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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周末上班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3 22:48:51 | 移动端:居委会周末上班吗

篇一: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作息时间:每周实行5天工作日,周六、日为公休日,重大节日的放假时间以政府统一规定为准;

2、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14:30—--18:00)

3、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将本月考勤表报汇总存档,考勤表必须如实填写,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有效;

4、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准干私活,不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经营及娱乐活动;

5、居委会主任因病、因事请假两天以内需报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以上需书面假条由办事处主任批准;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一天,须经居委会主任同意,请假两天报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需书面假条由办事处主任批准;

6、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工作人员),不请假无故旷工累计五天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并不得计发绩效考核补贴;不请假无故旷工累计十天以上者,视为自行退出居委会 。

二、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公开;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

2、居务公开程序:广泛听取和征集居民的意见,列出公开项目;社区居委会确定公开的内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

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并认真整改;

3、居务公开时间和方式:社区居委会各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社区各单位捐资兴办公共事业,适时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捐资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其他内容视情况适时公布;

公开的形式:设立社区居务公开栏;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区居民投诉;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日,接受辖区单位、社区居民咨询。其中,以公开栏公布为主要形式;

4、居务公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社区居委会工作,每年都要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并能够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三、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

2、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传达部署居委会各项工作,研究如何做好本小组的各项工作;

3、居委会办公会议(1)、每天早晨居委会主任开碰头会,副主任(社区工作人员)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及发生问题,同时居委会主任部署当天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 (2)、每周首日召开居委会会议,小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计划,抓好重点工作的要求; (3)、每月末居委会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4、各种会议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四、学习制度

1、每周确定一个半天为居委会成员学习日;

2、学习内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办事能力;

3、每月组织小组长学习一次,结合形势和各阶段中心工作,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小组长作用;

4、结合各阶段重点工作及时召开群众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总结交流会,谈体会、谈收获,互相促进;

6、每次学习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五、财务管理制度

居委会要有严格的财务项目管理制度,建有三人以上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计、出纳分设,票据专人保管,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的一、四、七、十月按时向办事处上报财务报表。

1、资金管理

(1)、社区居委会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社区的各项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各社区指定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为出纳,一切现金由出纳负责管理;

(3)、对上级拨款收入、外来捐赠收入、社区服务收入等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在街道领取的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票证由办事处财务室监管领发;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

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会计进行对账;

(8)、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公款。社区居委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社区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2、资产管理

(1)、社区居委会凡购买价值在***元以上的设施,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不能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低值易耗品,居委会也要进行登记,以便年底盘点;

(2)、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从严掌握。购买专用商品,必须执行先报告后采购的原则,不得擅自购买;

(3)、社区居委会要设立固定资产账,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人员如有变动应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公物随便带走;

(4)、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

(1) 经费支出实行社区居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支,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2)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票据合法、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支出的具体用途和原因,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居委会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销。对于一次性支出在***元以上的,同时要报办事处主任签批;

(3)严格控制公务费用和招待费支出。公务费按照财政每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尽量减少招待费开支。各项开支要注明开支理由,并做到限额控制,逐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铺张浪费、相互吃请、送礼;

(4)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款和共建单位赞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篇二: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

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依机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2、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 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 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4、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5、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2)遵守国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1、居委会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主要职能:议事、协调、服务和监督。

2、居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切实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由居委会主任召集主持,讨论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和布置街道提出的指导意见;汇报和检查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居委会应该讨论的其它问题。

居委会要及时听取干事的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每年年终对干事开展工作评议。

每年一般召开二次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4、居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六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研究、落实居民区有关公共事务。

5、居委会协调居民区干事和居民的关系,支持干事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居委会对干事有聘任建议权、工作监督权和奖惩建议权等。

6、居委会成员要经常走访社区居民、了解居民需求,及时向干事传达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7、居委会要引导和支持居民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自主活动的“社区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居民区法律咨询小组”、“在职党员志愿者队伍”等群体,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上为政府分忧,下为邻里解难,形成居民之间和谐、新型的人际关系。

三、居民小组长会议制度

1、居民小组长会议是居民会议期间居委会沟通与全体居民的联系、监督并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的日常例会。

2、居民小组长会议可由居委会主任召集。

3、居民小组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4、居委会有责任通过居民小组长会议向居民小组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形势;教育居民小组长遵纪守法,做居民的模范和榜样。居委会也有义务向居民小组长汇报工作;听取居民小组长对居委会工作意见和要求。

5、居民小组长应将会议精神向居民传达,并协助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

6、居民小组长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对会上反映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

四、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1、居委会民主生活会是居委会成员检查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和提高居委会工作水平和质量的会议。

2、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可邀请党支部成员列席。

3、居委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一次,全体居委会成员参加。

4、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按照“有利团结,有利工作”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表个人对工作的看法和意见。

5、必要时居委会民主生活会可采取书面交流的形式。涉及居委会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民主生活会也可邀请若干居民代表参加。

6、居委会民主生活会认真做好记录并归档备查。

五、居委会政治学习制度

1、居委会组织全体成员参加政治学习,是提高全体成员政治理论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的必要措施;

2、居委会政治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系统性和针对性的结合;务虚和务实的统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提高学习效果;

3、居民区党组织对组织政治学习负有责任,应根据街道党工委的部署,结合居委会工作实际,制定学习工作计划;

4、居委会应经常组织政治学习,由全体成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5、居委会学习中碰到的难点、热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居委会值班制度

1、安排居委会值班制度及居委会成员每周一次的轮流值班(“接待日”)制度,设立“居民热线”电话,值班安排张贴公布、互相督促;

2、居委会夜间值班带队人员必须是居民区干事,其他人员可以发动和组织居民中的积极分子协助参加。每天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值班人员必须能熟练掌握通讯器具的使用,应急电话的拨打和联系,值班点必须备好应急电话号码簿;

4、值班人员除做好居民的接待和处理、街坊的巡查摇铃外,对值班时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按街道预案程序办理;

5、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随意脱(离)岗,不得在值班时间内酗酒及做与值班不相干的事情,并做好值班记录。

七、居委会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1、居委会的公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使用公章应对党、政府和居民群众负责;、

2、居委会主任不兼任干事的,经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讨论决定,居委会印章可委托居民区主任干事保管;

3、严格掌握公章使用范围,做好用印登记。注明使用事由(内容)、使用日期、使用人(地址)、盖章人、以备查考;、

4、公章的销毁、更新和变更均需要通过街道统一办理。

八、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

(2)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3)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各居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委会定期向居民区居民、单位筹集的资金和使用情况

2、居务公开办法

(1)在社区设立居务公开宣传栏告知

(2)制作宣传单告知

(3)在网上告知

篇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情况报告制度

1、建立求助服务信息登记制度。中心接待受理对象救助服务工作中,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录求助要求,反馈处理结果,遇到特殊情况应进行个案专报社区两委,及时作出结果,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并做好文书档案保存。

2、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服务中心工作例会,定期汇总分析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党员群众的重大要求或反映的重要情况,服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党委,政府,切实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慌报。

首问负责制度

1、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来本中心办事的群众或党员询问有关问题和联系工作时,第一个被问及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或帮助联系解决。

2、对属于本职责范围或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

3、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者必须帮助联系相关服务部门协助联系有关人员。

4、首问责任者借故推诿、推脱、不予回答或不予协助服务对象有关人员解决问题的,按失职论处。

5、对前来办事人员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不按规定办理借故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6、服务部门工作人员一律统一佩戴工作上岗证,方便服务对象辨明身份,进行监督。

服务告知制度

1、服务对象到中心(含电话咨询)党务社区服务事项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提供相关办事指南。

2、申请办理服务事项时,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书面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同时签字确认,事项复杂,当场告知。确有困难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处理。

3、服务站工作人员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展示申请示范文本和样表,方便服务对象填写。

4、遇到服务对象咨询或申报办理非本站受理范围内的党务社区服务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其引导到有关的部门,不得直接拒绝服务对象的咨询或申请。

服务承诺制度

1、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2、承诺即时服务:服务对象申办事项属服务中心职责范围的,手续齐全的,由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当场受理。

3、承诺限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告知服务对象。

4、承诺规范范围: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对属中心办理的一切相关事宜,由中心提供办事指南以备服务对象使用。

5、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6、承诺廉洁服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持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服务事项

1、代办服务事项:独生子女证、老年证、准生证明等相关证照代办,就业、失业登记代办,土地使用证、土地经营权申报代办,林木采伐及运输申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参保申请等。

2、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农民电话,广播电视维修代为联系,计生优生服务,留守儿童服务,养老服务,帮助贫困农户、改制企业下岗困难职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健康问题及办理社会救助等。

3、生产生活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报刊图书阅览服务,邮政代办,有线电视及水电通讯费代收代缴,社保、帮扶物品和惠民特资发放等。

4、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民事纠纷及群众产生生活中的有关矛盾和问题等。

5、咨询宣传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惠民政策、科技知识、防灾减灾、市场信息、劳动力和人才需求信息、小额信贷咨询等。

服务事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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