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变更抚养关系起诉状
原告:付某, 女,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区**小区***室,联系方式:139********
被告:赵**,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区**乡**小区一号院***室,联系方式:139********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赵**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婚生女儿赵**由被告抚养。由于孩子系女性,孩子的生理身心发育逐渐成熟,和被告共同生活有很多不便,且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长期出差在外,无暇顾及赵**的学习和生活,另外被告先前已有一女,而原告未有子女,同时被告有长期婚外情的劣迹。被告在家庭生活中,长期酗酒、吸烟,有许多不良生活嗜好并且性格暴躁。
自2007 年12 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且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2012)**民初字第****号 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之义务,到目前为止,对原告与亲生女儿的亲情探望形成障碍已经长达6年,严重损害了原告和赵**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0元。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赵**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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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汪仪慧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