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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6 15:27:55 | 移动端: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篇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G10-200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upervision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HighwayEngineering 2006-11-02发布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6年第4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部,日常解释及管理工作由编制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建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电话010-6529270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公路 规范 发布 公告

交通部办公厅

2006年11月7日印发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证工程质量,培育和规范监理市场,推动公路建设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公路建设形势,按照交通部《关于下达2001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36号)和《关于下达2002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220号)要求,并结合十余年来公路施工监理实践,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工作,对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150余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调研,增加了环保、安全等内容,并在人员及结构、监理定位等方面均有调整和补充。

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告知主编单位(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以便再次修订时研用。 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华宁交通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北京兴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泰克华诚技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编写人员:成平 彭思义 马文翰 熊广忠 李学林 陈尚和

顾新民 田丽萍 孙波 丁彦昕 李洪斌

编审人员:李景和 李明华 陈立群 翟三扣 周绪利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监理计一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

篇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G10—2006 2006-11-02 发布 2007-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主编单位: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 总则........................... 4

2 术语........................... 4

3 一般规定................... 5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6

4.1 准备工作................ 6

4.2 监理工作内容........ 6

5 施工阶段监理........... 7

5.1 质量监理................ 7

5.2 施工安全监理........ 9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10

5.4 费用监理.............. 10

5.5 进度监理.............. 10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11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12

7 工地会议................. 13

7.1 工地会议形式记录.............................................................................................................................. 10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10

7.3 工地例会.............. 13

7.4 专题工地会议...... 13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14

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14

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14

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15

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15

9.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5

9.2 施工阶段监理...... 10

9.3 试运行阶段监理.. 10

9.4 缺陷责任期监理.. 10

附录A 监理旁站工序/部位表.................................................................................................................. 10

A.1 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

A.2 机电工程监理站工序/部位一览表.................................................................................................... 10

附录B 监理记录....... 21

B.1 巡视记录............. 21

B.2 旁站记录............. 22

B.3 监理日志............. 23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24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25

附件《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条文说明................................................... 26

1 总则......................... 27

3 一般规定................. 27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7

5 施工阶段监理......... 29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34

7 工地会议................... 34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36

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37

1 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 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 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 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 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 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 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 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 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 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驻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 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 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 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 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 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 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如遇重大工程变更等到情况,上述人员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就工程内容的变化、人员的调整事宜签订补充合同。总监办应配备 1 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

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 1~2 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

3.0.3 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 总监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报告。

3.0.5 驻地办主要负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的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 1.0.3 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有关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4.1.4 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 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 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 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定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 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 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有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相关内容。

4.1.12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2 节规定。

4.1.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5.1.1 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 5、6、7 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篇三:公路工程监理规范

1总则

1.0.1 为落实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实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的科学有效监督和管理,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项目的施工以及养护大、中修监理。

1.0.3 本规范所称监理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

本规范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本规范所称监理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

本规范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安全、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1.0.4监理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6.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5 监理机构设置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组建。

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0.6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按照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配备监理人员。

1.0.7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1.0.4条规定,严格按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或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

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0.8 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应明确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例,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2.1一般规定

2.1.1 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之日止为施工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监理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和对工程的监理工作两部分。

2.1.2 监理单位在签定监理合同后应及时组建监理机构,明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

2.1.3 总监办应主要负责:

1. 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

3. 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试验室;

4.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施工单位安全、环保与质量保证体系,工地试验室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重要部位水泥砼和沥青混合料配比;

5. 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中期支付证书和最终支付证书;

6. 确认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 受理交工验收申请,组织合同工程的初验,评定工程质量;

8. 组织编制监理竣工文件

2.1.4 驻地办应主要负责:

1. 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

2. 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3. 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4. 审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和一般混合料配比,施工单位机械装备,施工方案;

5. 主持工地会议;

6. 审批分项和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 受理分项和分部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8. 审批月进度计划,编制监理月报和驻地办监理竣工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1.5 当只设总监办时,驻地办工作由总监办负责。

2.2 准备工作

2.2.1 总监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2.2.2 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结合工程情况配备监理人员。

2.2.3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1.0.4条规定的文件及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各自职责。当发现有关文件有不一致或错误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2.2.4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

2.2.5总监办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项目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监理机构的组成、各部门及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法及措施;监理设施的配备;监理制度、程序及表格等;

2.2.6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和分部工程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与监理计划协调一致,明确监理的重点、措施及方法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2.3 监理内容

2.3.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设计意图、设计要点及标准、对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及记录。

2.3.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1 对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施工总体布署与施工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环保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并符合有关法规。

2对总体进度计划应审核总体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是否与进度计划协调。 3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定后实施。

2.3.3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和质保体系与制度是否落实,核查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到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环保和质保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完善、明确。

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人员的配备能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常规试验检测项目的需要;试验检测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3.5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报告后,应对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检查。

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或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并将施工单位的复测报告和监理的复核结果一起报建设单位备案,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复测。

当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测量有误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复测。

2.3.6监理工程师应验收批复施工单位测定的地面线,并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前测定地面线;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应符合勘测设计要求与规定;根据测定的地面线资料及施工合同文件中标准横断面图,提交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数量计算表。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尚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的地面线进行有效保护。

3监理工程师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

2.3.7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特点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批结果应作为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2.3.8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及附图,并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对临时需增减的用地予以确认。

2.3.9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及说明进行审核签认。

当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以审核无误的图纸为准;当清单数量与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的实际工程数量不符时,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工程数量为准。

2.3.10 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履约担保、开工预付款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2.3.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级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监理交底。监理交底会应介绍监理工作内容、基本程序和方法,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

2.3.12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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