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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6-25 00:35:11 | 移动端:基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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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一般来说,男性在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充当举债方角色,然而女性通常充当非举债方的角色,所以,在形成夫妻债务的过程中存在男女性别差异,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利用女性主义法学分析工具,比如社会性别理论等,对中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推行论”

基于女性主义法学视角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 本文内容:

  摘要:一般来说, 男性在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充当举债方角色, 然而女性通常充当非举债方的角色, 所以, 在形成夫妻债务的过程中存在男女性别差异,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利用女性主义法学分析工具, 比如社会性别理论等, 对中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推行论”进行剖析, 并且认为对于男女两性的实质差异,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推行论”并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 对女性故意刁难或要求过高的义务, 是在男性文化基础之上建立的法律规则。在目前的背景下, 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状态, 以区分夫妻关系, 然而这两种状态便是和平状态和对抗状态。在和平状态下应该将侧重点放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上, 而相对的在对抗状态下应侧重保护的是非举债方女性配偶的利益。本文就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检讨进行分析检讨[1]。

  关键词:女性主义法学; 法学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 认定规则;

  一、在形成夫妻债务的过程中存在的男女性别问题

  自由女性主义法学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强调重视性别中立, 给予女性”特殊对待”在法律上规定这样对女性来说并不公平, 并不利于女性[1]。然而自由女性主义法学不仅仅强调了男性与女性在生理方面的差异, 还强调了男女两性的社会差异。对于此方面法律规则的制定, 利用必要的方式对女性缺失的利益进行了有效补充, 否则只是在形式上女性获得了平等。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男女性别失衡的现象, 在部分的法律规则中也有所体现。此外, 在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过程中, 存在以父权文化为基础形成的两性家庭分工模式, 从而导致了夫妻之间在信息获得上存在差别。一般情况下, 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对家庭事务较为关注, 所以经常处于弱势地位, 作为非举债方的女性在权益方面极易受到侵犯。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社会男女性别分析

  (一) 对于现时有效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基础分析

  目的论和推定论两种标准是中国现行夫妻债务认定规则的两种标准。对于目前的认定规则标准, 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从以前的“目的论”逐渐发展为“推定论”, 无论夫妻其中一方还是双方, 在发生婚姻关系的期间, 只要存在债务问题一律推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 即使“推定论”诚然有他的局限性, 但是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交易安全等价值因素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十分合理的, 这是法律对于利益进行度量的结果。

  (二) 存在于“推定论”中的男性和女性的分工差异

  由于其中一方的举债行为产生了共同债务, 因此形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而女性一般属于非举债方。在中国传统历史的熏陶下, 生育或者抚育以及主要家务的负担通常被女性所承担, 从而导致女性在工作选择方面上, 需要选择一个较为稳定和固定的职业, 这也往往导致了女性不了解男性的经营行为, 对男性的单方举债行为并不知情, 男女双方获得不对称的信息。如果法律所构建的规则并不能考虑到女性的地位较低, 不能与男性获得对称的信息, 这样的方式则剥夺了女性在举债方面的话语权。

  (三) 其他值得考量的两性差异

  除了上文叙述的问题以外, 仍然存在一些男女差异的问题, 可能严重影响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比如以“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约定财产债权人所明知”等情形。然而, 不论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还是“约定财产债权人所明知”等情形, 因为现代合同制度是基于独立与自主产生的, 所以会引发这些问题, 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因亲密而可能产生的联结。

  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修正的初步探索

  必须要考虑到非举债方配偶与债权人之间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利益, 并且务必要求考虑到女性的特殊需求。实际上, 没有任何一个制度能够设计得足够完美, 都会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权益受损, 在进行规则设计的时候, 应该尽量能够体现出女性的特殊需求, 并且能够减少此规则与其他制度在内容上的冲突。夫妻关系在特定时期内一般分为两种状态:和平状态和对抗状态。对抗状态即为夫妻感情即将破裂的状态。在和平状态时期, 女性在经济上始终依赖男性, 大部分女性对于男性的举债行为能够做出认可的态度, 所以在夫妻之间和平状态的时候, 上文所提到的“目的论”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两者的观点近乎一致。然而, 在夫妻关系处于对抗状态的时候,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清楚夫妻之中一方的单方举债行为, 并且该举债行为在夫妻双方的家庭生活中没有作用, 便将该笔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在此期间的夫妻关系的变化情况, 为了能够对债权人的相关利益进行保证, 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这笔债务用于夫妻生活, 并且用举债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 在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应当从女性的利益出发, 对女性不平等方面的方面进行检讨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汪金兰, 龙御天.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与适用[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42 (02) :104-112.
  [2]李琼宇.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检讨[J].妇女研究论丛, 2016 (6) :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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