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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8-26 13:39:32 | 移动端: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本文关键词:台湾,日本,统治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本文简介:第一章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在讨论林献堂的非暴力抗日思想以及非暴力抗日活动之前,我们必须对当时台湾所处的时代背景做一个大致的认识,才能更好地明白台湾人为什么要反抗,为什么最后会走上非暴力抗日这条独特的道路。众所周知,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一纸《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了日本。当时的日本,虽已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日本统治下的台湾
  
  在讨论林献堂的非暴力抗日思想以及非暴力抗日活动之前,我们必须对当时台湾所处的时代背景做一个大致的认识,才能更好地明白台湾人为什么要反抗,为什么最后会走上非暴力抗日这条独特的道路。众所周知,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一纸《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了日本。当时的日本,虽已是东方新兴崛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但距离西方成熟的金融资本主义国家尚有很长的发展距离。当时的西方英美法等国,殖民地获得的根本原因,都是由于自身国家内部资本膨胀的结果,这里笔者把这种现象概括为“国旗追随资本”;而日本的对外扩张,虽然也有国内资本市场狭小,资源匮乏等等原因,但本质上却是军国主义的扩张行为,笔者概括为“资本追随国旗”.
  
  由于没有成熟和雄厚的资本作为后盾,所以为了使台湾等殖民地尽快被驯服,尽快地融入日本的资本主义社会体系,就必须大力依靠国家权力,也就是采取高压、专制的统治方式。自身国内没有成熟的资本主义市场的“早熟的”帝国主义国家,这应该是他们所独有的统治性格。
  
  对台湾的统治政策,正是基于这种统治性格而制定和建立的。依据《马关条约》规定,台湾的主权由大清政府转移给日本明治政府,台湾成为日本国的一部分。且根据条约规定,所有台湾人于条约所制定后的两年内,没有主动离开台湾外出者,都应该自然获得日本国籍,并在日本帝国宪法下,享受与日本国国民一样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当时日本宪法的内部构造,有所谓“内地”和“外地”之分。明治宪法颁布施行的日期是1890 年 11 月 29 日,宪法规定,在此时间前所获得的领土,包括日本本土、琉球等是为“内地”;而在此之后获得的,包括朝鲜、台湾等地,是为“外地”,应施行“特别统治之异法之领域”,所以宪法上规定的公民权利及义务、统治方式等等,“外地”皆不适用。
  
  根据此条例,日本明治宪法规定的诸如代议制度、分权制衡、法治主义等等,台湾人民都未能享受到。不仅如此,在台湾内部,同为居住在台湾的人,在台湾的日本则享有某些特殊待遇;某些处罚方面的法令,则只对台湾本岛人和大陆的清朝人有效。日本对台湾的严苛统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督独裁
  
  由于台湾地位的特殊性,是帝国宪法统治所不能到达的地方,而且清政府的割台行为,使得台湾岛内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的反日浪潮。为了镇压这些运动以达到长期统治台湾的目的,日本在整个殖民统治时期,都实行了总督独裁专制统治。
  
  总督是日本明治政府派在台湾、朝鲜等殖民地的最高行政长官。1895 年台湾被割让给日本后,日本帝国议会制定法律第六十三号(简称“六三法”),六三法规定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诸多权力赋予总督。
  
  由于“六三法”的缘故,总督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权与一身,对台湾施行专制独裁统治。而在台湾被殖民统治的五十年间所产生的十九为总督中,身为武官的总督占了十一位,超过半数,由此可见,“总督政治”,大部分时间实际上是“军人专制”.之所以后来会委派文官来担任总督,大部分是在日本统治台湾二十五年以后,此时的统治已经相对比较稳定了。事实上,无论武官总督还是文官总督,他们都是日本帝国在台湾各方面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台湾人民始终将斗争的主要矛头对准总督政治及其殖民政策。
  
  二、教育方面的不平等
  
  在台的日本人和台湾本土人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的教育系统;且就就学率而言,二者也是相差甚远。1926 年,在台的日本学龄儿童中,男童的就学率高达98.3%,女童也达到了 98.1%;相比而言,当时台湾学龄儿童中,男童的就学率为 43%,女童仅为 12.3%.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的就学率差距也是十分悬殊。
  
  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当时占台湾人口总数 92.5%的台湾人,其纳税的数额与所享受到的教育机会完全不成正比,而这仅仅是在受教育的人口上,如果再比较所受教育的质量,就更加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了。
  
  三、建立覆盖全台湾的警察制度
  
  日本殖民者自从占领台湾开始,就开始着手建立起一张遍布整个台湾的警察网络。在州设立警察厅,市设立警察署,郡上有警察课,街庄上设立派出所、驻在所等等。整个台湾一共设立的警察机构约有 1500 多处,人员共约有 18000 余人。警察与民众的比例,在日本本土为 1:1228;另一个殖民地朝鲜为 1:919;但是台湾则达到了 1:547.因此台湾当地居民把台湾成为日本的“警察王国”.当时有人说:“耳所闻,目所见之官吏,只有警察而已。”
  
  四、颁布一系列法律镇压台湾人民
  
  上文已经提到,臭名昭着的《六三法》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台湾总督行政、立法、司法以及军事大权,并规定台湾总督有权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政令或律令。根据此条,首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接连颁布了《匪徒刑罚令》、《台湾刑事令》、《保甲条例》等一系列条例和法令,因此,日本殖民者屠杀台湾人民就有了法律依据。后来历任台湾总督均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讨伐计划等,对台湾的爱国志士进行残酷镇压,来维护和强化他们在台湾的统治。
  
  五、经济上的苛捐杂税
  
  除了政治、军事上的高压统治外,在经济上,日本殖民者用各种苛捐杂税来压榨台湾人民。据史料记载,1927 年,台湾地租占土地收获量的比重为:两季水田为 49.1%,单季水田为 43.8%,旱地为 27.6%.不仅如此,在台北一带,水田的地租竟然占到了全部收获量的 55%,超过了一半!
  
  由于台湾的大部分土地掌握在日本地主和资本家手中,因此台湾的财富就源源不断地流入了日本人的口袋中。除去地租外,是各种各样的苛捐杂税,包括樟脑税、房屋税、茶税、印花税、糖业税等等。到了 1937 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为了筹集经费,台湾总督府进行税制改革,增加林许多项目的税收,一共竟有 80 多种。
  
  据 1937 年统计,日本殖民当局的年收入中有一半来自于各种税收,台湾人民所承受的经济负担。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虽然殖民地的差别待遇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然而像台湾这样遭遇如此严苛的不公正待遇却是不太多见的,即使与当时同样是日本殖民地的朝鲜作比较,严苛程度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人的各种反抗此起彼伏也就不足为奇了。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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