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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1 14:36:57 | 移动端: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

篇一:关于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总结

XXX

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总结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XXX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相关的安排部署。向各单位下发了开展规范津贴补贴自查情况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单位于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对照自查内容和自查依据全面开展自查。之后于2009年5月1日至6月初由XXX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小组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完成了全镇的全面复查,现将XXX2009年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严格按进度要求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按照省、市、县的部署,XXX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分为清理和规范两个阶段:从2009年3月起至2009年6月底为清理阶段,从2009年7月起至2009年8月底为规范阶段。

(一)2009年3月起至2009年6月底的清理阶段的工作主要任务 对各单位的相关上级部门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进行了清理,摸清资金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发放水平。这项工作突出加强了对各单位的相关上级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以及自行出台项目的清理。此外,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这次同步做好了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

(二)2009年7月起至2009年8月底的规范阶段工作主要任务

对清理出来的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进行了合理归并,实行统一的项目和发放方法,全镇机关同一职务的公务员执行了大体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我镇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对清理核实后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了归并简化,在全镇范围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力争将津贴补贴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使规范后的津贴补贴项目、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上级统一政策保持一致。

(三)严格执行清理规范工作纪律。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过程中,我镇始终坚持统一原则和工作纪律,任何单位都没有强调自己的特殊性而擅自更改,更没有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单位切实做到“三不准”,即: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统筹处理好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全社会高度关注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工作。为此,我镇坚持统筹兼顾,认真考虑了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妥善处理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采取了切实措施,努力解决好了我镇困难农户的生活问题。加大了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做好了优抚安置工作,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

二、切实加强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镇于2009年3月初成立了“XXX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了位,确保了改革清理工作的平稳进行。

三、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1、严格执行了统一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自2008年1月1日以来,我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制定的关于津贴补贴的统一标准和实施范围,认真审核和拨付经费,无扩大发放津贴、奖金、福利和有价证券及实物的情况。严格按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执行,做到了津贴补贴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

2、是不存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在津贴补贴的发放中,我镇严格执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核实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津贴补贴项目,经认真抽查,尚不存在。也不存在利用“小金库”或通过向企业摊派、违反规定利用非税收入等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更不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

3、是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发放政策。省、市、县关于改革规范工作的方针政策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方向明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可操作性。我镇严格遵循省、市、县的决策和部署,严肃纪律要求,凡属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我镇均严格按发放标准和规定范围执行,不存在超标准或降低标准执行的情况,达到了规范的目的。

4、是对于保留的改革性津贴补贴。在清理归并津贴补贴工作中,我镇严格执行国家和青海省的政策,该保留的保留,该归并的归并,该清除的清除,做到了不提高、不降低、不扩大、不缩小、不增加、不减少。

四、规范津贴补贴保障措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文件及省、市、县关于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和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

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一律不准瞒报、漏报津贴补贴核实情况,将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管理工作推向新的进程。

2009年8月1日

XXX人民政府

篇二:关于规范事业有成津贴补贴的建议

实施分类指导 强化公益服务 促进改革发展

——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时下,我国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己经接近尾声,公务员队伍津贴制度得到不断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工资收入进一步得到规范管理。而全国事业津贴补贴规范工作目前尚未启动,从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延缓我国收入分配体系改革进程,影响了社会服务资源的均等化,成为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通过分析事业津贴补贴实施和管理现状,政策动向,提出部分政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体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通过实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制度,逐步取消和降低各类事业收费,调整不合理收入、保障最低工资收入,着力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各类津贴补贴和经营管理收入。提升事业单位总体服务质量,形成“保障民生、服务基层”的体制机制。

二,充分认识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规范津贴补贴与实行绩效工资的关系。

1,事业单位津补贴实施现状;在我国,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需要由国家财力支持和保障并为社会提供技术和公益管理的各类组织,我国事业单位现有机构约130万个,事业单位资产拥

有近3000亿,系统内职工近3000万人。年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近30%以上。我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依据主要是按照2006年各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机关事业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意见》的标准执行,重点是公益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由各级财政承担。通过实施新津贴补贴标准,提高了公益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对公益事业单位地区津贴、部门津贴进行合理规范和清理。多数地区未开展政府补贴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经营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规范工作。

2,事业单位津补贴存在问题;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同。导致了我国事业津补贴实施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部门和行业之间存在着急严重的收入差距,少数单位在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津贴补贴"多有多发、少有少发“现象普遍存在。部门津贴和经营管理收入未进行规范,形成了收入管理空白。二是地区和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服务技术条件较好的事业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应较低。三是未形成事业单位服务的基层和边远地区保障机制,基层和边远地区服务津贴补贴水平较低,影响了基层单位单位的稳定和干部队伍建设。多方面的原因不仅影响了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严重造成部门行业间的人才流失、部分单位服务意识淡薄,少数部门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乱收费情况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缩短行业和地区差距,形成合理规范、保障重

点、服务民生的收入分配体制势在必行。

3,充分认识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的密切关系,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不是简单为事业单位加工资,也不是变相的福利性增长,而是通过实施津贴补贴规范,缩短地区和行业差距,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体系。实施绩效工资是我国按劳分配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全社会科学收入分配体系的核心,绩效工资制度而不是事业单位独立的考核体系。由于我国绩效工资制度尚处于起始探索阶段,加之事业单位机构众多,地区情况复杂、行业涉及面广,尤其是绩效考评和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困扰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绩效工资的难点和焦点,成为阻碍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复杂系统工程。

为此,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先规范清理调整,后逐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短期看,各级政府会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保障津贴补贴制度的实施。从长远看,倘若不对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收入进行调整,盲目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反而会加重财力负担和行政成本,无法与社会其他群体同步实施收入分配改革,从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对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部门,同步进行清理津贴补贴规范,要在教育、卫生等部门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绩效考核体系,试点推广、加强交流、总结经验,以便在其他事业单位顺利实施。三是积极推进公务员队伍和企业的绩效工资改革,组织编制指导性实施方案,形成全社会“按劳分配、绩

效考评、尊重人才、科学用人”的服务意识和管理体系,优化社会收入分配格局。

三,认真实施分类指导,细化实施标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规范事业单位工资收入。

1,事业单位实施津补贴规范的实施时间和标准:执行时间建议从事业单位执行绩效工资时间起计算。执行标准要充分考虑公务员津贴规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社会物价上涨等因素。应当比原有津贴补贴标准有所提高。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力保障性质,对事业单位合理进行区分,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对照公务员标准组织实施。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政府补助事业单位按照原有财力补助比例由财政分担进行实施。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国家可设立事业单位改革扶持基金,按照国家补助、地方统筹和单位筹资等方式进行融资,主要用于帮助改制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设备技术改善、办公场所建设和服务项目扶持贷款,但不得用于单位办公经费和职工工资福利支出。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现有收费项目,降低服务收费标准,一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收费项目要进一步细化收费标准,通过物价部门调控、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二是逐步取消和减少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整合各项收费项目,要严肃财经纪律,将各项收费列入专户进行管理。三是对关系民生、服务基层项目要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是基层卫生、教育、农业和劳动保障

等服务单位。要对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进行收费减免和特殊救助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社会公共服务权利。

3,加强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收入的清理和规范,要将事业单位业务收入、资产收益和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将全部收入上缴国库,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国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做好资产登记管理,财政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要依法进行处置。租赁和划拨改制单位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切实按照“服务基层、保障民生”的原则,提高基层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水平,增加财力保障,形成合理的重心下沉和利益导向机制。

1,进一步落实基层公益服务机构人员各类津贴补贴制度,抓紧制定和落实县乡事业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基层事业单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基层事业单位是社会公益服务的主体,是整个事业单位系统中条件最为艰苦、工作最为繁重、待遇相应低下的群体。长期以来,由于地区差异和体制原因,加之近年来未同步实施收入规范,基层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人才流失、功能不完善和服务意识淡薄等现象尤为突出。要力争在2012年全国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前,按照“中央补助、省级统筹、地市匹配、县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基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启动实施县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

2,加强对财政困难县市、贫困乡镇和农村地区服务事业单位的

篇三: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处理意见

西安市关于规范津贴补贴

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纪律严明且十分敏感的工作,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公务员津贴补贴按工资套改时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职级的津贴补贴标准。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人员执行科员办事员津贴补贴标准;其它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对应职务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临时工资的工人,执行初级工、普工的津贴补贴标准。

3、调动人员按调入单位确定的职务发放津贴补贴,上半月调入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放,下半月调入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放;调出人员,上半月调出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放,下半月调出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放。

4、因工作需要调入或任命到新单位,未转工资关系的,须将工资关系转入新单位后,方可执行调入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

5、因事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

6、因病连续休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病、事假连续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津贴。

7、对于公务员按规定晋升或受行政处分降低职务的,从晋升

或降低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劳教等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止执行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仍为公务员的,执行新任职务相应的津贴补贴标准。

8、对于特殊岗位津贴,在国家对岗位津贴规范方案出台之前,经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要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未经国家批准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9、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行政职务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没有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职务,确定其执行生活补贴的标准,其中:中级职称、副高职称、正高职称分别不得高于正科、副处、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员执行其离退休工资对应的职务层次生活补贴标准。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其离退休时职务层次的生活补贴标准;离退休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中按比照职务增加离退休费的,也可执行其比照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

10、93年工改前退休工龄满30年的干部,可比照执行正科

级的生活补贴标准;93年工改以后退休工龄满30年的干部可比照执行副科级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满30年的技术工人,可执行高级工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技术工人可执行中级工的生活补贴标准,工龄不满20年的,可执行初级工的标准。

11、2002年机构改革中,按照市办发[2002]17号文件规定,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任职满8年享受了上一个职务工资待遇的,可享受同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的生活补贴。

12、离退休人员中,享受副省级待遇的(不含单项待遇)执行2280元的生活标准;享受正厅级待遇的(不含单项待遇)执行2060元的生活性补贴标准。经批准,享受地厅和县处待遇的(不含单项待遇)执行同级职务副职非领导职务的生活补贴标准。

13、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

14、对因工作需要,组织选派离职脱产学习培训人员,一切待遇不受影响。

15、对个人申请,所学专业和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经单位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按其基本工资额的60%计发生活费,学习培训期间,不计算工龄,按此规定精神这类人员在学习期间不发给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

16、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副局以上职务的,从组织部行文的下月起,正处以下职务的,从到龄的下月起不再执行在职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改按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标准和生

活补贴执行。

17、其他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上统一部署进行。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这次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其他方面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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