的介入,影响了私权利的自由行使。要调和这一矛盾,笔者认为,私权利的权利人由于公权利的介入,其经济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那么,是不是可以从制度层面给予私权利的权利人适当的补偿措施,从而拉动其开发新技术申请国防专利的积极性。公权力的行使,必然是对技术资源的一种计划性分配模式,缺少竞争机制,那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种特殊的补偿措施,形成一种技术竞争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样,才有极大的可能性在国防领域形成一种技术竞争的氛围。


  (二)保密与公开的调和


  笔者认为,要调和保密与公开这两个对立面,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在严格的保密制度下,尽量扩大公开的范围。据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科研人员的随机问卷,有94.5%的科研工作者认为国防技术信息很难获得,这是制约他们科研的最大瓶颈;有89%的科研工作者认为本领域的国防技术信息很难获得。那么,如何即扩大公开范围,又不触及国防保密的高压线呢?首先要调整信息收藏机构的管理模式,调整人力做好现有信息的按领域及重要性的分类归档工作,新入信息的直接登记分类。相应领域的不同密级的涉密人员再做好相关登记手续后,应允许其进入相应区域进行信息查阅。改变那种“反正涉密信息能看的人少,随便归一归类就好”,“一般人,不让他看”的心态。保密是一种资源的消耗,泄密是一种国家利益的损失,当这种资源的消耗大于可能损失的一些利益的时候,我们需要做的是一种权衡。


  第二,我们不能做到保密和完全公开的同时并存,也许,我们可以找到一种较好的方式,今早使一些“国防专利技术”公开,那就是尽早解密。面对“泄露国家秘密罪”这样的罪名,大家当然更愿意定密,而不愿意解密,这也是造成“重保密”、“轻解密”现状的主要原因。这也导致很多很有价值国防技术的浪费,很多技术甚至已经变得相当落后,还没有解密。那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要由国家出面,建立配套的解密机构,配置各领域专家,除了做好,解密工作,也应该积极推进响应技术的民用方向的转化。  作者:韩芳,本文来自《东南国防医药》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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