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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8 14:03:47 | 移动端:投诉处理决定书

篇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1号

投诉人: 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南方证券大厦1221室

被投诉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广州信息港A栋13层

投诉人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在参加广州亚运城及市属改扩建场馆人行道砖(含导盲砖)、广场砖、透水砖、植草砖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标段二、标段三(重新招标)的投标报名后,就其没有通过资格预审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一)被投诉人以没有有效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为由不通过其该项目标段二、标段三资格预审,但事实上其于2009年6月3日已取得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13日至14日对其进行现场审核,并对证书进行更新。发证机构于2009年11月23出具证明,并将此证明附在投标报名材料中。(二)此次招标项目仅有两家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达不到三家合格投标人,不能形成竞争,不符合招标的公平原则。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撤销对其不合格的预审结果判定,补充其为正式投标人。

被投诉人认为,(一)投诉人在投标报名材料中所附的由ISO认证机构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该项目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要求,故不能通过其资格预审。

(二)本次招标项目属于第一次招标失败后的重新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规定。另外在本次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本次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为两家,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不违反招标“三公”原则。

我委查明:

(一)招标公告第九条第六款规定“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二)投诉人在该项目投标报名材料中附有由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建菱互锁砖有限公司经我分公司派出审核组于

2009年11月13~14号进行现场审核,该企业符合ISO9001:2000标准要求,通过现场审核,认证证书正在印刷中”。该证明没有说明投诉人ISO9001:2000认证证书的生效时间。

(三)该项目招标公告第十条第3款规定“当某标段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名且只有2名时,直接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合格投标人不足2名时,招标人依法进行下一阶段招标工作”;

(四)投诉人与该项目另一投诉人建菱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甘宇光),均在该项目标段

二、标段三中递交了投标报名材料。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否定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我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规定,驳回投诉人的诉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五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建招监[2010]2号

投诉人: 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3号

被投诉人: 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天厦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在参加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我委提出投诉。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一)其中国电信广州数据中心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但经其自查,未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与招标文件列明的废标条款相符合之处。

(二)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告知其投标文件被评定为废标的原因。

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其在评标阶段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我委查明:(一)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勘察部分文本第7页《拟委派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注明其拟委

派人员不同程度参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场所区项目支持服务车间”等11个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投标文件的上述内容以及投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即4.1.3(b)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规定,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二)投诉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告知废标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未答复。

根据上述事实我委认为:(一)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评定为废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投诉人要求告知废标原因后未答复,不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我委决定:(一)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成招标代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废标的原因;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条(一)规定,驳回投诉人其他诉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一月五日

篇二: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瑞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世成

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73号3楼

联系电话:021-63099009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强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A座

联系电话:0991-2300553

2011年10月9日,我厅收到投诉人对自治区政府采购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项目(项目编号:XJZFCG(GK)2011–110第一包)的投诉书。投诉的主要内容:1、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书面质疑后应书面通知其它投标供应商,如采购中心没有抄送自治区政府财政厅,也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抄送并通知质疑人外的其他供应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53条规定。2、招标现场没有公开宣布本次评标对价格分的计算办法,不符合规范,因此就存在这种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可能,由此,无法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公正性。3、本次预中标厂商上海科江的产品与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有不小差距,他们的数字电视监测产品从来没有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监测项目中使用过,也没有拿到过国家广电总局数字电视监测产品入网许可证或者检测报告,按理说科江的技术分应该和别家落后很多,在本次招标各家价格分差距极小的情况下,仍然是科江中标,这也很让人费解。4、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等规定,对投诉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基本事实如下:

经查证,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依法进行质疑,系无效投诉。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第2条、第4条依法进行了质疑,系有效投诉。

1、投诉事项第1条、第3条。投诉人没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依法进行质疑,我厅决定不予受理。

2、投诉事项第2条。此次招标文件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分值权重进行了描述。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说明”第6条的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在投标截止的7日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要求澄清”。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前未对本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并递交了投标文件,视为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视为投标人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经核查,评标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得出评标结果,评审过程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

3、投诉事项第4条。本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我厅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人数的实际情况,对专家人数较少的特殊行业、特殊项目,报经我厅同意后,可在中标结果中不予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核实,该项目在中标公告发布内容中未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未得到我厅的相关批复。

综上,我厅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篇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投标法律咨询 159 0102010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

一、投诉人

名称:(投诉人名称)

地址:(投诉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被投诉人

名称:(被投诉人名称)

地址:(被投诉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项目名称、编号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具体投诉事项),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五、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简述调查过程及查证的事实情况),投诉事项(属实或不属实)。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采购活动符合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处理决定内容)。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财政部门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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