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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邀请函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9 10:54:55 | 移动端:入会邀请函范文

篇一:入会邀请函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中律教培 [2011]第02号 关于邀请2011年新会员入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是集研究、咨询、会议、培训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培训机构,.cn为国际、国内注册的专业性法律网站,服务于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以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企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培训服务为最高目标,倾力打造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培训平台!培训中心自2003年成立以来,拥有由五百多名国内一流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组成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名师荟萃,举办各类研讨会、研讨班、进修班、培训班、出国研修团和考察团、函授班等六百多场,参加人员达五万多人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培训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作用,巩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成果,提升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培训、教育的质量,提高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的理论研究水平,搭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研讨和交流平台,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

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自即日起接收2011年新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凡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将按规定,享有各项权利和义务。请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会员类别,真实填写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快递邮寄至培训中心,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建档。

鉴于贵单位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影响,我们真诚邀请贵方入会,期待您成为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会员。

附件一: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附件二: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申请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2011-10-1

附件一: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入会条件及权利》

第一条 本网站会员分为VIP会员、贵宾会员、普通A级会员、普通B级会员。

第二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中心会员条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法律机构、教育团体、协会及其他行业机构。 从事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会员可享受的权利

(一)VIP会员:会费 10万元/年(仅限华东区、华南区、华北区、华中地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各一名)

权利:

1、在担任VIP会员期间内,安排VIP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

2、自动成为我中心每期相关领域培训研讨班的协办单位,并在官方会议文件、会刊、会场背板或横幅上体现。

3、可下载我中心网站上所有专家讲义、音频资料。

4、免费提供我中心网站广告位一年。

5、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6、安排VIP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五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食宿自理。

(二)贵宾会员:会费3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贵宾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30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6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七五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5、安排贵宾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二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课酬自理。

(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1万元/年

权利:

1、在担任普通A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8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四)普通B级会员:会费6千元/年

1、在担任普通B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4人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第四条会员单位可参加由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举办的、联合举办的各类诉讼、非诉讼类培训研讨班,覆盖各类民商事活动、公司纠纷、合同管理、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金融资本市场、涉外民商事、企业法律风险等,每年活动不低于40场。

第五条会员单位交纳会费须将会费汇入我中心指定的帐户。

单位名称: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开 户 行:光大银行北京三里河支行

帐 号:0835 1212 0100 3040 24700

第六条入会时间以收到入会申请表和款项为准,会员到期时间以12个月为准,待审批合格后将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此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所有。

篇二:入会邀请函

入会邀请函

亚洲应急科学管理协会

协会简介

亚洲应急科学管理协会于2009年正式注册成立,是由应急领域的企业、机构、专家自愿组成的非官方的,国际性、专业性、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协会坚持以政府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推进应急领域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为使命,参照国际规则,创造性开展行业服务工作,致力于在政府、企业、专家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交流、互动的平台,推动“以政府管理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辅助、以科学技术为动力、以产业支撑为基础”的全社会协同应急体系的建立。 我们真诚邀请您加入亚洲应急科学管理协会,与协会一道为推进社会应急科学领域的的进步与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工作范围

(一)吸纳专家、发展会员、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组织培训、讲座、广泛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宣传科学应急知识,提高社会整体应急水平。

(三)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应急科学方面的各种信息、为应急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互相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为企业提供各种资讯服务。

(四)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和组织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专业培训、产品及技术展览各项活动,为政府、企业、专家提供交流的机会。

(五) 整合专家资源,形成学术力量,为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参考、提出合理建议;

(六)为应急领域的企业在研发新产品、规划战略目标、开拓市场方面提供科学依据、技术指导、合理建议等方面的服务;

(七)对应急领域相关产品、技术、方案,就其创新性、实用性、可靠性、安全保障性等诸多方面进行客观、科学地评估,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八) 组织开展全国及国际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

(十) 当遇到大型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事故时,积极发挥协会力量,组织社会资源,参与应急处理工作,为最大程度减少社会损失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联系人:韩丽盼 电 话:010-87390167-8005 传 真:010-87390213邮 箱:[email protected] Q:190701893 网 址:Q Q:190701893 网 址:Q Q:190701893 网 址:Q Q:190701893 网 址:www.aesma-ngo.or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99号北京CBD高尔夫球会别墅9-1号邮 编:100023

篇三:入会邀请函电子版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家饰专委会

邀 请 函

尊敬的:

您好!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是中国顺应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趋势组建的家居产业最权威的行业组织,也是唯一涵盖家具、装饰装修、家居饰品、建材、橱卫、家装等整个家居产业链的全国性商会。经过近六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有直属会员三千多家,并建立了十余个专业委员会,已成为中国家居领域涵盖面最广、最具权威的行业商会。

2008年商会成功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了以丁佐宏会长为首的新领导班子。商会经过两届理事会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企业家民主办会,商会竭诚为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局面。商会在全国工商联的直接领导下得到快速发展,组织建设扎实,服务能力增强。成为家居行业非公企业及人士参与行业、参与社会、合作共赢、挥发作用的最高平台。 为了推动家居饰品企业之间以及饰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并促进家居饰品企业的发展,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于2006年5月批准成立了家居饰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针对行业发展现状,以推动行业的整合与升级为主要任务,在开展家居饰品行业的自律与维权工作的同时,将着力推动家饰设计与生产、经销企业与家具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以及房地产(别墅、酒店)企业间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共赢,推动家饰企业出口与扩大内销市场,通过发行行业刊物、制订行业标准、提供行业认证、申请专利保护、举办行业展会、培训、设计比赛、开展设计研发促进活动、推选行业优秀品牌,媒体宣传推广、政策法规宣传普及,争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扶持,为中小企业招商引资等等各项服务工作来促进和提升中国家居饰品行业整体生产经营水平,用三到五年时间培育出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家居饰品品牌企业,同时增强饰品企业与企业家在国际国内家居产业和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快速规范发展,使专业委员会的每一个会员从商会的服务与平台中受益。

随着中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家居行业进一步纵深发展和软装概念的渐入人心,家居饰品行业的春天已经来临,机遇与挑战并存,家居链各企业都在积极寻求更多元的优良渠道来促进保证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在这六年中,商会与贵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沟通,贵企业也为商会的发展给予很多关注支持.在商会即将开启新的发展阶段之际,我代表理事会,诚挚邀请您加入专业委员会,与相关的企业、机构在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真正属于饰品企业的行业组织平台上共同交流、共享资源、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共商行业发展大事,共谋企业合作商机!在推动中国家饰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做大做强自身企业!

请各家居饰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填写入会登记表及办理相关申请入会手续。

顺祝商祺!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家具装饰业商会

家居饰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龙泳竹

二○○九年二月八日

全国工商联简介

主 席: 黄孟复 (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工商业联家具装饰业商会

创会会长: 翟美卿 香江集团总裁

执行会长: 丁佐宏 月星集团总裁

商会部分会员:

金海马/百安居/吉盛伟邦/月星/红星/好百年/居然之家/蓝景丽家/美克美家//东方家园/金马凯旋/顾家工艺/掌上明

珠/双叶/华鹤/全友/耀邦/恒大/皇朝/创美/好美家/翡翠藤器/华莎驰华胜木业/乐华梅兰/北新建材/科诺地板/大富豪

/红苹果/曲美/东易日盛/业之峰/元州装饰/阔达装饰/鸿扬家装/金田豪迈/华润/嘉宝莉/美涂士/雅迪尔/富

得宝/乐华陶瓷/中宇建材/益高卫浴/美步楼梯/艺极楼梯/特丽达/友邦集成吊顶/宝丽石/润成创展/华帝/大

富豪/大公馆/左右/艺峰/富宝/芝华士/欧派/科宝。。。。

家居饰品专委会部分会员:

亨利戴/北京艺展中心/特力屋/上海剪刀石头布/居然之家尚屋家居生活馆/西安海孚家春秋/月星家得宝家

居生活馆/楚星家居艺品厂锦江家饰中心/多样屋/克拉斯家具集团/义乌点晴阁/中国家居饰品网/软装网/广

州巴洛克/广州家和/雅苑实业/欧申纳斯∕义乌简雅∕深圳太阳姊妹/上海简爱 /厦门建材物流园/富丽铭/

桂林市匠心坊/广州长城世家/朴皓实业/潮州捷美/俊业相框/猎诺钟表/北京居易室美饰品市场/广州耀生辉

/天朝极地/虹人家纺/火凤凰/上海文华文申/海韵苑/启石雕塑/大名堂/花冠/令高花艺/大连恒之伟/耀彩灯

饰/新印象/西安名轩/福建业通/潮州捷美/米兰之光/上海莎华/富百年/金于娜/品味依佰/英伦美家/上海金

鑫装饰/亿隆/佳玉陶瓷/合力博程灯饰/林庆饰家/湖南先锋装饰/河南通力/凌逸空间/居其美业。。。。

商会组织构架: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家居饰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家具装饰业商会家居饰品专业委员会,本会是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在中国家居饰品领域进行行业自律与行业维权的机构之一。

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条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家具、建材、装饰装修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

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条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

会个人会员;

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条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

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

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

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

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

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

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

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专委会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国内、国际重大活动;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四分

之一以上。

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理事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若干名,执行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协助

会长工作或分管各领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委会总体运营的规划与战略的制定,并监督秘书处执行情况;

(二)负责专委会重要制度的审定,并监督秘书处执行情况;

(三)负责发展专委会对外公共关系及国内、国际形象的建立和维护;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组织重大活动;

(五)在本领域内代表专委会开展工作;

(六)负责本会财务预算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

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专委

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

(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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